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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进展报告-法庭就取证的命令
热度 5 admin 2016-12-9 12:01
今天就翰山侵权诽谤案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进行了听证。韩高高通过电话参加。 之前,我向法院发出动议,要求强迫韩高高交出证据。现在法院都简化相关程序,法官让双方向法院递交了一封不超过8页的信。信内容如下: 122-joint-letter-brief-discovery-main-redact.pdf 说句实话,韩的东西我仅仅是随便瞟了两眼。也不知道他是理解力问题还是英语问题。但他还说找了律师咨询,好像比海明都不如。 今天听证 总结如下 1)法官开始问韩高高有没有所谓取代珍珠湾 TUBE.JS 的代码,韩高高称有,法官说,那你必须交出来。韩高高说这是保密。法官说,双方可以签订一个保密协议,法院有模板。 2)另外涉及韩高高的私信等文件,法官也命令交出。韩高高希望能多给一个星期,法官拒绝了。限令在13日前交出。( The Court FURTHER ORDERS that Defendant Gaogao Han shall produce the documents responsive to Plaintiff Dongxiao Yu’s Requests for Production Nos. 5, 10 through 18, and 24 through 27. ) 3)韩高高称案子应该终止取证。法官称,这你得跟主审法官说。但法官说,已经跟主审法官谈过了。 4)有五点 RFA,韩高高称没看到邮件,所以没有及时回应。我认为由于过期,等同承认了。对此,法官判决已经全部承认( The requests for admission that Plaintiff sent to Defendant are DEEMED ADMITTED due to Defendant’s failure to respond timely. )。韩说邮件跑到垃圾邮箱去了,没看到。对此法官不以为然。韩高高还想继续辩论,我大部分都没有听懂。 法院裁处韩高高承认的包括,他在那篇介绍TUBE.JS功能的文章下献花,另外在同根写了那篇买水饺还是办网站的博文。前者是韩蓄意侵权的证据,后者是韩早知道我在加州的证据。之前,韩为了逃避联邦法院管辖,坚称不知道我任何信息,而且还说同根那篇“” $3.49,你是买半包饺子,还是运行一个网站? ” 属于伪造。 5)我在10月中给韩发去了我的证据文件下载链接,一个多月后,韩多方理由说是不能打开,我之前说给韩邮寄CD,韩不干。今天法官说,我给韩邮寄CD即可。 docket-127-decl-on-zip-red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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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进展报告-取证争议
热度 2 admin 2016-12-6 12:17
目前,翰山案仍在取证过程中,双方取证中发生的争议。具体来说,原告方有下列诉求: 1)要求法院命令韩高高交出其号称取代了原告一大堆代码的“一行代码”。在取证中,原告要求韩交出能证明其 JS 与 PHP 方面的教育、训练、技能方面的文件,韩高高称没有任何文件。就那所谓“一行代码”,韩高高表示不愿交出,理由是交出来原告脸上不好看。原告则认为韩高高的所谓代码应该是抄来的粗糙的 regular expression 替换。既然韩没有 JS 与 PHP 技能的证明,属于典型的门外汉,而原告则是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业内高人。如果陪审团相信业内高人的一堆代码被菜鸟的一行代码取代,则原告的版权价值将极低。因此,无论是要证明韩高高诽谤还是证明原告的版权价值,都必须让韩交出代码。 2)要求法院命令韩交出其涉及相关案件的全部通讯。目前为止,韩只交出了几个公开在翰山网的博文,而拒不交出其他。 3)要求裁决韩已经承认两个基本事实,一是韩高高是同根网站上那篇《 $3.49,你是买半包饺子,还是运行一个网站? 》的作者(我附上了其博文原文),二是韩高高曾在我 讲珍珠湾软件功能的博文下曾经献花 。对这两点,韩高高的回应是鲜花他不记得了,同根网他在国内访问不了,也不记得了。原告则认为,韩高高逾期没有回应,按规则已经承认。我告知韩高高,如果本来应该承认的事情不承认,到时对方耗费资源才证明,不承认者得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日程安排是12月22日事实取证结束。负责处理取证争议的法官建议双方要求延长取证时间。 相关争议将于本周在旧金山联邦法院进行听证。 附件: $3.49,你是买半包饺子,还是运行一个网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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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联邦程序:翰山侵权案下一步
热度 3 方枪枪 2016-6-25 10:55
上次看到的法庭文件里面提到原告已经在6月10号根据法庭的命令,用EMAIL给翰山重新发出传票 (service has been completed as ordered)。法庭还命令说案件管理会议设定在 7月19号。接下来程序怎么走? 由于传票是6月10号完成,翰山必须在21天内回应起诉书。否则就又缺席了。算起来,翰山回应起诉的时间是7月1号。 在联邦法院打官司,案件管理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开端。之前虽然有过案件管理会议(CMC),但是那时被告没有到庭。现在被告到庭了,案子算是正式开始。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案件双方必须做下列事情。 根据 FRCP 26(f),在案件管理会议前21天或更早,双方要进行会谈,讨论案件双方的诉求与辩护,还要讨论关于取证的问题,包括取证计划。算起来,这个最迟得在 6 月28号完成。 会谈之后14天之内,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交初始出示(initial disclosure)。根据 FRCP 26(a)(1), 这个文件里面有很多内容,包括列出自己可能的证据、证人,所有证据的所在,损失与赔偿的计算,等等。在案件进行中,双方还得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及时更新这个出示内容。如果不列出来的证据或证人,以后可能就不能用了。 CMC前7天或更早(7月12号之前),双方向法院递交案件管理声明 (Case Management Statement)。这个文件里包含了双方建议的案件日程表。 法官在CMC上的主要事务就是安排案件的时间表,什么时候取证结束,什么时候开始审判,等等。 有个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取证? 双方进行了CMC之前的会谈之后即可开始 (CMC前21天),并不要等案件管理会议之后。 注:本文仅为从法律方面解读官司,丰富珍珠湾的阅读内容,不允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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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进展:ADR 程序启动
