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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侵占公有财产蛀空国企的12个典型案例

已有 2065 次阅读2018-6-4 12:50 |个人分类:时事转帖|系统分类:转帖-时事政治经济

  一、标准的官方企业“改制”方案: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

  周放生长期在政府机构内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因此他于2004年9月19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叙述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应当说是体现了标准的官方的公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种改制方案的核心是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其具体的改制程序是:从待改制国有企业的评估总资产中减去其负债得出其净资产,再减去按人均标准支付的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剩下的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这样估算出来的企业国有资产就是该企业国有的“评估的净资产”。企业“改制”中出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就是按这种“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国有企业的出让价的。

  周放生的这篇文章曾经列举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谓“改制”,实际上也多半实行的是上述那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公有企业的出让价,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的损失。实际上,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出售公有企业,却使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可以用极低的出让价获得对大得多的资产的支配权。在上边周放生所举的例子中就是,购买者出资2千万元就可以获得对3亿元总资产的支配权。

  这种公有企业改制方案之荒谬,可以根据统计数据用下列推论来说明:目前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获得支配权的资产相对于付出的代价多得不成比例,使购买原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私人可以靠严重损害企业的债权人而暴富。

  我国原来的公有制企业有广义的债权人,其中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包括了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利。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的做法有时被称为“理顺劳动关系”。这些“隐性债务”的存在,使企业员工成了中国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

  按评估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从上述的债权关系来看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可知:至今为止各级政府都是以公有企业所有者的姿态来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并且不允许企业的上述两种债权人干预,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作为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的所有债务,不仅是欠账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政府这个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可是在实际上,推行企业改制的各级政府又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过去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而在政府这个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有企业就成了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政府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在这样的权利框架内,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评估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可以承认,对于“改制”的中国公有企业,在平均的情况下,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但是企业的购买者以等于企业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就成了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由于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企业的账面利润率也就应当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可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企业改制时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改制”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账面利润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应当是: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账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总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总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总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公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公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公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公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由于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评估公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二、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惊人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

  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原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为大连市第二大出租汽车公司,成立于1985年。公司成立之初,是靠企业从主管局借款200万元,购置日本二手车起家的。五年内,企业将借款还清,并在这批二手车淘汰换型中,又从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使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十年内全部还清了银行贷款。公司完全靠自身的滚动发展起来。

  2003年4、5月间,白云公司按上级要求进行了改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山等15名管理层人员以404万元的协议价格将公司买下。在新注册的民营公司中,公司原经理刘吉山和原党委书记X女士共持有80%多的股份。2003年5月8日该公司重新工商登记,改名为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005年该公司有职工129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共有营运车辆223台,均为桑塔纳和捷达轿车。公司主营出租汽车客运,同时有二星级酒店和酒楼各一座。

  该公司的改制工作起于1997年。2001年末,大连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专门组织考察团到浙江一带进行了学习考察。这次考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及考察团全体人员的强烈震撼,他们看到了浙江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变化,从而也决心加快大连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2002年初,白云公司即被大连市建委列入改制企业之一。由于公司已经有了三年多的准备积淀,实际操作起来就容易了很多。

  该公司自称,改制过程有两大难题:一是职工问题,二是无形资产营运号牌问题。

  按文件规定,企业在册职工不够200人的(含200人),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通过方可通过工会审批。当初公司在册职工不够200人,所以公司的改制方案只能由职工大会来讨论通过。但根据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只有15名职工持股,这也就意味着有90%以上的职工在发生身份置换的过程中得不到股权。为避免改制方案得不到职工通过,该公司给职工吃了两颗定心丸:一是对职工全员接收,劳动合同一次性签订五年;二是承诺工资待遇不变,只能增不能减,确保职工的一切福利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靠了这两颗定心丸使该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在职工大会表决中全体员工一致通过”。

  该公司改制的第二大问题也是其最要害的问题,这就是在资产评估阶段中无形资产营运号牌怎么评估的问题。据该公司宣称,在2002年10月25日的全市企业产改工作会议上,市建委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市领导当即责成市体改办、市财政、建委、交通局及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11月25日市体改办就提出了报告,主张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改制时对其出租汽车营运号牌的处理方法是:一个营运号牌缴2万元,一次性交款优惠1万元。市领导11月30日就给予了批复。该公司称:“在这里,我们充分看到了市政府领导在处理尚无先例疑难问题上的胆量和决心,也看到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快捷、雷厉风行、果断处理疑难问题的工作作风,使公司改制面临的最大难题解决了”。而在实际上,这种“办事快捷”就是“雷厉风行”地将巨额国有财产白送给少数个人。

  这里说的“无形资产营运号牌”就是大连市的出租车营运号牌。出租车营运号牌因为稀缺,在业内被称为“无价之宝”。大连白云公司在改制前作为国有企业而持有223个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这些出租车营运号牌是这家国有企业所拥有的最优质的无形资产,实质上是一种国有的稀缺行政资源。这些出租车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的改制中被以每个1万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了这家企业的原管理层人员,这是白云公司改制中最要害的问题。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大连的出租车行业刚刚兴起时,出租车营运号牌由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审批发放,当时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1992年之后,由于出租车行业行情看好,出租车营运号牌已是黄金有价,“一号”难求。大连市开始对出租车营运号牌实行有偿拍卖。一个营运号牌从1992年初拍时的4万元成交,飙升到五年后即1997年以18万元落槌。此后,由于大连市内出租车已近饱和,自1997年起大连市就不再以任何形式发放出租车营运号牌,并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凡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营运号牌的经营者,须缴纳有偿使用金。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目前对每个无偿(即1992年前获得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转为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营运号牌一次性收取10年2万元的有偿使用金。

