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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日裔法官是否垂青 iMan
热度 8 岳东晓 2016-3-14 12:23
去年 10月27日,杨文彬诽谤案进行了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 。我进入法官的办公室。杨文彬通过电话参加,有一个英语不错的声音开始说话了,我一听以为是杨文彬。正想此人英语不错啊,对方说了,他是杨文彬的翻译。然后 听到一阵含混暴躁的口音,显然这才是杨文彬。 对面的人听到杨这声音眉头一皱,脸上颇有鄙夷的神色。阿门这么个网络流痞让人鄙视、理固当然。但是看到杨如此不济被人鄙夷、给中国人丢脸,我其实也不平。 之前的9月24日(2015),法官裁决说, 加拿大多伦多的被告可以很简单地根据 415.40 条款发传票,也就是通过挂号信发传票 。第二天,我就给杨文彬依律发去挂号信。此次管理会议,法官问杨文彬关于传票的事情,杨文彬说承认通过挂号信收到传票,用英语说了个YES。我看到法官立刻做了笔记。之后,杨文彬那略带暴躁的声音开始哗啦哗啦,法官呼地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两手做出制止的手势,连说数声 ”stop"。杨文彬可能还没听见,还在继续。 既然杨已经按照法官的指令发送传票,杨也承认了这一点,案子就继续嘛。杨又发了个动议,说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在动议文件中,杨承认传票已经合法通过挂号信送达,这一点大家都知道,我也就没去论证这个。根据规则 417.20(d),被告书面承认传票,就算是 proof of svc了。杨文彬在其动议文件中大谈我宣传仇恨日本人、要对日本人施加暴力 ( "preached hatred and violence against Japanese") ,等等,大事揭发抗日之举。法官是日本裔。 法官对杨文彬无管辖权动议再次拒绝考虑。但他写道:" 原告不得使用加州民事规则给被告发传票,因为州法被海牙公约所抢先。海牙公约条款参见美国国务院网页 “(” Plaintiff is not permitted to employ the methods for serving Defendant under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ecause state law is preemp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The full text of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website (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service-of-process.html )." 美国国务院这个网页上其实说了:根据海牙公约 10(a) 条款,很多国家是可以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的。具体到加拿大,美国国务院网站写道:“ 加拿大明确允许在海牙公约下使用邮政渠道递交传票 ”: "In its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on the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 Canada did not object to the methods of service under Article 10, and does permit service via postal channels. " (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country/canada.html ) 再加上杨在法庭文件中承认传票送达。 基于法官不是自相矛盾的假设,我提出动议,要求确认杨文彬已经根据海牙公约送达传票。动议见文末附件。我这个动议通过传真通知并发给了杨文彬(另外也发了EMAIL)。早在去年10月,杨文彬就给我发信同意通过传真接收法庭文件。之前杨文彬的动议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针对我这个动议,杨文彬再次强调我这人是抗日的,另外就是些逻辑混乱的反对,我对此予以了驳斥。动议听证时间是 3月9号。 3月7日,法官做了初步裁决,说是我用EMAIL杨文彬发去动议通知,因此动议不予考虑。(打官司,提出动议的人必须给对方发去通知说要动议了,一般是用普通邮件通知,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EMAIL通知等)。 3月9号,我去法庭听证了。杨文彬这次没有翻译,自己参加。我陈述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法院之前说通过挂号信,被告也承认了,现在这个动议是论证挂号信传票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法官在台上敲着桌子问道:“你是给被告用电子邮件发去动议通知的,是吗?” 我说:“发了传真,也发了邮件。” 这一点,我的文件上写的清清楚楚,通知用传真、电邮都发了,显然法官并没有仔细看。 法官说:“他得书面同意才行。他同意了吗?“ 我说:“是。被告书面同意了。之前被告的动议通知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法庭都予以了考虑。