热度 8 方枪枪 2016-6-18 14:12
翰山案又有新进展了。根据法官之前的命令,案件双方必须协商并且在 6月 17日前递交文件,选择两者 ADR 形式。 ADR 的英文是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另类争议解决)。就是双方不经过诉讼解决 问题,就不烦劳法官了。在联邦法院,根据美国法律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 28 U.S.C. §§ 651-58),这是一个必经程序,让双方试图自己解决问题。 ADR主要有三种模式:前期中立评估 (ENE --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调解 (mediation), 和解会 议 (Settlement conference)。其实三种模式大同小异,都是一个中立的人士(一般是律师)跟双方单独 谈,跟双方单独讲案情的利弊,然后一方的条件传递给对方。但 ENE 的人会给双方一个案件评估。根据条 款,ADR过程是保密的,诉讼双方不得泄露,否则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 (sanction)。法官也不知道ADR过 程中发生了什么,只知道双方有没有解决问题。如果ADR没成,双方就继续打,法官的判断不会因为 ADR 受 到影响。 6月17日,翰山准时递交了一个文件说是与原告达成了协议,选择了两种 ADR 形式,ENE 与 Mediation。法 官反应也很快,当天就命令双方在 90天内进行 ENE。 注:本文仅为从法律方面解读官司,丰富珍珠湾的阅读内容,不允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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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进展:管辖权之争
热度 7 方枪枪 2016-6-17 13:05
一般来说,美国一个州的法院对另一个州的居民与外国人是没有人身管辖权的。所以,跨洲或者跨国诉讼往往会先打管辖权。桑兰案中,薛伟森就说他不是美国公民,纽约联邦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另外,薛伟森还提出联邦法院对他没有争议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海明律师于是对薛撤诉了。 岳在加州联邦法院起诉翰山,而翰山在新泽西州。翰山提出加州联邦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如果翰山成功说服法院,那么岳就不得不放弃,或者去新泽西进行。联邦法院一般是根据所在州的州法判断是否对外州人士具有人身管辖权。加州的“长臂法”(long arm statute)很简单 ,只要不违背美国宪法的适当程序权 (due process) 即可。有两种情形允许一个州的法院对外州居民行使管辖权,一是普遍管辖权 (general jurisdiction),这是在外州人士跟这个州有广泛而又系统的联系,这种情况下,被告与该州的居民基本没有区别;二是特定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这是被告与法院所在州有某种联系,而且案件本身与这些联系相关。 翰山的动议说他与加州没有系统的联系,因此法院对他没有普遍管辖权。另外,他说自己从未关注过岳,也不知道岳的软件是有版权的,所以法院对他没有特定的管辖权。 对普遍管辖权这一点,岳没有异议。但认为法院对翰山有特定管辖权: (1)翰山知道岳在加州,在他发表在同根的一篇博文里,翰山引用了五色版的一篇博客,里面提到了岳的地址; (2)翰山知道岳的软件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因为在岳一篇博文里,提到软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翰山在岳这篇博文下献了花; (3)翰山蓄意侵犯了岳的知识产权,翰山自己承认比较了多款软件后,觉得岳的好用,就用了,还改了三个参数。按照第九巡回法院的相关案例,这三点足以证明翰山的行为是指向加州的,而相关案件是因翰山这些行为引发。岳证明了这些之后,除非翰山能给出强有力的证明说对他行使管辖权不合理, 法院就对他有管辖权。 岳的论证在这篇博文里: http://www.zzwave.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2526 翰山的回应是,坚持以前根本没有关注过岳,同根的翰山博客是匿名网友作品,岳没有证明是他,献花的博文下翰山的头像出现两次,这不可能,因此是岳的伪造。岳则进一步拿出证据,说翰山的献花在2012年10月的备份里也有,献花准确时间也查出来了。在这个阶段,法院必须采信原告的证据。 法官判决采纳了岳的观点,判决有管辖权,认为岳给出了法院具备管辖权的依据。 法官的判决是 (Yue v. Han, 2016 U.S. Dist. LEXIS 77340 (N.D.Cal. June 14, 2016)如下: The Court holds that Plaintiff has made a sufficient prima facie showing of the Court's specific jurisdiction over Defendant Han. Plaintiff asserts that Defendant Han has been aware of Plaintiff's copyrighted Tube.JS Program since July 31, 2012. Dkt. No. 59 ?? 9-10. Additionally, Plaintiff contends that Defendant Han wrote a blog article in 2012 acknowledging that Plaintiff both resides and works in California. Dkt. No. 49 ? 13. Thereafter, according to Plaintiff, Defendant Han copied Plaintiff's Tube.JS Program for use on hanshan.co beginning in 2014. Id. ?? 14-16. These non-conclusory allegations are sufficient to satisfy the purposeful direction test. Plaintiff's complaint arises out of the aforementioned alleged conduct, and thus the burden shifts to Defendant Han to set forth a compelling case that the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would be unreasonable. Defendant Han has failed to do so. Accordingly, the Court DENIES Defendant Han's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 判决书地址:https://dockets.justia.com/docket/california/candce/3:2015cv03463/289838 注:本文仅为从法律方面解读官司,丰富珍珠湾的阅读内容,不允许转载。 下一法律进程请点击以下蓝字: 翰山侵权案进展:ADR 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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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翰山侵权案终于进入日程