  一些知情人士告诉采访的记者,2万元有偿使用金只是交给管理部门的费用。实际上,一台新出租车在个人之间转让的话,转让价至少得30多万元,而出租车本身也就值10多万元,真正值钱的是出租车营运号牌。如果是包一台出租车干的话,向出租汽车公司交的“份儿钱”中大部分也是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费,一天就得百八十元。对出租车公司来说,谁手中握有的“出租车营运号牌”更多,谁就能攫取更大利润。2004年3月,大连两家公司之间曾转让过10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单价高达20万元。如果依此计算,白云公司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市场价值可达4000多万元。

  对于目前市场价值如此之高的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由国企变民营的改制过程中,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是由无偿转为有偿使用,每个号牌按2万元计算,期限为10年。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相关改制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提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白云公司改制时,如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金,“每个营运号牌有偿使用金优惠为1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转制政策的优惠,刘吉山等人只需付223万元,就能得到目前市场价值达4000多万元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而且在转让条款中并没有限制二次转让的条款。

  对于这种白送国有资产以养肥个别企业负责人的“国企改制”,一位熟悉内情的某公司经理评论说:“这种国企改制貌似合法,实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白云公司一直靠国家借款和银行贷款生存发展,管理层人员自己从没投过资。别人挖空心思花高价都买不到的营运号牌,他们毫不费力就能得到。如果转手一卖,几千万元就揣入个人腰包。就是不卖他们也可以躺在这些营运号牌上坐收渔利,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吗?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资产,巨大的利益这样落入极少数人手中公平吗?”

  一位出租车司机闻听此事十分感慨。他说:“我天一亮就得想着往公司交125元‘份儿钱’,从早忙到晚,辛苦一个月也就挣两千块钱。人家有权有门道,花这么点钱就能把这么多营运证弄到手,这是不是变相腐败?”

  而白云公司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白云公司此次转制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手续齐备,程序合理合法。自己在这家公司干了十几年,颇有贡献,从心里愿意改制为民营企业,因为这也算是一个回报。谈到出租车营运号牌的转让价格,他认为2万元有偿使用金不贵,优惠1万元显示出政府“聪明”。

  这位董事长当然会对主持他的企业改制的政府官员们赞誉有加,因为这些政府官员十分“聪明”地无偿送给了他上千万元的财产。

  白云公司自己公布的数字显示,在这次的企业改制之后,2004年该公司实现经营收入1626万元,利润484万元,经营收入比改制前的2002年增长了17%,利润增长了120%。根据这个数字推算,改制前该公司每年也有2百万元以上的利润。而该公司15名管理层人员买下该公司的协议价格不过是404万元!这也就是说,政府卖掉白云公司所能够收到的全部价款,还不到这个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时两年的利润。白云公司管理层人员更是仅仅用一年的利润就付清了他们购买国有企业的全部费用。

  用一个国有企业一到两年的利润就买下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买下这个国有企业以后所有年份中的利润的所有权,这就是大连市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企业“改制”的实质。这种企业“改制”是以惊人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实质上将巨额的全民财产无偿送给了极少数的原国有企业领导。在大连白云公司,这种无偿赠送的数额特别清楚:政府只收了404万元,就把一个光拥有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就值4460万元的国有企业转让给了其原经营者。

  辽宁省在国企改制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促进和鼓励国退民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土地、无形资产、管理层收购和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方面予以受让方诸多优惠。如一些地方规定:对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土地,价格优惠50%;内部职工受让或管理层收购持股或控股(MBO),价格优惠15%;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再优惠10%等等,形成了丰厚的“政策性得利”。

  同时,国企转制过程中由于未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也造成了“政策性得利”。辽宁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于超英指出,一些国有企业是老字号或知名企业,其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经过多年的信誉积淀已成为金字招牌,价值非常可观。但是由于这些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没有实物形态,加之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存在着不稳定性,又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因此往往不被纳入资产评估范畴或评估价过低,严重背离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所有这些,都是以政府的系统性政策强行将国家和全民的财产送给极少数人,一方面严重损害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则飞速地制造出暴富的大资本家。

  辽宁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全国的企业改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长沙案例”:“界定式私有化”

  湖南省长沙市1999-2000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是“界定式私有化”的典型。“界定式私有化”是秦晖赋予的名称,指的是政府有关当局以“界定产权”的名义,下发文件实施行政性的划拨,将国有财产无偿地授予私人,特别是授予原公有企业的个别领导。

  1999年11月30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29号文件),要求“界定产权”,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让职工走向市场。2000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简称3号文件),就上述转制原则具体明确了政策。在这两份文件的催动下,新一轮国企改革在长沙轰然启动。

  2000年四五月间,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大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宣告成立,它们从原来的“国有独资”,“置换”成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仅仅相对控股:国有股依次仅占6%、21%、32%。此举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是典型的“靓女先嫁”:这是三家效益好、规模大,通常被认为“没有改革必要性”的大型企业。“通大”是国家1000户重点企业、全国最大500家机械工业企业、长沙市重点扶持的10户优势企业之一;“湘江涂料”连年被列入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其效益连年位居长沙市前列;“友谊阿波罗”是超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员工5000多人,1999年公司销售额居全国第六位,经济效益居全国第七位。

  而此次转制来势之迅猛也极为罕见。“通大”在“10天左右的时间里”便走完了“置换”的全部关键程序:员工购股、身份“置换”、召开首届股东会、员工重新招聘。“湘江涂料”、“友谊阿波罗”也“以相似的速度驶过了这条股改快车道”。此举迅即引起连锁反应:包括上市公司“九芝堂”、公用事业市自来水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又向政府提出了“两个置换“的改制申请。

