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好事。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可以说是对民主理论的一个发展。 我对美国的民主制度也是高度评价的,美国这个系统非常稳定,特别是它司法审查制度,把法院的权威提了上来。美国政治下,管钱的、拿枪的、讲理的三个分支相对独立,三足鼎立。当然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原理在美国仍然存在。林肯就是用枪杆子的典型例子。内战期间,美联邦军队对司法、立法都具有控制力。要真正理解美国民主,需要若干方面的知识,包括美国历史,特别是美国内战史,以及美国的法律及法律传统。 我写了这篇《 建造和谐社会与美国警民关系思考 》,提到 2015年有 990 人被美国警察枪杀,华人工程师回屋扫把、华人小孩玩玩具枪被就地枪杀, 有的人还不相信,有的还以为这是在诋毁伟大的美国民主。其实美国警察的生杀大权正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美国民主的体现。否则,通过民主程序修改法律,规定警察不准先开枪不就行了?要知道,绝大部分白人群众都是英语好、守法的良民,一般不会误解警察也不会跟警察争执,警察再怎么不公,事后上法院去解决,广大美国老百姓并不在乎警察执法严苛点。 在网上看到一篇所谓讲美国民主的文章,发现有些人对美国民主完全误解。这样的人如果到了美国,估计会像很多民运分子一样很失望,美国到处是法律,怎么美国不是那个可以无法无天的地方呢?下面我就看到的几个误区讲解一下。 有人称,美国民主不是金钱政治,因为人们的政治捐款数量受到限制,不是有钱就可以左右政治。说这个话显然是一知半解。政治捐款限制只是给个人捐钱时有,但如果是捐给政治团体就是无限的。比如说,你给某候选人直接捐,这是有限制的。但如果是捐给一个支持候选人的团体,就没这个限制了。要是有钱,捐个一亿美金,到处打广告,甚至挨家按户宣传,是可以的。根据这个 华盛顿邮报 的报道,捐得最多的一个人 (TOM STEYER),2014年捐了 七千万美金,2016年已经花了 2500万美金。美国的亿万富翁们如果组成一个小团体,一起捐个几亿美金,是不成问题的。当然有钱也不一定能让谁上台。比尔盖茨就是花100亿美金,估计也无法让美国人民选举一街头流浪汉当总统,但有钱可以在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占得优势是毫无疑问的。这样的制度是不是好,我也不做评论。历史上,古代罗马共和国就是根据财产多少决定票的价值。你要说一个美国街头乞丐跟比尔盖茨平等,都只有一票,好像也不合理。盖茨是应该比乞丐更有政治影响力。 有人又称,美国民主下不会强行拆迁。这就是无知了。美国联邦、地方政府都在必要时可以强制拆迁 -- 按合理的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者的钱就行了。在美国法律上, 这叫 Eminent domain。我举个例子,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案中,美国康纳迪克州的新伦敦市看中了一块地盘,上面有些房子等等私人财产,新伦敦市采用强征法要将这块地征用,交给私人投资商来开发。那些被强征的屋主不服。但是要知道,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你不服是不能够抗拒政府的。在美国当钉子户,警察可能把你就地枪决。怎么办?你得上法院。一直打到 康纳迪克州最高法院,输了。一般来说,很多人就算了。这些屋主不服,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注意,最高法院不是审核法院,但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这涉及一个宪法问题,叫做 taking clause。美国最高法判决结果:征收合法,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相关判决洋洋洒洒,而且根据美国以前的判例,有兴趣的可以自己看。 先写这么多,再根据情况补充。 补充图片:下图是法院裁决房主必须撤出住宅后的镜头(2008获奖照片) 下图:美国的强制拆迁(Chavez):照片充分体现了的美国法治与言论自由 (警察强制拉走女住户、媒体现场报道) Kelo 判决书: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04-108.ZO.html 建议先读读,学学美国民主法治再发言。下面是美国最高法院精神: Petitioners contend that using eminent domai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ermissibly blurs the boundary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takings. Again, our cases foreclose this objection. Quite simply, the government’s pursuit of a public purpose will often benefit individual private parties. For example, in Midkiff, the forced transfer of property conferred a direct and significant benefit on those lessees who were previously unable to purchase their homes. In Monsanto, we recognized that the “most direct beneficiaries” of the data-sharing provisions were the subsequent pesticide applicants, but benefiting them in this way was necessary to promoting competition in the pesticide market. 467 U.S., at 1014. The owner of the department store in Berman objected to “taking from one businessman for the benefit of another businessman,” 348 U.S., at 33, referring to the fact that under the redevelopment plan land would be leased or sold to private developers for redevelopment. Our rejection of that contention has particular relevance to the instant case: “The public end may be as well or better served through an agency of private enterprise than through a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or so the Congress might conclude. We cannot say that public ownership is the sole method of promoting the public purposes of community redevelopment projects.” Id. 对比中国 (看看 美国人民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羡慕中国人民 ) (下面两张图是从美国人 羡慕贴 中摘取,该贴中有美国人贴的美国强拆照)