热度 3 admin 2016-6-11 11:24
昨天上午去了趟旧金山,去某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律师见面商议事宜。下午则是翰山侵权案韩高高动议的听证。我由于刚从国内回来,时差没倒过来,一到下午更是反应严重,可谓勉力支撑。 到了联邦法院,发现整个下午只有这一个案子的听证。偌大的联邦法庭,法官、书记员、记录员,还有多名旁听的,估计是见习法学院学生之类。韩先生打电话进来。我走上前,听证开始。 首先关于取消缺席的问题。法庭问我是否同意撤销对韩的缺席,我表示确实如此。我在 文件中清楚地表明不反对撤销对韩的缺席 ,但翰山网如果是 business entity 或 association,则应有律师代表。法庭表示,撤销韩的缺席,但翰山网必须有律师。韩高高在电话中表示,翰山网不是公司,等等。我是听懂了。但其他人好像听得很费劲,重复了多遍之后,也算是听明白韩说什么。 然后是传票问题。法庭问韩在美国的住址是什么,以便把传票递给他。韩回答说,如果自己在波士顿工作地址就在波士顿,如果在西弗吉尼亚,则是西弗吉尼亚。然后韩说了马里兰什么,记录员没有听懂,大家也都没有听懂,问了好多次。其实韩声音挺清楚的,可是发音确实难以揣测,我很想帮忙,但我也没有听懂。最后重复之下,我也没有听懂,不知记录员听懂没有。总之,这个问题韩没有给出有意义的答案。法庭又问韩上一个美国的地址是什么,韩可能听错了,回答说过两三个月才回美国。法庭对韩解释说,被告不要以为可以逃避传票(大意如此)。最终,法庭说,既然韩先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法庭文件,那么原告给这个邮箱发出传票好了。我向法庭表示,前面的法官不是已经裁决 EMAIL 传票有效了吗? 法庭说,那时他没到庭。我一想也是。这样韩先生也没法再说没收到之类了。可谓给足了 due process. 然后是管辖权问题。法庭说,原告出示的 jurisdictional facts 表明法庭具有管辖权。韩高高在其文件中不承认他是同根“翰山”博客的主人(该博客中翰山提到知道我的地址信息等),但他也没有宣誓否认。相关法律精神, 我在之前的文件中进行过解释 。 最后,法庭定了案件管理会议时间。我回来之后,给翰山发去了电子邮件传票。至此,双方到庭,案子终于开始。 旧金山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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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对邹婧提出的两个问题的回应
热度 1 岳东晓 2016-5-1 04:13
邹婧提到我2002年初起诉某公司。这是一个很小的商标侵权案,案件开始后不久,对方哭穷,做出象征性赔偿后和解。这个案件的起因也不是因为我喜欢找人麻烦,而是该公司先在一个JAVA软件上找律师无理对我进行法律威胁,对此我回信进行了严词驳斥。后来,我发现该公司在自己网页上隐藏我的商标(之前有另一个竞争对手做过类似的事,我只是警告)。 虽然该公司并没有在那个JAVA软件问题上再做文章, 我也毅然决定对其行为进行法律打击。这是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反击原则的运用。 知识产权案件的产生不是我所能预料的,而是随机事件。2006年初第一起软件版权案发生前,我连软件版权都没有注册--- 版权在作品写下时就存在,但版权注册是美国侵权诉讼的先决条件。当时是某公司正在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发现被收购者一个软件IP有问题,后者跟我联系过一下然后又开始躲闪,引起了我的警觉,于是继续追问,对方先是提供虚假信息,然后承诺提供完整信息后又反悔,才有相关案件。这些案件中表现出的对方的欺诈,等我没事干了,准备写本书。我开发的产品是网络通讯的中间件,包括相关的COMPILER。客户都是软件开发公司,我之前完全没有预料到这类型的公司会蓄意侵权。 另外,如前所述,在贺梅案结束之前,我公司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都处于压倒性优势状态,这种案件的状况除非出现异常,都不会去公开提起。在贺梅案中,我最初不过是普通的打抱不平者,根据事实调查写了篇真相文章。当时跟贺家一样,对律师带着敬仰的心理。我参与相关的法律问题,是逐渐的事情。法律归根结底是一项脑力劳动,这是我多次提起的。任何领域,越过行话的门槛,高手的较量靠的是分析能力。 对于贺梅案的最终结果以及本人的贡献,如果谁认为我早预料到了,那应该对我敬畏。 美国司法独立。别说是中国使馆,就是美国总统、美国国会、武装到牙齿的美军也无法改变美国法院的判决。这是基本的常识。法院的权威在于讲道理。但如果法院枉法,明显的讲歪理或者歪曲事实,国家机器的反对就有力了。司法独立不是无法无天,三权分立存在互相制约。很多海华不明白这一点,以为行政质疑法院就是干涉司法,纯属无知。 贺梅案中要求中国使馆的支持,也是后来的事情。中国使馆支持当然也不是贺梅案胜利的决定因素。 相反,中国使馆的支持文件遭到了裘德斯法官的蔑视以及田纳西上诉法院的调侃。美国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你得讲赢道理才行。道理讲赢了,中国使馆可以让美国法院无法忽略这个道理。这我在《赢在美国》一书中做了描述。 邹婧以我靠知识产权案赚钱、而知识产权案失利需要中国政府支持作为参与贺梅案的动机,纯属其层次基于金钱利益的揣测 ,如上所述,与事实也完全不相符合。以我而言,完全靠自己亲手开发的产品,都不需要广告,从这个角度,可谓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西塞罗说,经济相对独立就可以不需要因为金钱而损毁自身人格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有人当男妓?为了钱。多伦多 杨文彬为什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在一个民事案中做出向日本人揭发抗日的贱行,还不就是怕输钱?如果鸡师傅有点本事,就不会需要靠在网上诋毁他人寻找存在感,而是用自己的脑力所得给对他不离不弃的家人买点像样的礼物。很多出卖人格的事情其实都是同样的原因---生存所迫。 邹婧编造的种种谎言 ,自始至终贯穿的就是一个字:钱。 邹婧在其微博及博文中提到关于本人知识产权诉讼的报道,我刚才在网上搜索了相关报道内容(见附件)。 2010年5月我的一个知识产权案陪审团裁决判处某上市公司侵权之后后,我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博文 ,谈到这个胜利。鉴于庭审刚结束,还有很多未解决的争端, 我在博文中并没有提到该公司名,也完全没有提到SUN 。 