  据认为,此次转制最惊人的突破在于它确立的产权“界定”原则。长沙市的文件中所说的“置换”就是把国有企业真正地卖出去。按1999年期末会计报表,这三家企业剔除土地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后的账面净资产均超过1亿元,如果将这些净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当然就极其之难。长沙市绕过这个难题的办法竟然是规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

  于是29号文件提出了重新“界定产权”的原则,3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产”。接着按照“6项核销、5项提留”的原则核销不良资产,提取用于安置伤、病、残、退职工费用。

  根据这两个文件这样一“界定”,“湘江涂料”的国有资产比例便由100%变为20.53%。再经过“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湘江涂料”被核定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7000多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为1500多万元。对剩下的这些国有资产,再按“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可实行50%的优惠”的规定,由“湘江涂料”用500万元“买断”其中的1000万,只剩下500万国有资本进入改制后企业资本账内。新公司总股本6000万元,其中国有股只占8%左右;社团法人股占7%,社会法人股占3%,职工个人股占80%。

  根据同样的“界定”方法,确定通大集团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6267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为1800万元。

  产权界定完之后,紧接着便是把被“界定”的企业资产“一次性量化分配到人”。按照“集体资产可以量化到人”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岗位、工龄和贡献配股。配股作为对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而在此进程中则坚决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长沙市特别强调:这次改革,要确保经营者能持大股。29号文件和3号文件都对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作出规定:在股本设置时,要向经营层倾斜,鼓励企业经营层多持股、持大股,避免平均持股;鼓励企业法人代表多渠道筹资买断企业法人股,资金不足者,允许3-5年内分期付清(亦即可以以未来红利冲抵)。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短期贷款优先划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款转股本,引导贷款扩股向企业经营层集中。于是通过改制,3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持了大股。湘江涂料和通大集团的总经理都凭借优势地位得到了比普通职工多上百倍的配股补偿。

  某些所谓的“经济学家”在就此接受采访时说:经营者持大股突破了我国股份制改革一向对“均势股权治理结构”的追求,避免了新的“大锅饭机制”。典型的经营者主导模式必将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场大革命。

  而秦晖却对此作了一针见血的批判。他说:显然,“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既不是“卖”,也不是“分”—— “国有”的资产并没有分给国民;而市里不想真正地置换即“卖”,因为这些净资产上亿元的企业如果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秦晖尖锐地指出:“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是“界定”!“所谓‘界定’,说穿了就是行政划拨。由于国有资本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就干脆采用划拨方式径自将其从‘国民所有’ ‘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这种类型的改革堪称为‘界定’式的改革。这一‘界定’只把17年前的或企业创建时的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帐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帐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

  这样的“界定产权”恰恰从私有制经济的角度看是完全荒谬的。在现代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以初始的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通常都被视为企业所有者的财产,而企业的初始投资者通常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这种私有制的逻辑,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以国有企业的初始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归根结底是全体人民的财产。长沙市将国有企业中以初始投资为本而滚动产生的“积累”“界定”给所谓的“企业集体”甚至少数企业领导,就是将国有财产无偿地授予少数私人。

  秦晖对这种“界定式私有化”作了非常恰当的批判:“企业对有贡献的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给予工资外奖励,包括产权奖励虽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前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作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号称搞了‘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私有化已有‘内部人私有化’之讥,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了。”

  在按照上述的“界定式私有化”方案来“改制”的长沙市企业中,通大集团和湘江涂料走了五步棋来完成两个置换:资产评估、购股以及量化配股、职工全民身份置换、重建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改后员工招聘。而最关键的则是资产评估和购股以及量化配股。资产评估又分为两步走,一是界定产权,二是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完成这两个关键步骤之后,职工与公司签订身份置换协议、建立新的治理结构、重新招聘员工。

  但是到2003年初,通大集团和湘江涂料的境遇就已经是两重天地。湘江涂料运营良好,而通大在改制后陷入困境。熟悉此事的当地人士说,通大之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经营层没有自然权威,引起职工抵触,以及管理失误。而湘江涂料的主要经营者在企业工作多年,经营业绩显著,因此在改革中职工的抵触情绪得以较快消除。

  学术界、特别是秦晖本人对长沙市的这种“界定式私有化”的批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2000年5月,国家经贸委派调查组来长沙,否定了产权界定的做法和经营者通过配股量化持大股的操作办法,并且要求已经这样改制的企业进行改正。

  此后长沙市仍然坚持,“两个置换是国企改革的惟一出路”,但在操作上调整了思路,强调长沙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安置职工,资产的退出是为安置职工而服务。长沙市否定了以1984年为界线的产权界定方案,明确了企业在改制时的每一分钱都是国有资产。在明确所有资产都是国有资产的前提下,职工按照基本工资以及工龄得到买断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不和职务有任何挂钩,同时此补偿不能转化为股权。而2000年上半年的改革中,买断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通过配股形式体现,配股则主要根据职务来量化,因此被职工认为不公平。同时此举也被理论界诟病为导致人人持股,出现了新的大锅饭和搭便车的行为。至于改革后新公司的股本金,全部由现金购买组成,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任何优惠条件如配股。但为了解决平均持股和分散持股的问题,有企业在购买股权时设立了一定的资金门槛。

