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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蒋介石为什么放弃琉球群岛?
热度 12 cat 2013-2-24 03:04
一些护蒋人士包括马英九把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没能收回琉球群岛怪罪于国共内战和惧怕苏联。事情真的是这样的吗?台湾方面已经揭露并有美国国务院记录证明(见: 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76do=blogquickforward=1id=12494#.USkM_GcrGRM )早在1943 年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就多次拒绝罗斯福总统的提议由中国收回琉球群岛!而国共内战要在两年以后的 1945 年才开始, 1943 年中国都在忙于艰苦的抗日战争中。难道蒋介石先知先觉知道两年以后国共会发生内战?另外他同意收回台湾就不怕国共内战和苏联了吗?所以这显然不合逻辑,此路不通!看来护蒋人士还要再发挥其聪明才智,找出其它的巧妙说法才行! 在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为什么要拒绝收回琉球群岛?这个问题他不说,可能别人怎么也没法弄清其原因了。本人没有做过蒋介石研究,只能猜测。可能即使是做过蒋介石研究的人也只能猜测,只是看谁的猜测更能说服人罢了。 本人觉得蒋介石怕收回琉球群岛以后日本更有可能打上门来,他惧怕日本,所以不敢收回。蒋介石惧怕日本在整个抗日战争中就有充分的表现,其抗日也是被逼上梁山的。美国国务院记录都显示罗斯福总统提议中美共同占领日本,在亚洲的问题上相互协商,相互合作。是不是蒋介石还对美国不放心,或者不太相信美国的实力?如果蒋介石胆子大点,眼光高点,收回琉球群岛就是他一句话的事。可惜当时的中国统帅是怎么胆小,没有眼光!错失良机,痛心啊!所以现在提二战后没有收复琉球群岛,当然应该拿蒋介石是问,这个问题是他一个人的责任! Normal 0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Table Normal";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in 5.4pt 0in 5.4pt; mso-para-margin-top:0in; mso-para-margin-right:0in; mso-para-margin-bottom:10.0pt; mso-para-margin-left:0in; line-height:115%;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bidi-theme-font:minor-b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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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美国国务院记录:蒋介石放弃收回琉球群岛主权
热度 1 cat 2013-2-24 02:38
蒋介石放弃收回琉球群岛主权的美国官方纪录 众所周知,在1943年的开罗会议上,美、英、中三国对于战后处理日本用非法手段窃取的中国领土做了预先的商议和安排。其间,蒋介石在与罗斯福的单独会谈 中,不止一次地拒绝了罗斯福的将琉球群岛主权归还中国的提议,而是主张由中美两国对琉球群岛进行“共管”,同时还拒绝讨论将香港主权提前收回的可能安排。 开罗会议期间,中美英首脑合影(左起: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宋美龄) 美国在当时提出把琉球群岛归还中国,并不是发善心,目的显然是为了扶持蒋介石政权作为其麾下的同盟国棋子,在亚洲为其发挥作用。但蒋介石的回应却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置信,别人白给领土居然不要!那么,这段历史的真实性究竟如何呢?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可以在网上查阅到的美国国务院关于1943年开罗和德黑兰会议的外交历史文件中找到相关的叙述,网址为: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type=turn id=FRUS.FRUS1943CairoTehranentity=FRUS.FRUS1943CairoTehran.p0424 amp;q1=Ryukyus, 其中的第324页截图如下: 请注意此页中的第(5)部分的叙述,译文如下:   “关于归还领土 — 蒋介石大元帅和罗斯福总统一致同意在战后必须将日本通过武力从中国窃取的中国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包括辽东半岛及其两个港口,即旅顺港和大连港。随后,(罗斯福)总统谈及了琉球群岛问题,并且不止一次地询问中国是否想要回琉球群岛。(蒋介石)大元帅答复说,中国愿意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群岛, 并最终在一个国际组织的委托下由中美两国对琉球群岛进行共同管理。(罗斯福)总统还谈及了香港问题,(蒋介石)大元帅则建议(罗斯福)总统首先与英国当局 进行商议,然后再作进一步的考虑。”    通过美国国务院的这一历史文件资料,我们可知,坊间广泛流传的原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透露的蒋介石拒绝罗斯福把琉球群岛交还中国的过程,与此高度符合。王宠惠说罗斯福曾问了蒋介石两次是否要琉球群岛,此文件称罗斯福“不止一 次(more than once)”问了蒋介石。 http://bbs.hsw.cn/read-htm-tid-2445688-ordertype-desc-displayMod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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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无可争议!
