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93年,有个叫 Joshua Ets-Hokin 的专业 摄影师被一家生产伏特加烈酒的公司 Skyy 请去给酒瓶子照相。照完之后,公司说对他的照片不满意,没有采用他的照片,另外找人给瓶子拍了照。该瓶子参见文末附图。 Ets-Hokin于是起诉SKYY公司侵犯版权。区法院说他这就是给酒瓶子拍个照片太没原创性 (originality),不能受版权保护,把他案子撤了。于是上诉到第九巡回法院。 第九巡回法院说,所谓原创(original),只是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所要求的“创造力”(creativity)极低。虽然只是个瓶子照片,但是照明、阴影、角度、背景等等摄影师可以自由选择,这个原创性就够了,因此瓶子照片是可以有版权保护的。打回重审。 打回重审后,区法院结论, Ets-Hokin的酒瓶照片可以有法律保护不错,但被告的照片与他的照片不是雷同,因此不是拷贝,不构成侵权。这个道理似乎显然。但 Ets-Hokin 又上诉。这次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区法院的结论,比较两者的照片,唯一相同的是瓶子。( Skyy's photographs are not virtually identical to those of Ets-Hokin... The lighting differs; the angles differ; the shadows and highlighting differ, as do the reflections and background. The only constant is the bottle itself. The photographs are therefore not infringing.)这是2003年的事情。双方为这个瓶子打了10年。 越是这种边缘案子,越有文章可做。 西方文明对法律的尊重可见一斑。 相比酒瓶子照片,那张土豆照片的原创性显而易见。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颗土豆,摄影师怎么就选了那颗照片让买主无法忘怀、必须占有、要挂在客厅的、价值100万的土豆呢?这就是艺术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