  从2002年开始,长沙市再次以迅猛之势推动改制。2002年改革的企业有32家,涉及职工3.7万人。2003年长沙国企改革的目标是30家,安置职工3万人。

  四、郑州C厂:政府官员冒充外商骗取企业的高价土地

  本小节中的资料来源于秦晖的《世纪之交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一文。秦晖在该文中并没有指出有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但是明确注明下列论述所根据的文献是《香港D集团有限公司对C厂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协议书》(l996年12月10日)和原C厂职工:《致市委、市政府申诉书》(2001年3月16日)。在一篇学术论文中郑重地专门作了这样的注,意味着下列论述中所说的企业及其改制事例都确实存在。

  郑州C厂是2000年之后中国内地工潮中“毛主义”意识形态色彩最浓的案例之一。

  但就是这个厂的工人,1996年曾经在职代会上表决同意由政府牵头与某“港商”签署“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的协议书,支持把该厂改制为私营公司。

  然而实际接管时,原称资产达4亿元并将拨出2000万“专项收购及发展基金”的香港公司却变成了注册资金仅300万的“合资企业”河南D公司,而该公司副总经理居然就是C厂原上级主管局财务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所谓注册资金也是以“收购”的该厂资本充抵的。这样“空手套白狼”地化公为私之后,D公司就逐步推翻了协议书的所有承诺,不仅不注入资金实现转产反而要职工掏钱“集资”,并很快把该厂设备厂房变卖,最后露出这次“改制”的本意:把该厂所处的市区地皮卖掉,把职工抛向了社会。原来这是衙门中人支持私商以“收购”为名炒卖地皮牟利的骗局,职工在这一骗局中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应得的安置费用和自掏的集资款也化为乌有。

  五、上海百事的股权纠纷:“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所谓“判决私有化”,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将公有财产私有化。这种“判决私有化”往往打着“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7日作出的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典型。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到2005年5月为止,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上海百事”50%的股权,“上海百事”其余46%及4%的股权分别由中国的国有企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

  在起诉国有企业“闵联公司”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中,陈秋芳本来是“上海百事”的职业经理人员。“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此后她成为上海“民建”组织的成员,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而陈芝芳是陈秋芳的姐姐,于兴国则是陈秋芳的姐夫。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国有“闵联公司”而引起的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纠纷,开始于2001年。陈秋芳家族的这3人在没有任何原始投资凭证和协议依据的情况下,宣称他们1984年在益康公司有隐名投资,1998年被上海国资办“批复”确认为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所有人,并据此于2001年起诉国有的闵联公司,认为闵联公司1992年从中国北方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将原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占为己有而未经其同意,构成侵权,要求返还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的国有股权和资金。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受理,2002年4月23日作出初审判决,不支持3人的诉讼请求,但准予被告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人民币1千万元。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不服该判决,经过其努力之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迟至2005年5月17日才作出重审判决,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由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法院,导致2005年9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高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与第一次判决截然相反,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对此显然起了关键作用。但是这个重审判决在使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从法律上说,所谓的“益康公司”从来就不是“上海百事”的股东,在它1992年被注销之前,它只是当时的“上海百事公司”合作中的甲方(中方)的3家企业之一,即便闵联公司根据上级指示于1992年接收“益康公司”是侵犯了陈秋芳家族的权益,闵联公司也只有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陈秋芳家族也根本就无权要求得到“上海百事”的股权。

  更重要的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起诉“闵联公司” 以争夺“上海百事”股权的理由,完全是他们凭空捏造的。

  他们3人对“闵联公司”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是:“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而到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各方在“上海百事”中的股权比例变为美方的百事公司拥有50%的股权,“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分别占46%和4%。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之所以从“上海百事”的股东名单中消失,是由于1992年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该公司已经被移交给了闵联公司,而这个移交是由上海市清整办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决定的。

  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对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指责的就是闵联公司“并吞”了他们投入益康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财产及权益”,其中包括“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在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千多万元等等。

  而在实际上,他们在诉讼中所争议的“益康矿泉水公司”是海军1984年投资10万元设立的,陈芝芳曾任该公司总经理,但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并不是益康公司的出资人。1987年海军技术装备部将益康公司移交给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1988年“上海百事”作为一家中美合作公司成立时,益康公司是参加合作的3家中方公司之一(另两家是闵联公司和上海糖业烟酒公司)。由于益康公司经营混乱,资不抵债,1992年上海市有关政府机构和其它有关方面会商决定北方公司将益康公司移交给闵联公司,1992年6月益康公司的工商注册已被注销。

  陈秋芳家族主张益康公司为其所有,理由是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3人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投入了价值14万元的样机和现金3.25万元。他们据此要求“并吞”了益康公司的闵联公司以“上海百事”的股权和收入“赔偿”他们的“损失”。

  而实际情况则是,1983年9月海军成立矿泉水装置研制组,聘请陈芝芳进行矿泉水装置的研制,并提供试制费3万元与清浦蒸淀工业公司共同试制矿泉水装置。正是以海军的这个研制组为基础,海军才在1984年10月成立了益康公司。在研制矿泉水装置时,海军方面当时将业务工作放手让陈芝芳负责,造成海军不知道部分被送出试用的样机的下落。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陈芝芳等人声称自己投入益康公司的样机其实就是海军出资让他们试制的装置。

  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历史文件都显示,益康公司是海军投资的,因此应当是国有财产;而陈秋芳家族并没有投资益康公司的任何投资凭证、财务历史记载、投资协议和工商注册资料来证明自己对益康公司的投资者地位。

  陈秋芳家族没有任何原始投资证据证明他们在益康公司创办初期向其作了17万元多的投资。他们自己在2003年上海高级法院重审时,把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沪国资产 225号《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作为“核心且唯一的证据”。该“批复”在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的情况下断定,“原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本应为国有的“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而这个判决反复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

