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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背景与岳东晓博士“法庭之友”文件的内容简要

已有 6066 次阅读2016-4-21 14:42 |个人分类:贺梅案|系统分类:贺梅案回顾与现状| 博士


 贺梅案背景与岳东晓博士“法庭之友”文件的内容简要

 

在贺氏夫妇是否蓄意不探望贺梅的问题上,上诉法庭(多数意见)作了几个判断,法庭认为

 

1)   法庭(多数意见)认为贺氏夫妇向少儿法庭提出的监护权申请没有提到要探望贺梅。而且根据贝克的证词,贺氏夫妇想要女儿完全是为了逃避被移民局递解出境。

2)   上诉法庭根据贝克和警察的新证词,判定警察只是叫贺氏夫妇当天不要去。

3)   尽管贺氏夫妇不知道田纳西关于不探望可能会失去父母权的法律条款,但是否知道该法律条款只是一个判定“蓄意性”的因素(factor)。法庭(多数)根据WEBSTER大学词典对“FACTOR”一词的定义,结论“因素”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4)   尽管贝克家没有通知贺氏夫妇,但是贝克不是政府部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此不适应。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剥夺贺氏夫妇父母权不违宪。

5)   剥夺贺氏夫妇父母权符合贺梅的最佳利益。上诉法庭(多数)认为,中国大使馆没有说明到底是什么特殊情况能使贺氏夫妇回国后免于处罚,也没有说明处罚是什么。因此法庭结论,贺氏夫妇带贺梅回中国仍然存在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罚的可能性。

 

岳博士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向田纳西最高法庭提交了“法庭之友”文件,希望帮助田纳西最高法庭做出正确的判决。该文件证明上诉法庭的判决完全错误 (全文请访问:www.forAMH.com 网站)。岳博士提出如下论点

 

l         贺氏夫妇多次试图探望贺梅:根据贝克提供的一份文件,贺氏夫妇早在2000年就清楚地知道即使拥有小孩的监护权也不能避免被递解出境。这与贺氏后来将儿子送回中国完全一致。因此,贺氏夫妇在2001年向少儿法庭寻求帮助和之后提出的正式监护权申请不可能是为了避免被递解出境,而是试图探望贺梅的真实证据。

 

l         贺氏夫妇有未能探望有充分理由:根据贝克的证词,贝克在2001128日将贺氏夫妇赶出来之后,就决定不让贺氏夫妇再去。贝克无法提供一个贺氏夫妇可能探望贺梅的地点。贝克和警察的关于是叫贺氏夫妇永远不再去还是当天不再去的证词存在翻供和模糊的问题,不能作为明晰可信的证据。

 

l         法庭取证违背标准:法庭判决贝克先生为贺梅哭泣是爱护贺梅,而罗秦在法庭为贺梅抽泣是歇斯底里、演戏,这一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法庭的众多取证均违反明晰可信的证据标准。

 

l         对法律的了解是确认是否蓄意遗弃的一个必要因素:贝克无权剥夺贺氏夫妇父母权。剥夺父母权是政府行为,司法系统是政府的一个分枝。因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法庭必须确认父母知道田纳西的四个月法定期限才能做出蓄意违反的判决。上诉法庭(多数)对词典“因素”(factor)一词故意使用其数学定义“因数”,是刻意错误解释案例法。

 

l         法庭严重错误、必须纠正:贺梅之所以缺乏对生父母的依赖是由于贝克阻挠贺氏夫妇探望和法庭的不公。纠正法庭错误的唯一途径是将贺梅监护权归还其生父母.

 

贺梅案结果将严重影响您的基本权利。有关详细案情,请访问 http://www. ForAM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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