不知在哪听到过一句话:“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有一点知识是危险的)。今天在网上看到有人说:【 美国警方抓人的时候必须有法官签署的通缉令 】。感到一知半解确实危险。 假如你在美国,警察要逮捕你,你去质问警察有没有逮捕令,跟警察争执,甚至发展到对抗,就非常危险了。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根据自己对威胁程度的判断,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将你就地枪决。最近发生的一起黑人被枪决的案子就是如此。华人也有被美国警察就地枪决的,只是华人比较怕事,不敢抗议。多年前,一名台湾来的旧金山湾区的电脑工程师高冠仲喝了点酒在自己家门口吵吵闹闹,警察跑来制止,高的妻子前去劝他进屋,警察让高妻让开,然后啪啪啪连发数枪,高当场毙命。这个案子警察没有任何责任。高家孤儿寡母也没有这个闹事的能量。根据网上的报道,高家民事起诉,最后政府支付了100万和解,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回到这个问题,美国警察逮捕人是否必须有逮捕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常情况下,美国警察逮捕人根本不需要逮捕令。道理也很简单,逮捕人还要去法庭申请,那犯罪嫌疑人早都跑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逮捕令呢? 根据现今的美国联邦案例法,只有去嫌疑人家里逮捕人才需要逮捕令 。1980年以前去家里也是可以无令去家里逮捕的。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 Payton v. New York 案中裁定,去家里逮捕嫌犯得有逮捕令。注意,这个家必须是嫌疑人住的地方,工作地方就不算。而且必须是在家里面,如果嫌疑人双脚跨出了家门槛,就不需要逮捕令了。甚至只要是门是开着的,也不需要逮捕令。在 U.S. v. Santana 案中,警察去一个贩毒嫌疑人家,嫌疑人门开着,站在门口,一脚在内、一脚在外,看到警察,嫌疑人跑进了屋里,警察追进屋内,将其逮捕(无逮捕令)。下面两级法院都判处警察无令逮捕非法,但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结果。美国最高法的判决认为,因为嫌疑人门开始开着的,虽然之后逃进了屋子,这种情况也无须逮捕令(arrest warrant)。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还有一种情况需要逮捕令,那就是涉嫌的是轻罪,而且警察没有目击。换言之,如果是涉嫌重罪,既不需要目击、也不需要逮捕令(除非是去家里)就可以逮捕嫌犯。那么什么是重罪呢?美国的定义是法律规定可能判一年或以上徒刑的就是重罪。注意,这是根据法定可以判的最高刑罚,而不是根据实际判的刑罚。比如说,一件罪行最多可以判1年半,这就是重罪 --- 即使可能法院最后只判了一个月。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就千万不要以为美国自由世界可以漠视警察,甚至对抗警察的拘捕权。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出了事还被认视为不懂法。 美国警察逮捕人的权限很大,但有一个权限则很可能确实是需要法庭命令的 --- 那就是搜查。这我在之前讲过。不过,即使遇到警察对你进行没有搜查令的搜身,你也不要争执。等上了法院,你可以提出这是非法搜查,如果成立,所有证据都必须被排除。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 FISHER v .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ET AL.) 值得亚裔(包括华人)高度注意。2008年,案中德州一名白人女学生 FISHER 想 进德州大学 (UT),由于UT虑种族因素,没被录取。这位女生说: 我班上很多成绩比我差、课外活动比我少的人都进了UT,唯一的差别是我们的肤色 。This is America and this is wrong! 女生于是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案子在联邦最高法院都走了两回,到如今已经是八年抗战了。 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法制概念,朝廷说了算,朝廷就是法律。美国不同。美国这样的 法治国家是一台依照法律运转的机器。 在美国,总统说话、51%美国民众支持你都没有用,得看法律怎么说-- 包括法院的案例法。 要改变族群命运,只有改变法律。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法律。 美国黑人就懂得这一点。有兴趣的可以研究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这个案子以及其历史。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这个案子,更不知道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但它却是美国黑人命运的关键转折。如何从 separate but equal (分开但是平等)到 separate is unequal (分开就是不平等),是一个逻辑与事实论证的问题。是法律智慧的较量。 当年,美国国会探讨通过排华法,那时在美国的华人大部分是文盲苦力,英语更不行,可能都不知道有这个法律在酝酿就通过了。华人的种族命运也变了,只是变得很惨。随后,有白人律师借某些案件打官司,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说 排华法没有违宪( 参见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581 (1889))。 