  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这个“批复”,在许多方面都是违法的:“批复”是对早已消灭6年的公司资产权属进行确认;该“批复”是对一个所谓的“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确权报告”所作的答复,“批复”的相对人是与权利无关的民主党派咨询中心,该中心既非陈秋芳家族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又不是律师;该“批复”根据私人单方意见作出资产权属变更,秘密剥夺了国有资产;该“批复”超越了行政权限,因为益康公司原来的投资方和所有者是海军和兵器工业部北方公司,他们的国有资产归中央政府国资委管辖,出具该“批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本就无权对益康公司的原投资者进行认定;该“批复”还隐瞒和虚构了重要事实,却没有任何靠得住的依据,其最终依据竟然是某律师的“调查报告”之类极其靠不住的材料。

  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一“批复”不仅没有可靠的依据,而且其不可信性一望可知:陈芝芳、于兴国1984年前都是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704所的普通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陈秋芳当时是上海医疗器械厂中专毕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他们三人当时的月收入最高不会超过60元,即使是按此最高月收入计算,陈秋芳家族三人的全年收入合计为2100元。陈秋芳家族所谓的自筹资金17.25万元,隐名投资益康公司的数额,等于三人当时要工作81年后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数额。

  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决将“益康公司”判归陈秋芳等3个私人所有时宣称,它这样宣判的全部依据就是上海国资办1998年的这个批复。这等于说,“上海百事”中的几亿元国有财产被少数几个人一举鲸吞,其根源只是上海国资办的这小小一纸批复!而这个批复本身又没有任何靠得住的根据。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上海国资办1998年所作的违法“批复”为害是何其深重。

  长期以来,陈秋芳等人为了胁迫各级政府部门帮助其侵吞国有资产,还冒充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陈秋芳手下的追随者到处宣扬“我们陈总是陈云的侄女,姐夫于兴国是于若木的侄子,由于这种关系,才能特批了上海百事这个项目”。这个理由使人完全可以相信,正是陈秋芳家族利用某些人迷信特权、不惜违法乱纪以巴结权贵的心态,才获得了上海国资办的“批复”。

  陈秋芳利用政治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的另一证明是,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那以后不久陈秋芳家族与闵联公司的产权纠纷案就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回重审,此后上海高级法院所作的重审判决就有利于陈秋芳家族,与2002年同一法院所作的判决正好相反。对此陈秋芳在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这一点显然起了重大作用。

  这起私人家族争诉巨额国有资产的案件,已经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三次审判,诉讼表面争议标的人民币2.23亿元。而实际上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资产总额大大超过上述的2.23亿元。光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包括了“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各38%的股权,而上海百事的资产总额为8.36亿元,南京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28亿元,武汉百事的资产总额为2.61亿元。据此推算,他们要求的股权资产就达5亿元人民币。

  估算企业资产的另一个方法是倒过来以年利润除以利息率计算。上海百事的年利润为1.52亿元,南京百事年利润3464万元,武汉百事年利润4070万元,据此推算,若估算用的利息率为5%,则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就达16亿元人民币;即使估算用的利息率为10%,陈秋芳家族要求获得的三家百事公司股权资产价值也超过8亿元人民币。

  这些估算都表明,上海高级法院将“闵联公司”持有的大批“上海百事”股权判归陈秋芳家族的那个重审判决,将数以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通过判决的方式无偿划归了私人。这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危害。

  陈秋芳家族诉争百事可乐股权案的实质,是他们力图以捏造事实的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侵吞数以十亿元计的国有财产。陈秋芳这样胆大妄为地侵吞国有财产绝不是偶然的。最近十几年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已经成了她的习惯。“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与陈秋芳之间为解除陈秋芳“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而发生的纠纷,其根源就是陈秋芳侵吞了企业所有者的财产。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这本身就是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的违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基础上,陈秋芳利用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有预谋、有系统地采用各种手法将企业财产变为自己个人所有,犯有多项侵占和盗窃企业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她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在这样使用欺诈式的金融手段侵吞“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时,陈秋芳也背着股东们作出了多个违法违规的行为。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的盗窃财产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

  本来应当惩治陈秋芳所犯的这些有据可查的罪行,不仅应将她解职,而且应对她以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的罪名治罪。但是由于上海各司法机构保护,陈秋芳不仅没有因为管理腐败行为而受到法律惩处,连“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位都可以保持不丢。有关方面解除她“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的决定被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否决,使她还可以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2001年12月,“上海百事”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百事(中国)给陈秋芳的这份解聘通知中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明确暗示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前边所述的陈秋芳的那些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将陈秋芳涉嫌违法、违规的上述行为的确凿证据呈送公安及经济犯罪侦察部门,但是至今没见到任何部门进行处理。

  2004年至2006年,有关方面又多次向上海市委书记、上海民建会、全国政协、民建中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相关部门呈送反映情况的材料,也没有任何结果。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的这种态度,导致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4年多,至今还没有结束。

  陈秋芳侵占企业财产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不难以调查核实,她家族对百事可乐三家公司中方股权要求的荒谬性也不难弄清。她至今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而且还得到法院判决给予巨额财产的奖赏,其原因就在于有政府部门中的人保护她。这些保护和偏袒陈秋芳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但背弃了自己的职责,有的还公然违法行政,他们的作法已经并且正在对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六、江西的新大地涂景新案:捏造“红帽子”历史力图推行“判决私有化”

  江西的新大地涂景新案很有可能成为另一类“判决私有化”的典型案例,这一类“判决私有化”捏造公有企业经营者的“红帽子”经营历史,以此为虚假依据来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有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