我把这篇博文内容 EMAIL 给了一些记者,当时未与记者们通过其他渠道联络,而这些 EMAIL 都有完全的记录。其中一位新华社记者很快发表了相关报道, 并没有给我审阅 。 该报道前一部分之前的侵权诉讼是记者根据之前的报道加入 。 之前的 侵权案,均已在对方做出赔偿之后和解。 这个庭审案子 被告是一个市值仅数亿美元的上市公司,该公司 不愿意以低于100万美元的代价和解 。国内媒体对 这个和解失败而走向陪审团审判的相关报道如下: 此后,为捍卫自己的版权,岳东晓一直作着不懈的努力。直到2010年4月27日,本案重新开庭,经过了两个多星期的审理。期间传唤证人十多名,包括被告公司的CEO,英美工程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被告客户,专家等等。铁的事实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局代表与某外国法院的法官们观摩了部分审理过程。由于案情涉及美国、英国、印度多家IT公司的侵权行为,而被告律师团设置复杂的法律问题,陪审团在经过三天的审核之后,仍不能做出结论。法庭一度以为陪审团需要一个星期的长考。但最终陪审团就所有四项侵权指控做出肯定的判决,即被告公司侵犯了岳博士四项分布计算技术的知识产权。   由于被告的产品被全球若干大公司采用,这一裁决的结果意味着这些用户也侵犯了岳博士的知识产权。5月14日中午,美国硅谷联邦法院威严的法庭内,联邦法官詹姆斯――维尔宣布陪审团经过四天的审核,就岳东晓指控SUN侵权一案作出裁决。随着一条条的判决宣读,八名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决侵权指控全部成立。 上述报道提到联邦法院地址、宣判日期、法官姓名,很容易查到这是哪个公司。该报道中最后提到,“ 就岳东晓指控SUN侵权一案作出裁决” 其中 SUN一词,显然不是我所提供,也没有经过我的审批。SUN曾经是一个资产数十亿美金的公司,但因经营不善在2009年底就被甲骨文公司收购。我不可能把对另外一个公司的陪审团裁决说成是对SUN的裁决,也不可能在案件还在进行中(庭审虽然结束,但还有后续事件)在这个问题上把A说成B。比起跟马丁路德金共进晚餐之类低级笑话,这位记者的整篇文章算是相当准确了。( 对比新语丝转帖 )。当时与 国内记者报道相关的通讯,我有完整的通讯记录。我不认为记者有任何做假。经查阅,我当时给媒体的EMAIL中,完全没有提到SUN与之前的任何案件,仅仅是提到了最新的陪审团案。同样的EMAIL,我发给了多位记者以及其他可能感兴趣的人。对于英语媒体人,则发了英文版。 邹婧说我欺骗国内媒体的说法据称来自夜夜城,相关文件我在取证之后,会在针对杨文彬、夜夜城及其豇豆被告的起诉中增加诽谤指控。 在上述侵权案陪审团裁决之后,我起诉了 34 个大公司 ,这些公司的市值加起来超过大英帝国。该诉讼在双方接受的条件下和解。网上也有就此案进行攻击的中文文章。在此,我对那些喜欢讲钱的人们说一句,在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中,我没有给任何被告一分钱,所有被告都最终对我的知识产权表示了经济价值认可。 邹婧文中还提到多维之前的某些报道,这些报道,我以前多次声明了,存在很多事实上的不实之处。我就不再一一驳斥了。任何他人撰写的内容,即使声称是我说的,也不见得是我的原话。邹婧说罗秦所说的东西并不见得就是罗秦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很多珍珠湾网友对邹婧表现出非常的厌恶,我也不愿因此人影响大家的清净。对于邹婧就其谎言与挑拨做出的辩护,我请其最后一次做一个完整的陈述。我对其辩护会做最后一次分析。邹婧完成其辩护书全文之后,可以给我个通知,我将根据事实进行解剖。中间我不会再做任何评论。 但是注意,我对邹婧与罗秦的单纯的个人纠葛没有任何兴趣(如邹婧称请罗秦做客吃饭之类)。邹婧提什么罗秦的日记,如果与我或贺梅案无关,我也不会评论,但我需要指出,邹婧号称记者,拿他人的日记等隐私内容进行影射威胁,是缺乏职业道德乃至基本道德的。邹婧出示了一封她给蔡金良的邮件,不但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辩护,里面似乎是邹与罗秦的私人恩怨甚至隐私,这种做法完全不当,也没看到蔡的回应。如果邹婧同意,我可以公开她与我的全部私信来往,免得公众在邹婧的影射之下以为我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针对邹婧的新辩护,我只会就其中涉及到我以及贺梅案的部分进行分析。 附件: 《 就贺梅案邹婧指控的调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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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就贺梅案邹婧指控的调查结论
热度 5 岳东晓 2016-4-17 04:27
翰山在其侵权案中提了一个撤诉动议,我本来是大前天要开始写反对书的,结果突然冒出邹婧的事情,使我不得不 暂停这个事情,就邹婧相关事实进行取证。包括已经数年没有联系的贺绍强、蔡金良,以及不认识的陈编辑。由于这一耽误,我到递交反对翰山文件的前5分钟才完成,递交时又出现一个错误,最后在4月15日(美西时间)最后几秒钟才递上去 ((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was entered on 4/15/2016 at 11:59 PM and filed on 4/15/2016 )。就好像是围棋读秒时最后一秒钟落子似的 -- 有惊无险 (幸好我旁边没观众,否则看得紧张)。邹婧曾经的好友 韩公如果久等了,我表示歉意。 回到邹婧的事情。我认为这是一个性质严重的事件。邹婧在网上散发大量针对罗秦与我的攻击性文件,其反对的不仅是个人,更是其个人所代表的原则与信念。在贺梅案结束九年后的今天,如果我们需要重复当年在贺梅案期间经过长期论证而确立的人类基本原则,无疑是一件令参与者感到疲惫的事情。但人们往往会重复同样的错误,而且需要同样的纠正。很多人归根结底的出发点是自身的利益 -- 金钱、名誉、性,以及被这种利益驱使而产生的感情冲动。这些人无法明白,世界上确实存在超越人作为一种动物基本生存之上的东西,那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以及为维护这些基本权利而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希望,邹婧引发的事件可以起到一定的启发性意义。 首先,我来回顾一下邹婧的背景。2012年6月,罗秦跟我联系,说在写本关于自己经历的书,找了个写手,正在罗秦家里,让我打电话到她家去。于是我打电话过去,跟这位写手简短地通话。这位写手就是邹婧,也就是后来的楚楚。后来我给邹婧提供了一些资料,包括某些在珍珠湾的文件,把链接发给了她。两个多月后的9月10日,我收到罗秦的邮件,说邹婧书写得不好,本来找到了出版社,但现在出版社不出了。又过了一个月(10月9日),罗秦说她开始自己写了。但罗秦并未说任何邹婧的其他事情,我也不知道她们之间实际已经发生了矛盾。直到2013年6月10日,邹婧对我说,罗秦说了我不少坏话。为此,我立刻向罗秦核实,罗秦表示了否认。我得到否认之后,又私信回应了邹婧,说当事人已经否认,就不必再说了。这个时候,我是对邹婧的话处于将信将疑的态度。后来,邹婧不断进行公开影射、欲言又止,其所作所为明显属于低劣性质。这使我开始对邹婧的品行有所认识,并开始怀疑邹婧是否在恶意挑拨我与罗秦的关系。此次邹婧继续进行类似影射,我便决定迫使邹婧把她所谓不可告人的秘密放到阳光之下。 在这个事件中,很多明显虚假的事情,邹婧说成是罗秦说的。