再者,加州最高法院的案例非常明确,当对方对动议提出反对,都不需要看是否给他通知了。” ( It is well settled that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y at the hearing of a motion and his or her opposition to the motion on its merits is a waiver of any defects or 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ce of the motion.... This rule applies even when no notice was given at all. ( City of Pasadena v. Superior Court, 212 Cal. 309, 315 ; Reynolds v. Harris, 14 Cal. 667, 677; Overton v. White, 18 Cal.App.2d 567, 576 .)) 最后,我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文彬企图拿我就日本战争罪行写文章说事,试图不当影响法庭,希望法官明断。 听证回来之后,我又把杨文彬同意用传真接收动议通知的文件以及相关案例发给了法院。 第二天一看,法官完全重复之前的预判,说是我不能用EMAIL给杨发去动议。我法庭上提出的完全等于没说。动议中关于海牙公约送传票的问题当然也就完全没有考虑。 目前为止,案件进行了9个月,杨文彬尚未被法院认可为正式被传,案件尚未进入任何实质阶段,没有对双方任何实质问题进行裁决。杨提出的对他没有管辖权、刘说有言论自由等等,法官根本没有予以考虑。但杨也跑不了。 目前,相关法律措施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翰山案中,联邦法院已经认可EMAIL传票,并裁定其缺席。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杨文彬案将会循序渐进的进行。 未来的进展会继续报道。 附件2: 对杨文彬反对书的回应 附件1: 我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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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MAIL传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差别
岳东晓 2015-12-31 08:41
最近在 翰山 案中,美联邦法院(加州)对于EMAIL传票可行性再次进行了确认。无论针对美国国外还是国内的被告,EMAIL传票都是可行的。 针对美国国外被告,如果是海牙传票条约签署国,只要没有明确反对EMAIL传票,那么根据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EMAIL传票有效。相关案例大家都应该清楚了。 针对美国国内被告,相关的联邦法院例反而不是不是那么清楚。 在翰山案中,我引用案例提出,针对美国国内被告,根据“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e)(1) and section 413.30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在其他传票送达失败的情况下,可以用EMAIL送达传票。对此,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表示认可。但是法官认为我没有出示无法通过普通邮件送传票的证据,认为应该先“ attempt service by mail pursuant to section 415.40.“ (普通邮件)。如果普通邮件不行,则可EMAIL送达。 杨文彬案中,我曾EMAIL传票问题上法院进行了相当时间的辩论。我认为,在当面送达与挂号信都失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EMAIL。我认为,海牙传票公约是 United States 签订的条约,因此也是 United States 的法律。联邦下级法院(包括巡回法院)在解释 United States 法律的案例虽然对州法院不是 binding (这本身是个有趣的问题),但是相当的persuasive 。对此,州法院法官认为,如果立法部门认为 EMAIL传票可以,应该会在相关条款中写入。州法官没有采纳对海外被告发EMAIL 传票的动议。 最终,杨案以重寄挂号信传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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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打草惊蛇的成功运用
岳东晓 2015-10-13 04:21