  涂景新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涉嫌贪污2千余万元、挪用公款600余万元等而于1999年11月5日被捕,2003年4月25日被一审法院判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涂景新曾任总经理的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海南机设公司)于1993年3月依法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

  涂景新的贪污行为发生于1996-1999年。当时他和他的妻子王慧艳(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经理)乘上级公司海南机设公司监管松懈,指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人员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其亲戚名下的个人储蓄帐户,并要求公司财会人员将新大地总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入帐,另一部分不入帐,不入帐的存入了上述9个个人帐户,共计人民币2556万元,供其个人支配处分。到1999年底,上述帐户余额仅剩不到12万元。事后,王慧艳为逃避检查,还隐匿、故意销毁由其本人保管的公司场地租金收入收据等原始凭证。

  对这样一个贪污国有企业财产的贪污犯,江西省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的个别头面人物却不遗余力地维护。他们联络少数一贯为富豪企业家说话的“法律专家”和所谓的“学者”,挖空心思地用一切可能的歪理来为涂景新鸣冤叫屈。他们为涂景新辩护的主要理由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归涂景新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它之所以“属于”海南机设公司,只是因为当时不准办私营企业,为了戴上“红帽子”而不得不“挂靠”到海南机设公司。

  按照这种说法,涂景新不仅没犯任何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罪行,而且还成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名正言顺的主人。海南机设公司与涂景新的诉讼也变成了争夺公司所有权的“经济纠纷”,而不再是对贪污公款的指控,而且这场“经济纠纷”的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企业海南机设公司侵吞公民个人的私营企业,只不过这个私营企业曾为了戴上“红帽子”而“挂靠”在海南机设公司之下。

  这些涂景新的辩护人为他们的主张所提出的主要“依据”是:新大地公司一成立就由涂景新主持经营,而在新大地公司成立之初,海南机设公司没有投入资金。

  这是利用我国法律现有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抹煞国有企业对新大地公司的出资,以便把涂景新说成是新大地公司的出资人,再进一步使新大地公司归涂景新所有。

  而在事实上,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168万元,由海南机设公司投资。在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之初,海南机设公司确实没有直接从其公司在海南的帐户上转入资金到新大地总公司,但是当时海南机设公司从江南信托公司借到了贷款1千万元,将其中的168万元用作新大地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另外500多万元用作新大地的经营启动资金,而海南机设公司则承担了向江南信托公司偿还这笔1千万元贷款的责任。这个资金流程表明,最初向新大地公司投入的资金确实来自国有的海南机设公司,至于海南机设公司的资金又是从江南信托公司借的,那是另一个问题。

  由于无法否认新大地总公司最初的资金是由海南机设公司投入的,涂景新的辩护士们又力图将海南机设公司最初投入的资金说成是归涂景新所有。他们强调,海南机设公司从江南信托公司借到的那上述1千万元贷款使用了涂景新以海南机设公司名义签订的一份期房合同作抵押,由于该抵押物是涂景新的,据此而借到的1千万元贷款就是涂景新的,进而用这笔贷款投资成立的新大地总公司就也是涂景新的。某“法学学者”竟就此而提出了一个可笑的“法律原则”:在以某物作抵押贷款购买了另一物之后,抵押物的所有者就应是这另一物的所有者。

  这位“法学学者”为帮涂景新说话而编造出如此荒唐的“法律原则”,简直是在拿整个人类的智慧开玩笑。在世界各国各个时期的经济生活中,通行的规则都是谁付钱购买了某件物品,该物品就归他所有。购买者是用借别人的钱来买这个物品这一点,在他还债没有问题时,丝毫不会影响他对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不管是借钱给他的人,还是为他借款作抵押的第三者,都对他所购物品没有所有权。即便他不能还债了,可以对他以债款购买的物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也是借款给他的人,而不是为他贷款出具抵押的第三者;只有在他不还债而债权人要求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承担抵押责任后,这出具抵押的第三者才有权向借债购买者追偿。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而在新大地涂景新案中,最后这种情况根本就没有出现。

  在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权问题上,事情也同样是如此:既然新大地总公司注册为国有,其最初的资金又由国有的海南机设公司投入,该公司就只能是国有公司。借钱给海南机设公司的江南信托公司不能是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者,为这一贷款提供抵押的涂景新更不能是新大地总公司的所有者。何况涂景新为这1千万贷款提供的质押,只是一份标的仅有310万元、实际仅支付了62万元的期房合同,而江南信托公司当时的贷款经办人则证实,该公司肯向海南机设公司贷款1千万元主要不是因为有涂景新提供的期房质押,而是考虑海南机设公司是信誉高的国有企业,又有收益稳定的项目。

  其实,当初涂景新自己也很清楚,新大地总公司并不是归他所有的“挂靠”性“红帽子”企业。正因为如此,他在把新大地公司的2千多万元收入收归己有时,才会背着海南机设公司偷偷摸摸地隐蔽行动。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为涂景新开脱贪污罪责的人是在强词夺理。

  可是,尽管为涂景新辩护的一切理由都是如此不值一驳,江西工商联、全国工商联的某些人士和所谓的“法律专家”们仍然在极力为涂景新奔走呼吁。他们不仅要争取使涂景新变为无罪,而且坚持要把新大地总公司变为涂景新的私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奔走竟然很起作用:最高法院已经介入此案,调阅了涂景新案的卷宗,而涂景新案的终审判决则一直拖延到今日也无法作出。

  图谋对江西新大地搞“判决私有化”的手法与对“上海百事”的手法相同:都是由“民主党派”出面施加政治压力,干预司法程序;也都是由最高法院介入,迫使地方法院将国有财产判归少数个人。