热度 10 霜天红叶 2012-10-12 20:33
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无可争议! 10 月 10 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说:“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一贯的, 当前重要的是日方必须正视现实、承认争议、纠正错误、回到谈判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 ” 众所周知,甲午战败,清廷无可奈何向日本割让台湾诸岛,但尚未签协议,钓鱼岛即被日本强盗抢夺而去。二战结束之时, 1945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同年 8 月 15 日,日本必须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于 1951 年 9 月 8 日,和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中国不承认,苏联等数十个国家也不承认《旧金山合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因而绝不承认其效力。 美国 1972 年将琉球群岛交给日本时 , 故意把钓鱼岛的管理权一并交给日本 , “企图”在中日之间埋下领土冲突的种子。 30 多年后 , 钓鱼岛果然成为改善中日关系的一大障碍。不久之前,日本又演出了购买钓鱼岛,将其收归国有的闹剧。而中国历届政府从来十分明确向全世界声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其主权不容侵犯。在此,我们重温一下中国政府在 1971 年有关钓鱼岛的第一个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近年来,日本佐藤政府不顾历史事实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一再声称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并勾结美帝国主义,进行侵吞上述岛屿的种种活动。不久前,美、日两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归还”冲绳协定。在这个协定中,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美、日两国政府合伙制造的把冲绳“归还”给日本的骗局,是加强美、日军事勾结,加紧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一个新的严重步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贯支持日本人民为粉碎“归还”冲绳的骗局,要求无条件地、全面地收复冲绳而进行的英勇斗争,并强烈反对美、日反动派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作交易和借此挑拨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与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日本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并于一八九五年四月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割让“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现在,佐藤政府竟然把日本侵略者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动,作为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的根据,这完全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一九五○年 六月二十八日 ,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派遣第七舰队侵略台湾和台湾海峡,严正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和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现在,美、日两国政府竟再次拿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能不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人民也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 (见 1971 年 12 月 31 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 但是,事隔四十年,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却要日本承认钓鱼岛的争论,却不旗帜鲜明地重申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铁的事实,究竟意欲何为?我们不禁要问外交部发言人洪磊: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主权属于中国,争议从何而来?
个人分类: 杂谈和随感|25364 次阅读|24 个评论
分享 琉球主权不属于日本
热度 7 岳东晓 2012-9-11 12:25
(转载必须保留版权申明)日本政府近年来一直用各种借口,想把把美军从冲绳(琉球)赶走,迁到第三地(如关岛),但都被美国坚决拒绝了,没有商量余地。最近的钓鱼岛事件发生后,9月23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就国务卿希拉里与日本外相的会晤表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 美国没有立场 ("We don’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s")。这个表示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的主权是什么立场。(注一) 首先,要认识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其结论依赖于二战以来有关日本问题的几个重要文件:(1)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2)1951年的旧金山条约; (3)1971年的美日协议。