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去了趟旧金山,去某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律师见面商议事宜。下午则是翰山侵权案韩高高动议的听证。我由于刚从国内回来,时差没倒过来,一到下午更是反应严重,可谓勉力支撑。
到了联邦法院,发现整个下午只有这一个案子的听证。偌大的联邦法庭,法官、书记员、记录员,还有多名旁听的,估计是见习法学院学生之类。韩先生打电话进来。我走上前,听证开始。
首先关于取消缺席的问题。法庭问我是否同意撤销对韩的缺席,我表示确实如此。我在
文件中清楚地表明不反对撤销对韩的缺席,但翰山网如果是 business entity 或 association,则应有律师代表。法庭表示,撤销韩的缺席,但翰山网必须有律师。韩高高在电话中表示,翰山网不是公司,等等。我是听懂了。但其他人好像听得很费劲,重复了多遍之后,也算是听明白韩说什么。
然后是传票问题。法庭问韩在美国的住址是什么,以便把传票递给他。韩回答说,如果自己在波士顿工作地址就在波士顿,如果在西弗吉尼亚,则是西弗吉尼亚。然后韩说了马里兰什么,记录员没有听懂,大家也都没有听懂,问了好多次。其实韩声音挺清楚的,可是发音确实难以揣测,我很想帮忙,但我也没有听懂。最后重复之下,我也没有听懂,不知记录员听懂没有。总之,这个问题韩没有给出有意义的答案。法庭又问韩上一个美国的地址是什么,韩可能听错了,回答说过两三个月才回美国。法庭对韩解释说,被告不要以为可以逃避传票(大意如此)。最终,法庭说,既然韩先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法庭文件,那么原告给这个邮箱发出传票好了。我向法庭表示,前面的法官不是已经裁决 EMAIL 传票有效了吗? 法庭说,那时他没到庭。我一想也是。这样韩先生也没法再说没收到之类了。可谓给足了 due process.
然后是管辖权问题。法庭说,原告出示的 jurisdictional facts 表明法庭具有管辖权。韩高高在其文件中不承认他是同根“翰山”博客的主人(该博客中翰山提到知道我的地址信息等),但他也没有宣誓否认。相关法律精神,
我在之前的文件中进行过解释。
最后,法庭定了案件管理会议时间。我回来之后,给翰山发去了电子邮件传票。至此,双方到庭,案子终于开始。
旧金山街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