  不过图谋中的江西新大地的“判决私有化”也有与“上海百事”案例不同之处:它首先是捏造了涂景新的“红帽子”经营历史,力图将涂景新案变为海南机设公司与涂景新的“经济纠纷”,然后再判定江西新大地是涂景新个人的私营企业,这样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涂景新的一切罪名,使涂景新不仅无罪,而且可以依据判决而将国有的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使用这样一种手法,就是力图通过捏造“红帽子”的经营历史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海南的一位退休的老检察干部曾痛心疾首地说:现在国有单位与私人打官司就没有赢的。这当然是因为司法系统的掌权者们已经在有意识地偏袒那些靠侵占国有财产而暴富的特殊人物,在有意识地推行“判决私有化”政策。帮助极少数“企业家”掠夺人民财产的人已经至少掌握了一部分司法权力。而他们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是打着“公正司法”的旗号,利用一般人不懂的法律专业知识来推行“判决私有化”。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国有财产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本来并不复杂,但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许多“变通”做法使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变得极其复杂和混乱,而近年来的所谓“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更是加剧了这种复杂和混乱,已经并将继续为现有的国有企业制造无数的法律纠纷,给“判决私有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七、草原兴发:上市公司管理层挪用企业资金低价“购买”国有股权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草原兴发”)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票于1997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董事长是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乡镇企业家张振武。

  上市之初,草原兴发60%以上的股份是由赤峰大兴公司、赤峰万顺食品厂、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其中的赤峰大兴公司一家就持有草原兴发30%多的股份。赤峰大兴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被界定为国家股,而赤峰万顺食品厂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由于“大兴”和“万顺”两家总共持有了草原兴发50%以上的股份,草原兴发当时实际上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但是从2000年1月开始,草原兴发及其股东们发生了一系列股权变更,使原来持有草原兴发60%以上股份的那4个非流通股股东变成了3个,这3个最大股东在草原兴发股份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银联投资(兴发食品)24.81%,赤峰大兴公司19.37%,赤峰万顺食品厂17.16%。2003年10月8日完成的股权变更,使草原兴发的这3大股东分别被控制在“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手中,而后边这两个公司的股权又由10位自然人持有。按照其间接持有的草原兴发股份的股票市值计算,“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的10位股东中有9位已经是持有一亿元以上资产的亿万富豪。这样一来,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

  这实际上是“草原兴发”以“股权变更”的名义所进行的一场悄无声息的私有化。《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以“被瓜分的草原兴发”为总标题发表了记者李盾写的一组文章,以对具体事实和数据的分析强烈地暗示,这些股权变更实际上是由草原兴发的管理层暗中操纵的MBO(经营者买断),名义上最终控制草原兴发的那9位私人大股东,实际上只不过是原草原兴发管理层的代理人。

  为论证上述判断,《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指出了下列事实:

  根据正式公布的资料,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亿万富豪都来自赤峰市及其元宝山区,而赤峰是国内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何会产生如此多的亿万富豪?该文的作者还指出,这9位富豪的某些资料本该有详细的登记,但是2004年的当时却无法找到,而依据可提供的资料,他们中的每一位都不具备出资人的资本能力;连草原兴发的董事会秘书都承认,这些股东本身没有那么多的资金。但是他又辩解说,这9位大股东只是元宝山四周居民中的某些富豪的资金“代言人”而已。《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名义上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大股东中有5位是或曾经是草原兴发的职员。

  《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的最大疑点是:通常收购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们都会改换公司的管理层,而一手兴办和操控着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张振武在发生了这一系列重大的股权变更之后,仍然一如既往地担任董事长,并一如既往兴致勃勃地运营着这家公司。这与该公司名义上的所有权结构很不相称,因为在名义上,草原兴发的大股东是一群与他并不相干的自然人或他手下的小职员。该文引用当地的传言说,其实在收购了草原兴发控股权的那些大股东背后的正是以张振武为首的草原兴发高管。

  根据《新财经》上的这篇文章披露的事实推断,以张振武为首的草原兴发高管是靠着使用一系列的金融和财务手法完成草原兴发的私有化股权变更的,而这些金融和财务手法中有许多是违规甚至违法的。草原兴发高管们进行私有化股权变更的主要步骤为:

  ——1998年9月和10月,先以当时的草原兴发总经理方武和草原兴发监事会主席王树范为法人代表,虚设了两个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再以这两个工厂为名义上的出资人兴办了所谓的“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名义上是与上市的草原兴发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公司,简称兴发食品)。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了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所持有的部分草原兴发的股份,以及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草原兴发股权,成了草原兴发的最大股东,占了草原兴发股份总数的24.81%。2002年4月18日,兴发食品变更登记注册名称为“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5月或6月由5位自然人作名义上的“出资人”成立了“赤峰世博投资有限公司”,再由这个“世博投资”从“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手中收购了兴发食品(即银联投资)52%的股权。在“世博投资”名义上的那5位“出资人”中,于2002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晓秋1994-1997年任元宝山区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任草原兴发副总经理。

  ——先以“银联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成立了一个“银元草业公司”,再于2003年6月以5位自然人的名义买下“银元草业公司”的全部股权,使其成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8日,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将赤峰大兴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赤峰市财政局则将赤峰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银元草业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这一“转让”使“大兴”和“万顺”持有的占草原兴发全部股权约36%的国有股完全变为“银元草业”的大股东们私人所有。

  草原兴发管理层以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完成了国有股权的私有化。但是这些运作有两大严重问题。