其次,这些文件的权威版本是其英文版,对其内容的解释必须根据英文(注二)。美国是法治国家。奥巴马和希拉里都是律师,他们 对法律文件的理解都是律师思维。对美国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文件里每一个词的用法及其上下文都非常重要。一字之差,往往结果迥异。而且,美国人对于法 律文件首先是按字面意义解释,除非字面意义本身含糊,才会考虑其它佐证。 首先看 波茨坦公告 。 这个公告是美国、中国与英国三国的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要求日本投降的条款,该公告的最后一款要求日本立刻无条件接受此公告投降,除此之外唯 一的选择是迅即与彻底的毁灭。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因此,波茨坦公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 波茨坦公告的第8条确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中文翻译是:"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实施,日本的主权必须限制于 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 注意这里的“shall"并非表示将来,而是法律用语中表示强制性的意思,也就是没有商量、变通的余地。这个条款唯一不确定的地方是“ 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这个短语。什么是小岛(“minor islands")没有在公告中定义,但根据 一般的定义MINOR ISLAND是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的岛屿 。因此,琉球群岛的大岛(几百到上千平方公里)不满足这个定义,也就不属于日本的主权范围。而且,即使对于小岛的主权,这个“决定”权在“我们”(we),也就是美、中、英三国。任何一国单独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旧金山条约 是 同盟国(不包括苏联)与日本的停战协议,签订于1951年9月8日(1952年4月28日生效)。根据此条约,盟军结束对日本的军事占领,日本重新成为一 个独立的国家。该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朝鲜、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地的所有要求、权利。第三条(ARTICLE 3)规定,日本将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Ryukyu Islands)被放入联合国的托管体系( trusteeship system)的提议、 美国作为唯一的管理人,美国获得对琉球和其居民的管辖、立法和司法权(注三)。 这是什么意思呢?所谓托管(TRUST)是英美法系中独特的概念,它把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给不同的人。上述条款实际上就是说,联合国是琉球群岛的所 有者(owner),而美国只是管理者(trustee)。换言之,在1951年的旧金山条约中,美国、日本都不具有琉球的所有权。在这一点上,旧金山条 约与波茨坦公告第8条并无冲突,而是一脉相承。 至此,非常明显,日本根本不具有琉球的主权。这一点从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的关于琉球的协 议 也可以看出来 。在这个协议里,美国放弃它在1951年旧金山条约中获得的对琉球的管辖权,而日本获得对琉球的管辖权("power of administration")。这个协议中根本没有提到琉球的主权(Sovereignty)问题。原因很简单,美国和日本都没有琉球的主权。这只是一个管理权的移交。 1972年尼克松访华与周恩来就各种问题进行了磋商,包括美国在日本驻军的问题。尼克松对周恩来是这么说的:“如果美国从日本撤军,日本将重新军事化;而 远在千里之外的美国,无论如何大声抗议,都将只是放空炮,对日本人不会有任何影响、根本不会听;我这话可能听起来象一个冷战斗士(周恩来笑),但这是因 为,按照我的分析,在对待日本的问题上,中国与美国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才是让中美走到一起的原因--而不是出于哲学或者友谊。”(尼克松回忆 录,p.567)。 尼克松在对日问题上所言相当直接,他说这不是出于“友谊”,而是共同利益。确实,如果美军撤出,日本必然大力发展自己的军事,不但对中国是巨大的威胁,对 美国也是威胁,对中国构成的威胁更大。德国在一战失败后,被复仇意识驱使,在纳粹化后发动第二次大战的惨痛历史教训记忆犹新。从这个角度,美国在二战后保 持在轴心国(德国、日本、意大利)驻扎重兵的政策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而二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拒绝在日本驻军是极不负责任的。 可以想象,摆脱了美军严密监视的日本将很快发展成一个核武大国。而极富冒险性和自杀性的日本军国主义早已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中美必须在一些基本共识下继续合作,才能确保亚洲和太平洋的和平以及各自的安全。((c)岳东晓,2010/9/26) 注一:此文暂时只是草稿。琉球的归属涉及复杂的历史、法律问题,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岳东晓,2010年9月26日。 注二: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对于财产、主权、合同等概念都缺乏严格的定义。所以必须在英美法体系下解释相关条款。 注三:美国曾两次要将琉球群岛交与中国国民政府,但被蒋介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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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琉球(冲绳)主权不属日本
热度 17 岳东晓 2012-8-18 11:10