例如,邹婧写道:【罗秦曾告诉我(邹婧):在他们打官司的过程中,岳东晓没有给他们捐过一分钱】。然后邹婧到处张贴这个内容,让我公开反驳。如果我对此进行反驳,等于我已经假定罗秦说了这些完全虚假的话,也就是等于我预先假定罗秦已经撒谎,而在反驳罗秦。这是一种常见的卑劣做法。对此,我当然必须是从罗秦那确认是否说过这样的话。 整个调查完全是在事先毫无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如贺绍强,我至少已经4年没有与他有任何接触或者语音、非语音通讯。蔡金良更是有8年以上没有联系过。陈编辑则是陌生人。下面是就邹婧网上的说法的调查结果。 1. 罗秦出书为何被取消? 邹婧的2016年的说法:罗秦提出三个要求(虚构情节、炒作贺梅、写齐小军),邹婧不同意,邹婧【 立马给出版社的小陈打电话说明原因,告诉他我 不出了】 罗秦2012年9月10日给岳东晓的电子邮件:【 我把邹婧写的文章发给你看看,她大部分都是超你的,我本来找到出版社了,人家看了。都不发表了,我看了哭笑不得。如果你有时间看看吧。谢谢!】 罗秦 2016年4月15日(中国时间)的证词 (录音):罗秦先给出版社陈编辑打电话,说邹婧写的不行,出版社取消。罗秦并提出佐证,说之前发生类似情况,邹婧写文章被拒绝发表,不得不要求请罗秦授权投给其他刊物。罗秦同时说,邹婧因为给打电话,耗费不少电话费,要罗秦打回去,因此罗秦认为邹婧很在乎钱的事情。出书利益没有得到,因此对罗秦产生怨恨。 出版社陈编辑证词 :陈已经不记得邹婧这个人名,他说:【 我记得有可能是当时是我们这边主动说不出这个书了,好像是因为我们这边也不是说哪个编辑说不出就不出了,我们发行有个论证会嘛,好像是当时我们对这个选题并不是很看好。。。我也记不太清楚,好像是稿子也不是太好,我记得。至于,因为不是写手直接和我们谈出书的,因为当时是罗秦找到我,有人帮她写,这样子,如果取消应该是罗秦那边来确定取不取消,或我们这边来决定,写手,不太可能吧。】 分析:罗秦的证词得到了陈编辑的逻辑验证。出书是商业行为,应该是当事人与出版社决定,雇佣写手如邹婧无权决定。罗秦因为书的内容不满意完全可以决定暂时中止出书,出版社也可能。罗秦所说的邹婧抱怨采访电话费属实。极少听说有记者采访对象还要对方出电话费的情况。 这一点可以说明邹婧很在乎钱,乃至数额不大的电话采访费用也要计较。关于写书的利益分配以及相关的因果,有待进一步调查。 结论:邹婧撒谎,罗秦说了实话。 2. 蔡金良为何不再给罗秦募捐? 邹婧的说法:【 我立马给出版社的小陈打电话说明原因,告诉他我不出了;同时也将不出书及为何不出书的原因告知了罗秦弟弟和蔡京良。蔡京良听了我的理由后只说了一句:以后我不会再为她捐款了。对于 这样一个真诚、善良的人,难道我不应该把罗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她在拆迁款上撒谎的事告诉他吗?是的,令罗秦恼羞成怒的不仅仅是我取消了给她出书,更是我断了她的财路,失去了蔡京良这位金主!!】 罗秦的说法:在罗秦请邹婧当写手之前,罗秦就已经拿到拆迁款,也就不需要蔡的帮助了,她对蔡没有任何隐瞒。 蔡的说法(电话采访):蔡完全不记得邹婧的名字,印象中只与邹婧进行一个一次QQ交谈,内容也不记得了。关于给罗秦募捐,蔡说是罗秦来找他帮助他才会去行动,不会主动去捐款。后来罗秦有了钱,没有来找过他了。 分析:罗秦的话与蔡所说完全吻合。蔡说的非常合乎逻辑,贺梅案早已结束,各自有自己的生活,罗秦不主动要求,别人不会去主动无限期地提供捐助。如果按邹婧的说法,也就是2012年9月蔡还在不断给罗捐款,经邹婧报告之后,蔡才终止这种捐助。邹婧说法与蔡的说法完全不同。 结论:邹婧撒谎,罗秦诚实。 3. 罗秦是否对邹婧说过:【 在他们打官司的过程中,岳东晓没有给他们捐过一分钱】 邹婧:【 罗秦曾告诉我:在他们打官司的过程中,岳东晓没有给他们捐过一分钱】 罗秦:没有对邹婧说过这样的话。岳是当时捐助最多的。这都知道。不可能撒这样的谎。 贺绍强:岳至少捐了3000美元。 分析:岳给贺家捐助,这是贺家多次对外说过的,是一个公开的事实,贺家甚至可能在国内的电视节目中提到过这一点。因此,如果罗秦在这个问题上对邹婧撒谎,那将是一个立刻被自我否定的谎言,邹婧也很容易找到这个谎言的证据,罗秦的智力水平完全可以预见到这个结果。因此,罗秦在捐款问题上撒这么彻底的谎言(一分钱都没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邹婧编造罗秦这个说法的可能性,鉴于其上面撒谎的表现,几乎可以肯定。邹婧编造这个谎言的可能目的,参见前言中的分析(引发岳公开反驳罗)。 结论:邹婧撒谎,罗秦诚实。 4. 邹婧说, 罗秦曾告诉她,岳 【 没有去过孟菲斯参加过一次庭审。】 罗秦证词:我说的是没去过 孟菲斯(贺家庭审被剥夺父母权的审判庭所在地), 你去的N ashville (田纳西最高法院所在地)。 贺绍强:岳是在最关键的时候去了,在 Tennessee Supreme Court. 分析:邹婧所说的 【 没有去过孟菲斯参加过一次庭审】,而忽略岳在最关键时候去田纳西最高法院是一种常见的欺骗方式。从表面上看,这句话似乎是事实,但却刻意掩盖更为关键的事实。其目的,结合上下文,是给读者造成错误的印象。 结论:邹婧的片面陈述是欺诈性的。 5. 邹婧说罗秦对她说岳【 只是和他们通了电邮,连电话都通得很少!】 罗秦:否认说过,不可能。因为岳几乎天天跟贺联系。 贺绍强:证实岳几乎天天与贺联系。 分析:岳在案件过程中跟贺家联系紧密,这一点是贺家多次对外说过的,是一个公开的事实,贺家甚至可能在国内的电视节目中(如真情节目)提到过这一点。因此,如果罗秦在这个问题上对邹婧撒谎,那将是一个立刻被自我否定的谎言,邹婧也很容易找到这个谎言的证据,罗秦的智力水平完全可以预见到这个结果。因此,罗秦在联系问题上撒这么彻底的谎言(电邮都很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邹婧编造罗秦这个说法的可能性,鉴于其上面撒谎的表现,几乎可以肯定。邹婧编造这个谎言的可能目的,参见前言中的分析。 结论:邹婧撒谎可能性大于 99.99%。 6. 邹婧说罗秦说【 在他们打官司的过程中岳东晓自己也在打他自己的知识产权官司,曾经一直输一直输(更多虚假陈述略去) 后来,在中国政府部门的介入帮助下才打赢了官司,且获得一大笔赔偿款。请问:这是否事实? 你帮贺家打官司是为了帮贺家还是帮自己? 】 罗秦:这么恶毒恶心的话根本不可能说。岳没有跟我说过官司,都不知道岳官司的事情。 贺绍强:如果贺梅案对岳有什么影响,那就是影响了他的business,没有时间照顾了。 分析:贺梅案结束时(2007年一月),岳的知识产权案刚刚开始不久,该案于2006年初开始,而且进展非常顺利,这一点在《赢在美国》一书中还提到了。该案出现波折是在贺梅案结束之后。 罗秦和贺绍强对岳的知识产权案并不了解。从时间上看,贺梅案2007年结束后,岳的知识产权案才出现波折。至于相关案件的变化,当然并非这么简单。2009年8月,郑一芳被奥巴马提名为终身法官。此时岳的知识产权案进入艰难的阶段。岳在美国参议院力控郑一芳不当,后者提名三次被美国国会退回。2010年5月。岳知识产权案经陪审团裁决获胜。随后,岳起诉34家企业侵权,后在第九巡回法院和解。2011年5月,郑一芳经过参议院投票,以56票赞成、42票反对通过。邹婧的说法,典型的重利而轻义,只看到钱钱钱,忽略知识产权案中的是非曲直。这与邹婧上面表现一致。鉴于罗秦都不知道岳的知识产权案,而且贺梅案与知识产权案时间先后差异,罗秦不可能说这段话。 结论:邹婧捏造。 7. 邹婧称【 罗秦告诉我:你们回国时,你曾要求住单独的宾馆房间,而且还不能太差。】 罗秦:否认。只是说当时住他弟让岳与之住一个房间。岳要一个人一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分析:这个鸡毛蒜皮,调查者都懒得跟贺绍强去确认事实。照片显示岳所住酒店房间相当简朴,非常狭小。