杨文彬在科学网对某教授进行多次人身威胁之后,我曾试图打电话与他沟通未果,很快地,他换了电话号码。 6月10,针对杨文彬的诽谤案启动之后,原告的process server 对被告杨文彬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送达努力。 process server 确认网上公开的地址是杨文彬的 residence ,其 driveway 上停的车是注册在他家名下,晚上屋内有灯,就是无人应答。挂号信发去,邮局多次通知,也无人领取。 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必须在起诉三年之内将传票送达 (“ The summons and complaint shall be served upon a defendant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action is commenced against the defendant.”),否则法院可能 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逃避传票是很容易做到的,process server 前来敲门,你不开门即可,他不能破门而入。如果 process server 等在外面,你如果拔腿就跑,他也不能追上把文件塞在你手里。 7月22日,我向法院递交了一份 process server 签署的宣誓作证,里面列举了所有传票 送达失败 的经历,包括挂号信被拒收。 因为我早在起诉的第一时间就公开了起诉这一事实,杨文彬当然已经有了准备。有人可能认为,你这么做岂不是打草惊蛇? 要是不声不响,把传票送过去,被告毫无准备,岂不好得多? 道理是这么讲。不过,我一向奉行明人不做暗事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 作奸犯科的被告心虚逃窜,正是对法律的畏惧 。但如果被告进行长期的地道战,我一时也没有良策。如何把打地洞的薰出来? 在此之前,我已经先期进行了法教,列举了联邦法院EMAIL传票的种种案例,这就有了足够的法制教育准备。 8月6日,我递交了EMAIL传票有效动议,该动议力陈传统传票方式之无效,列举了多个联邦法院的案例。我之所以选择此时递交动议而不是更早,是因为记录显示 7月8日杨文彬看到了电子传票。如果电子传票被确认有效,我的动议时间正是30天快要过期之日。之前,我已经在网上已经警告杨文彬,逾期不回应,原告可以要求缺席判决。这个动议于8月6日凌晨发给了杨文彬,并且于6日下午在网上公布,唯恐杨某不知。 杨文彬很快传了一份文件给我,说要QUASH SERVICE OF SUMMONS。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终于现身了 。8月10日,他修改了相关文件,正式递交给了法院。其后的事情成为历史。法院指令按 CCP 415.40 发出传票,同时还给杨按他提供的地址寄去法庭命令 。如果杨文彬再次拒收,问题就来了。 这个EMAIL传票动议起到的什么作用呢? 10月8日的电话会议中,我对杨文彬说,你已经承认收到根据法院指令发出的传票,还争什么呢? 传票问题上给足了你 due process,你 have been properly served,下面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了。美国法治之地,岂容躲在计算机后为非作歹? 注:杨文彬在法院10月1日最终作出否决EMAIL送达传票之后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对 EMAIL 传票的文件 --- 因为法院决定没有及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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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杨文彬鸵鸟似还能撑多久?
岳东晓 2015-10-12 11:07
杨在科学网对某教授进行人身威胁之后,我曾试图打电话与他沟通未果,很快地,他换了电话号码。 6月10,针对杨文彬的诽谤案启动之后,原告的process server 对被告杨文彬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送达努力。 process server 确认网上公开的地址是杨文彬的 residence ,其 driveway 上停的车是注册在他家名下,晚上屋内有灯,就是无人应答。挂号信发去,邮局多次通知,也无人领取。 当然,这些都是因为我早在起诉的第一时间就公开了起诉这一事实,杨文彬已经有了准备。有人可能认为,你这么做岂不是打草惊蛇? 要是不声不响,把传票送过去,被告毫无准备,岂不好得多? 道理是这么讲。不过,我一向奉行名人不做暗事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再说,在北美这种法治之地,想逃也没那么容易。 7月22日,我向法院递交了一份 process server 签署的宣誓作证,里面列举了所有传票送达失败的经历,包括挂号信被拒收。 然后在8月6日,我递交了EMAIL传票有效动议。我选择此时递交动议,而不是更早是因为记录显示 7月8日杨文彬看到了电子传票。如果电子传票被确认有效,这个动议时间是30天快要过期之日。之前,我以及中西不已经在网上已经警告杨文彬,预期不回应,原告可以要求缺席判决。当然,我这个动议于8月6日凌晨发给了杨文彬,并且于6日下午在网上公布。 杨文彬很快传了一份文件给我,说要QUASH SERVICE OF SUMMONS。8月10日,他修改了相关文件,正式递交给了法院。 10月8日的电话会议中,杨文彬不断强调法院没有批准我的EMAIL传票动议。我对他说,这个EMAIL动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让你现身加州法院;现在你已经承认收到根据法院指令发出的传票,还争什么呢? 传票问题上给足了你 due process,你已经被传到庭,下面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了。 其后,杨文彬在网上撒谎说,他的 QUASH 动议是在收到我的EMAIL传票动议之前发出的。他还想继续演 杨文彬、 IMAN 的单人双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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