(转载必须保留版权申明)日本政府近年来一直用各种借口,想把把美军从冲绳(琉球)赶走,迁到第三地(如关岛),但都被美国坚决拒绝了,没有商量余地。最近的钓鱼岛事件发生后,9月23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就国务卿希拉里与日本外相的会晤表示: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美国没有立场("We don’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s")。这个表示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的主权是什么立场。(注一) 首先,要认识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其结论依赖于二战以来有关日本问题的几个重要文件:(1)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2)1951年的旧金山条约;(3)1971年的美日协议。其次,这些文件的权威版本是其英文版,对其内容的解释必须根据英文(注二)。美国是法治国家。奥巴马和希拉里都是律师,他们对法律文件的理解都是律师思维。对美国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文件里每一个词的用法及其上下文都非常重要。一字之差,往往结果迥异。而且,美国人对于法律文件首先是按字面意义解释,除非字面意义本身含糊,才会考虑其它佐证。 首先看波茨坦公告。这个公告是美国、中国与英国三国的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要求日本投降的条款,该公告的最后一款要求日本立刻无条件接受此公告投降,除此之外唯一的选择是迅即与彻底的毁灭。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因此,波茨坦公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 波茨坦公告的第8条确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中文翻译是:"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实施,日本的主权必须限制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 注意这里的“shall"并非表示将来,而是法律用语中表示强制性的意思,也就是没有商量、变通的余地。这个条款唯一不确定的地方是“其他我们决定的小岛”这个短语。什么是小岛(“minor islands")没有在公告中定义,但根据一般的定义MINOR ISLAND是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的岛屿。因此,琉球群岛的大岛(几百到上千平方公里)不满足这个定义,也就不属于日本的主权范围。而且,即使对于小岛的主权,这个“决定”权在“我们”(we),也就是美、中、英三国。任何一国单独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旧金山条约是同盟国(不包括苏联)与日本的停战协议,签订于1951年9月8日(1952年4月28日生效)。根据此条约,盟军结束对日本的军事占领,日本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该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朝鲜、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地的所有要求、权利。第三条(ARTICLE 3)规定,日本将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Ryukyu Islands)被放入联合国的托管体系( trusteeship system)的提议、美国作为唯一的管理人,美国获得对琉球和其居民的管辖、立法和司法权(注三)。 这是什么意思呢?所谓托管(TRUST)是英美法系中独特的概念,它把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给不同的人。上述条款实际上就是说,联合国是琉球群岛的所有者(owner),而美国只是管理者(trustee)。换言之,在1951年的旧金山条约中,美国、日本都不具有琉球的所有权。在这一点上,旧金山条约与波茨坦公告第8条并无冲突,而是一脉相承。 至此,非常明显,日本根本不具有琉球的主权。这一点从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的关于琉球的协议也可以看出来。在这个协议里,美国放弃它在1951年旧金山条约中获得的对琉球的管辖权,而日本获得对琉球的管辖权("power of administration")。这个协议中根本没有提到琉球的主权(Sovereignty)问题。原因很简单,美国和日本都没有琉球的主权。这只是一个管理权的移交。 1972年尼克松访华与周恩来就各种问题进行了磋商,包括美国在日本驻军的问题。尼克松对周恩来是这么说的:“如果美国从日本撤军,日本将重新军事化;而远在千里之外的美国,无论如何大声抗议,都将只是放空炮,对日本人不会有任何影响、根本不会听;我这话可能听起来象一个冷战斗士(周恩来笑),但这是因为,按照我的分析,在对待日本的问题上,中国与美国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才是让中美走到一起的原因--而不是出于哲学或者友谊。”(尼克松回忆录,p.567)。 尼克松在对日问题上所言相当直接,他说这不是出于“友谊”,而是共同利益。确实,如果美军撤出,日本必然大力发展自己的军事,不但对中国是巨大的威胁,对美国也是威胁,对中国构成的威胁更大。德国在一战失败后,被复仇意识驱使,在纳粹化后发动第二次大战的惨痛历史教训记忆犹新。从这个角度,美国在二战后保持在轴心国(德国、日本、意大利)驻扎重兵的政策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而二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拒绝在日本驻军是极不负责任的。 可以想象,摆脱了美军严密监视的日本将很快发展成一个核武大国。而极富冒险性和自杀性的日本军国主义早已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中美必须在一些基本共识下继续合作,才能确保亚洲和太平洋的和平以及各自的安全。((c)岳东晓,2010/9/26) 注一:此文暂时只是草稿。琉球的归属涉及复杂的历史、法律问题,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岳东晓,2010年9月26日。 注二: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对于财产、主权、合同等概念都缺乏严格的定义。所以必须在英美法体系下解释相关条款。 注三:美国曾两次要将琉球群岛交与中国国民政府,但被蒋介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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