岳不习惯与人合住,这很自然。但其动机被邹婧解释为物质性的,这与邹婧在乎金钱吻合。 结论:邹婧根据自己品格而进行的动机判断。 8. 邹婧称【 罗秦告诉我在你那本书里,为了拔高你和贺绍强的形象,你们编造了很多虚假的情节,尤其是伤害她的情节。什么马丁路德金跟贺绍强共进晚餐并赠送礼物更是子虚乌有!贺绍强并没有获得什么美国伟大父亲奖,而不过是一个社区教堂给颁发的小奖而已。】 罗秦:笑。否认。 岳:《赢在美国》一书完全属实、不存在任何虚构。 分析:马丁路德金死于1968年。《赢在美国》作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一人为美国授予的博士。罗秦虽然学历较低,但是在美国也会过马丁路德金日,因此应该知道该人早已去世。显然,《赢在美国》一书中不可能存在贺与 马丁路德金 共进晚餐的狗血情节,罗秦也不可能认为该书存在如此神剧。这个与金交往说法的来源应该是邹婧本人的想象。至于什么美国伟大父亲奖,罗秦以及调查者本人闻所未闻。邹婧曾经抄写《赢在美国》一书,因此对该书内容应该熟悉,该书中是否有这个情节,在哪一页,应该指出。 结论:受邹婧教育程度及其知识之限制,编造谎言明显破绽。 9. 罗秦是否对邹婧说拆迁款是100多万(而不是200多万)? 邹婧:罗秦对邹婧撒谎,拆迁款是200多万,只说100多万。邹出示一个邮件,里面罗秦说多少钱不关她事。 罗秦:从未撒谎,多少钱关邹婧什么事,一直对人说的是200多万。 蔡:没有关注过是多少钱,但罗秦拿到钱后,没有再要过金钱帮助。 岳:记得罗秦曾说过拿到拆迁的钱之后,买了一个100多万的房子,剩下的钱还添置了些东西。 分析:这个数量真有那么重要吗?如果实际299万说成100多万,则说法与实际相差至少为299-199=100万;但如果是200万说成100多万,那么说法与实际相差只有200-199.99999 = 1 分钱,随便减去点费用也可能。当然,你可以说后一情况也是像商店东西卖999一样骗人-其实是1千,199.999应该四舍五入说成200。 拆迁款多少不关邹婧的事,这句话罗秦前后一致,也似乎有道理,可以独立考虑作为一般性原则,无法作为罗秦是否说过100万根据。邹婧出示的邮件中,罗秦似乎在说没有告诉过邹婧是多少钱。但可以肯定,邹婧多次盘问罗秦到底是多少钱,这样邹婧在乎钱的性情吻合。先不论这里面到底谁说了什么,按照上面的论证,即使是299万,说100多万的差额只有100万,如果减去给其他亲人的部分,差额更少了。这个差别能构成一个三个孩子家庭贫富的分水岭吗?邹婧作为一个写手,为什么会这么纠结这个数字呢?这才是邹婧自己应该回答的问题。至于罗秦,她都说了新房子花了100多万(这个数字在100到199之间),买了些贵重东西,还有钱送孩子上学,买去美国的机票,还给了亲人几十万, 小学算术就应该知道, 这个拆迁款是在200万左右。罗秦说谎可能性小。 结论:邹婧钻进钱眼里出不来,自己检讨检讨吧,不要信口说别人欺骗。 最终结论: 贯穿邹婧谎言的一个字:钱。 《 与罗秦的核实通话:就邹婧的诽谤 》 《 陈编辑的核实通话:就邹婧写书的事情 》 《 邹婧 aka 楚楚就我知识产权案的说法 》 《 与贺绍强的核实通话:就邹婧 aka 楚楚的说法(录音) 》 《 对邹婧就岳东晓知识产权诉讼提出的两个问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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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 admin 2016-3-6 10:10
联邦法院已经在3月1号裁定翰山侵权案被告缺席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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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6-2-19 13:04
2014年10月,翰山侵权事件发生后,我是极力劝阻翰山缓和矛盾,但在不少网民的鼓噪下(包括某律师),翰山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如果我没记错,有人还说过资助翰山打官司(当然那些人现在好像假装忘记了)。这些人没有基本是非观念了吗?这种是非观念的缺乏 也就使这个案子具备了相当的普法价值。 面对种种挑战,我最终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这已经是2015年7月底了。这期间,我没时间提起翰山的事情,就成为某些人进一步攻击的依据。 本来我以为起诉书贴出,那些翰山的鼓噪者们会积极地支持翰山,开始一股学习知识产权法的热潮。结果很无趣,他们基本哑巴了(包括原来一写一大段的某律师),顶多趁人不注意冷不丁阴阳怪气说半句。 下面是案件发展经过。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6293 珍珠湾微博功能的知识产权 热度 4 已有 3355 次阅读 2014-10-7 02:02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 copyright , 知识产权 , 美国 , 微博 , copyright 珍珠湾微博、博客显示图像、视频及其他等等功能代码具有美国注册的copyright,受美国Copyright Act及相关国际条约保护。 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6367 翰山网侵犯珍珠湾软件知识产权事件通报 热度 5 已有 3691 次阅读 2014-10-12 05:25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 知识产权 , 软件 此前,珍珠湾 只是对侵权行为 提出普遍的警告, 并未公开点名瀚山 网 。鉴于 瀚山 网对其侵权行为的公开抵赖,特发此通报。 翰山网admin在2014年10月4日向其网友宣布其微博可以上图了。经查,其使用相关代码为窃用珍珠湾的相关代码。 珍珠湾管理在采集相关证据后,向 HANSHAN.CO 的Administrative Contact, Domains by Proxy 发出警告,后者将警告转给了翰山网。但侵权并未停止, 珍珠湾管理随后 向 HANSHAN.CO 的 服务提供商 Godaddy.com LLC 发出侵权通知 (Notice of Infringement)。依美国版权法,GoDaddy 必须将侵权文件删除。 珍珠湾管理保留在追诉期内对上述侵权行为依照美国联邦版权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 瀚山 网及其管理层对其侵权行为的态度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也算是顺便进行普法。如果启动相关司法程序,珍珠湾将全程报道。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6539 农夫与蛇的故事 热度 3 已有 2392 次阅读 2014-10-23 12:11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 故事 , 农夫 HANSHAN网侵权事件被公开后,有网友给我发来一个农夫与蛇的故事。这个古老故事再次引人深思。 下面是翰山网侵权事件的简单回顾: 1) 在发现翰山的侵权行为之后,我发了一篇博文,全文是【珍珠湾微博、博客显示图像、视频及其他等等功能代码具有美国注册的copyright,受美国Copyright Act及相关国际条约保护。 