二战期间,美国废除了联邦的排华法;朝鲜战争后,华人是人的概念被事实确立,加州废除了华人非人法,但美最高法院就排华法的 判决的法律精神至今没有推翻 ,现在还经常被引用(注一)。 现在美国又出现了种族歧视的现象。一位白人女生挺身而出了。为什么没有华人学生去打官司呢?华人怕公堂,不懂得在法治社会走法制道路;再就是缺乏公民使命感,自己打这种官司太麻烦,等于花钱学雷锋 -- 像 FISHER的案子已经8年、她早都在别处大学毕业、结果对她自己来说也早就没有意义了-- 等别人去干好了;还有就是文化隔阂,可能对美国宪法缺乏理解。 什么是歧视?中文里“歧视”这个词主要是贬义的,等于“视为次等”。但是英文 discriminate 一词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中性词,其意思仅仅是区别看待。"Discriminate on the basis of race" 一句的意思仅仅是根据种族区别对待。因此,德州大学招生考虑种族因素,如果翻成中文,那就是 racial discrimination。那么美国可不可以种族歧视? 答案在哪里?法治国家得看法律条款。反歧视的条款是美国内战后才有的,是美国烈士们用鲜血换来的, 这就是宪法第14修正案 。原则性条款是这么写的:【No state shall ...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中文翻译是【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与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是”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这么简单而且相对灵活的一句话,衍生出各种法律及法律解释。 至少到目前为止,遇到歧视的问题,分析基本分三步。 先得看是否涉及政府行为 ,英文称 State Action,然后才能讨论这个平等保护。如果不能证明相关歧视是政府行为(或者有特殊法律 如 Title VII),你当然可以嚷嚷、制造点舆论,但从法律上是没法的。有个华人律师在联邦法院起诉 GOOGLE 搜索排名中存在歧视,法官让他证明涉及 STATE ACTION,结果他证明不了被 RULE 11 制裁了一把。相比之下,莫虎在桑兰案试图启用 Rule 11,数击不中,海明、徐律全身而退(至少就 Rule 11 如此)。如果有人起诉某私人篮球队优先录取黑人球员是种族歧视,估计也会被法院轰出去。 确定是政府行为之后,然后要看是什么类型的歧视,再根据类型进行审查。第一类是最敏感的 “可疑分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如种族歧视属于重点怀疑对象。进行“可疑分类”的法律必须经过“严苛审查”(strict scrutiny)才能通过。政府必须证明这种歧视有强烈的原因,而且是没办法的办法,只能歧视了。绝大部分情况下,严苛审核的结果是相关法律被列入违宪而废掉。另外的非可疑级别的歧视,如年龄歧视,就不需要严苛审查了,政府只需要给出一定的理由。而像性别歧视,就属于中等级别的歧视,在此不做赘述。 有了上面的基础知识,我们有法可依了。德州的案子当然涉及政府行为 -- 因为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如果拿了联邦经费也差不多)。也就是说,EQUAL PROTECTION可以用了。然后看是什么级别:根据种族 -- 所以这是可疑分类。需要什么审核?必须是严苛审核(strict scrutiny)。结果如何? 4:3 通过了。 这就很令人忧虑了。 从法院组成看,有名共和党任命的资深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在今年初去世了,如果他在,估计是通不过的。 很多华人在评论这个案子或者类似案子的时候,还在说什么“平权”。说黑人可以优惠上大学,我们要优惠进篮球队。把歧视说成平权就有点搞事不清了。按照所谓平权的逻辑,当年在加州淘金,华人脑子比较灵活、手也巧,总是淘得多些,那排华法是不是平权? 也许看看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怎么说的更加明白。ALITO大法官写道:【(第五巡回法院)好像亚裔美国学生根本不存在。。。由于名额有限,给非裔与西裔优惠不可避免地减小那些拿不到种族优惠的学生的入学机会而对他们造成伤害。。。德州大学的计划对亚裔美国学生构成歧视。。政府几乎没有解释为什么它需要进行种族歧视】( Given a “limited number of spaces,” providing a boost to African-Americans and Hispanics inevitably harms students who donot receive the same boost by decreasing their odds of admission.", " UT plan discriminates against Asian-American students ", " th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littleexplanation for why it needs to discriminate based on race"). 作为少数族裔,美国华人是选择与黑人、拉丁群体共进退,还是与白人结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民族自信。 注一:Detroit Free Press v. Ashcroft, 303 F. 3d 681 (6th Cir. 2002) "The Government's broad authority over immigration was first announced more than one-hundred years ago in 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581, 9 S.Ct. 623, 32 L.Ed. 1068 (1889)... The power to expel or exclude aliens a fundamental sovereign attribute exercised by the Government's political departments largely immune from judicial control.") (citations omitted). This power was derived not from an express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from powers incident to sovereignty. 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 130 U.S. at 609, 9 S.Ct. 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