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注意,这篇博文 没有说哪个网站已经侵权,更没有点翰山的名 。 参见 《 珍珠湾微博功能的知识产权 》一文。在这个博文下面,本人相当耐心的回答了网友就版权提出的一系列问题。 2) 翰山称: 在收到转来的上文链接之后,第一时间就知道这是在说他。 他 在10月11日写了一篇博文,对我上面 未点名警告 的反应是【 “哈哈,笑死我了,还有这事儿!”】。就其下载的珍珠湾网站相关文件, 翰山 写道【如果谁有知识产权,藏在这里,简直就是笑话。】,【当有人对这些开源码,公开代码宣称知识产权,这个人多么弱 智,我们且不说了,我们如何对待呢?我前面讲了,我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可笑。】 在该文下面的评论与讨论中,翰山发表了大量诽谤攻击性言论。 3)鉴于翰山已经将争议公开 ,针对上述做贼还有理、还要对被偷者倒打一耙的言论,我发表了《 翰山网侵犯珍珠湾软件知识产权事件通报 》,指出【 此前,珍珠湾 只是对侵权行为 提出普遍的警告, 并未公开点名瀚山 网 。鉴于 瀚山 网对其侵权行为的公开抵赖,特发此通报。】 4) 之后,翰山发表了博文基本上承认了侵权事实。对此,我没有发表评论,而是继续观察。 5) 3天前,我收到网友转来的信息,翰山注册了新的域名,在其新网站上,翰山称其行为【有理有利有节】。 6) 针对这种情况,我要求翰山提供其真实姓名与地址,我表示网上争来争去没有意义,双方应寻求相关争议的法律解决。参见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6489 7) 今天收到网友转来的信息,翰山在其HANSHAN.INFO 网站继续对本人进行攻击。 鉴于HANSHAN网为匿名注册,而翰山拒绝提供其真实姓名及信息,本人将依法寻求该侵权与诽谤事件的公正解决。我再次希望翰山停止在网上的各种攻击性言论,并且以真实身份与我联系,以寻求相关争议的公正解决。 对于追踪相关事件、并及时向我提供信息的网友,我在此表示感谢。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7153 关于翰山酷网侵权案件通报 热度 3 已有 2769 次阅读 2014-11-26 00:30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 美国 , 程序 , 法律 , 网上 , 信息 最近有不少网友在关注翰山酷网侵权案件的进展情况,翰山 本人继续在散布大量具有挑衅性以及诽谤性的言论 。 针对这种情况, 特做以下通报。 在翰山拒绝回应 我之前提出的建议 之后,相关侵权人真实姓名根据公开信息已经基本确定为 Gaogao G. Han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网上不少人对本案做了各种为翰山酷网辩护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猜测。 下面仅就三点进行普法 0)侵犯版权是一种 strict liability tort; 1)侵犯版权案是 federal question,不存在 diversity action 的金额限制; 2)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相关侵权等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此类案件的追诉期从发现侵权起计算为三年。Laches 对版权案 inapplicable,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 No. 12-1315 (May 19, 2014)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侵犯版权固然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17 U.S. Code § 506) ,但那是在一系列条件下才成立的。翰山酷网的侵权是 一起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不会因此有人坐牢,那种将侵权与犯罪等同的观点应该避免。 我们注意到,在我做出【 希望翰山停止在网上的各种攻击性言论,并且以真实身份与我联系,以寻求相关争议的公正解决 】的公开呼吁之后, 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 美国的法律程序往往是漫长的,本网站将根据进展在不影响相关进程的情况下进行报道。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0214 翰山酷网侵权案件进展通报 (2015-07-28) 热度 1 已有 2383 次阅读 2015-7-30 01:33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去年在《 关于翰山酷网侵权案件通报 》一文中,我曾写道:“ 在我做出【 希望翰山停止在网上的各种攻击性言论,并且以真实身份与我联系,以寻求相关争议的公正解决 】的公开呼吁之后, 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 美国的法律程序往往是漫长的,本网站将根据进展在不影响相关进程的情况下进行报道。 ” 相关法律程序已经于2015年7月28日,正式于美国联邦法院北加州区分院启动。参见传票与起诉书。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1747 翰山侵权案进展通报(2016/02) 热度 1 已有 416 次阅读 2016-2-6 06:23 | 个人分类: 网站信息 | 系统分类: 珍珠湾站务 | 侵权案 美国联邦法院加州区法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决 1)原告已经有效依据新泽西州法律通过邮件向被告送达传票; 2)原告已经有效依据加州法律通过EMAIL向被告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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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 admin 2016-2-6 06:23
美国联邦法院加州区法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决 1)原告已经有效依据新泽西州法律通过邮件向被告送达传票; 2)原告已经有效依据加州法律通过EMAIL向被告送达传票。 EMAIL传票动议(加州规则): 邮件传票动议(新泽西规则) 联邦法院对原告的动议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写了8页的裁决书,其结论如下: Yue v. Han, 2016 U.S. Dist. LEXIS 1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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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 admin 2015-12-30 02:01
没有太多进展。目前已经两次要求CMC延期,现在CMC延期至2016年3月。 动议电子邮件发传票。联邦法院认为应该尽量尝试使用挂号邮件,如果不行,可以再行申请使用电子邮件 (“ If for any reason Plaintiff is not able to complete service by mail, he may renew his motion for permission to serve Defendants by email pursuant to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413.30. )。 由于之前已经给被告寄去WAIVER,今后传票送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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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 admin 2015-9-12 10:32
美国法律的轮子启动起来往往是坚定而缓慢的。从七月底 起诉翰山侵权、非法竞争、诽谤以来 ,已经过去一个多月。现将进展通报如下。 目前,process server 已经多次前往某公寓楼22Y号试图送达传票。据 process server 宣誓报告,他从楼房管理处得知,此公寓确实为 GAOGAO HAN 住所。敲门之后发现门后窥孔有人往外看,但保持静默。他多次敲门,等候多时,均无人应答。他结论:被告积极逃避服务(actively evading service)。 法院目前将案件管理会议设在11月初,还有不少时间,所以也还不是特别紧迫。这段时间内,当然还会有些举措。到时再宣布。 有时也搞不懂。这帮人网上骂街吧,一张嘴比街头悍妇还能喷,真要正儿八经文明地讲道理,怂了、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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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岳东晓 2014-12-16 09:10
lawandorder 律师您好, 彼岸网友们不少是高学历,有的还是理工科,对简单的中英文阅读都应该不存在太大的问题、逻辑能力也不错,你的错误他们理应能够看出来,但他们似乎像小学生一样把你当成老师一样恭敬,这就可能使他们有一定的盲目、盲从。虚心好学的他们被你这老师误导也不好。所以,下面我就你的一些观点做简单的说明。 1) 我写的【“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如何理解? 有点逻辑能力的读者都应该看出,从我的这段话中无法推出如果【翰停止】这些做法【就不告了】的结论或者暗示。我仅仅是请求 Han 先生停止在网上的这些恶意的、搞得乌烟瘴气的做法,等待相关案件的依法进行。 您写道【如果翰有任何攻击性言论,如果情节严重,他还可以举报警方,请求对翰进行刑事调查。】 我的【攻击性言论】一词,并非指涉嫌刑事犯罪的言论。这一点,我想读者也都应该理解。 2) 您写到:【由于翰的以上行为,岳要启动本来不想启动的侵权诉讼。反向推理,如果岳本人自己的侵权案有力度或有赔偿价值,他一定会启动,也不会和翰的行为表现性质连在一起。】 先不论你对本人文字的理解错误,光看这个所谓“反向推理”就完全没有逻辑。你可以尝试从你的第一句反向推出第二句。 Hanshan 的诽谤性言论是在侵权事件中针对侵权作品及作者产生的,联邦法院对此应该具有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这个概念你在读书时应该背诵过,但可能要运用起来就糊涂了。建议复习思考一下。 另外,在侵权过程中的言论与版权案很可能有关,因为这些言论也许能证明侵权者的意图及对侵权行为的态度,而不是像你认为的那样,侵权案中的诽谤【和版权法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我先只点到这。你如果不明白,我可以拨冗继续阐述。本人一向是很 open 的。 3)你写到:【他说已经搞到翰山真实姓名,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 后面我理解他的含义,即,指控匿名被告和实名被告的法律程序上有不同程序要求,首先要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请求法院下令传票ISP提供注册人的真实信息。但是,翰的网站是自己的网站,诉状中直接指控网站一石两鸟,程序上的担心也没有必要。】 你的阅读理解力、法律判断继续成问题。首先,我所说的【进一步核实】包括对其姓名的核实,对其姓名只是【基本确定】,而不是完全确定。其次,我的起诉书(draft)中当然包括网站,但起诉网站丝毫不能简化程序,Hanshan 网并没有公开的联系地址,即使起诉网站,我还是得经过一个获取其地址的程序才能 serve process。 4)我在通告中写的是【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可以要求”的意思是 "may request“或者 “may demand",根本没有说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你将我的文字为理解为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完全不合逻辑也显示你法律概念不清。如果是必须支付,一般应该是说输的一方必须支付,而不光是被告。 至于版权案中 prevailing party 是否能成功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这有一系列的判断要素,而不是随意的。我在知识产权方面打过几场官司,而我也可以基本判定你完全没有这个经验。曾有一名被告知识产权律师在法庭上说,拿知识产权律师跟普通律师比,那是苹果跟橙子的比较。话虽狂妄,但也不是完全无理。 5)天香公主提出的律师费问题,我看倒是颇有见地,不愧是理科思维,阅读理解能力、逻辑能力就是强些。 天香公主写道【岳东晓说的"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我倒是觉得这对他来讲是个两难命题。自己打官司吧,花钱少但也没法要求对方付律师费了。请律师打官司吧,那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 首先,【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一句说明天香公主应该看懂了什么叫”要求“。"要求”是不一定能够满足的。天香公主明白,我的文字表明原告不一定能从对方那拿到律师费,这包括对方没钱或者成功逃脱的情况,但更包括法院不判对方赔律师费的情况。 其次,天香的问题也当然是我会考虑的问题。但一个案子自己上还是找律师,诉讼人完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应变,而不是说自己上就不能再找律师了。通告也只是列出相关法律指出诉讼双方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在宣告必将提出的法律诉求。 至于你给公主的回答,如前所述,基本不靠谱。 6)也许您还有其他的观点,我没有看到,但如果您提示我,我可以拨冗解答。另外,您如果为 Hanshan 的辩护做出过什么承诺,希望到时您能够履行这个承诺,而不是像某些匿名ID一样,遇到事情就销声匿迹了。 Y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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