  第一大问题是挪用上市公司募集的股民资金。

  要想违法违规进行上述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困难。这些所谓的“金融运作”和股权变更中的大部分,如虚设“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两个企业再由它们兴办所谓的“兴发食品” ,特别是所谓5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世博投资”公司、该公司出资购买兴发食品的股权,都不需要动用任何真实的资金,而只需在某几个资产负债表上作几笔账即可完成。

  但是,有两笔“股权交易”看来必须动用实在的资金进行真正的支付。在这两笔交易中,一笔是兴发食品收购大兴公司等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另一笔则是银元草业收购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的股权。如果赤峰市和元宝山的财政局要求为出让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的国有产权而得到现金支付,这两笔“股权交易”就必须动用实在的资金进行真正的支付。根据《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所作的分析,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由草原兴发管理层动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资金来进行的。

  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大兴公司等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实质上是草原兴发管理层用在股市上募集的资金通过兴发食品购买了自己公司的股权。

  草原兴发1997年通过股票上市发行A股而募集了21,680万元资金;1999年又通过10配3股的配股募集了24,413万元资金。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兴发食品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股权转让总价款1.78亿元。而草原兴发2000年中报显示,当时兴发食品持有草原兴发预付的货款2.2亿元。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出资17783.56万元收购兴发食品所属的11家食品厂,这笔资金几乎正好等于10个月前兴发食品购买草原兴发股权时所必须付出的1.78亿元!

  实际上,极可能是草原兴发先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了兴发食品2.2亿元资金,使兴发食品可以支付现金购买大兴公司等4家企业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然后草原兴发又以购买兴发食品11家食品厂的名义将付给兴发食品的1.78亿元结了账,以此来向股民交帐

  银元草业收购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股权所使用的资金,很可能也来自草原兴发本身。银元草业为2003年10月购买的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总计向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支付2778万元的现金并承担734万元的职工安置费。这3千多万元的资金相对容易筹措。草原兴发对外宣称,该公司于2002年和2003年耗资10亿元人民币购入了近27万亩草地。《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指出:草原兴发的肉羊加工和草地都“无法赢利”;该文对草原兴发这些购买草地交易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只要该文的这一质疑稍微有一点合乎实际,草原兴发的这10亿资金有很少一点没有用于购买草地,就足够为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提供全部资金。

  这样在不通过股东们的情况下使用股份公司资金为某些私人收购本公司股权,不仅是一种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而且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将自己因为职务原因而支配的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所具有的金融操作的表面现象,丝毫不能抹杀其贪污的实质。

  草原兴发管理层以金融运作将国有股权私有化时的另一大严重问题是,国有的股权是以远远低于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转让出去的,而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售价则远低于其帐面净资产,更远远低于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

  ——2000年1月兴发食品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依据草原兴发1999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付出的价款为每股2.54元,而当月草原兴发股票在股市上的价格则在每股10-11元;

  ——根据2003年3月31日的评估和审计,大兴公司的资产总额24947万元,负债总额21658万元,净资产3289万元,赤峰万顺食品厂资产总额为21922万元,负债18839万元,净资产为3083万元。当时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在6元左右,根据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手持的草原兴发股权推算,这两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应当主要是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但是在该年10月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近97%的国有产权时,它支付给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现金和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却总共不过3500万元左右,不但对这两个企业持有的约4亿元草原兴发股票的市价低得不可比,甚至还远远低于这两个企业6000多万元净资产的97%。这就是说,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这两个国有企业是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卖出的。

  以这样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质上是以“股权交易”和“股权变更”的名义向私人无偿赠送一部分国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兴公司、万顺食品持有的草原兴发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有关问题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0号),显然认可了草原兴发以这种方式将国有财产私有化。

  现在,草原兴发完成上述私有化的“股权变更”还不到3年,可是这种私有化的恶果已经充分显露: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变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反而落到了崩溃的边缘,浪费了人民大众几十亿元的宝贵资金。

  从表面上看,2006年初草原兴发已经发展成为赤峰市甚至内蒙古的名牌企业,成了“中国最大的草原肉食品生产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度在全国各省区建立了7个销售大区、30余家销售分公司,在国内建有500家绿鸟鸡火锅快餐店,去年年底之前还一直被众多机构看好。一直到2006年3月,董事长张振武还在向新闻媒体大谈草原兴发的品牌价值就是“诚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久之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表了签署日期为“2006年5月18日”的公告,承认该公司2005年在鸡雏、饲料等“赊销业务发生时提前确认了销售收入3.39亿元,相应虚增了银行存款,并制造了虚假的银行凭证”;承认“截至2006年3月31日,公司银行负债18.33亿元,其中短期银行负债15.60亿元,暂无逾期贷款”;承认“企业购置的10亿元草地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已属于低效资产”。这实际上承认了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过虚假信息披露,证明了该公司董事会和张振武本人都毫无诚信可言。发表这样一个公告,也表明草原兴发已经陷入了极为深重的财务危机。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11日发表公告,指责草原兴发“未及时刊登重大事项公告,导致其股票自2006年5月22日起停牌”,直到7月5日才被深交所强制复牌。公告还指责草原兴发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交所的要求,“提交专项说明”并予以公告。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该公告中对上市公司“草原兴发”及其以张振武为首的十余名董事、监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草原兴发方面为自己陷入危机辩护的理由是,2005年爆发了国际性的禽流感危机,沉重打击了草原兴发的主营业务肉鸡饲养业。由于2005年以来国内市场禽产品消费下降70%,价格下降了30%,草原兴发由2004年实现利润4405万元,变为2005年由于禽流感全年亏损3.89亿元。但是实际上,草原兴发陷入危机是由于它的经营失败,2005年的禽流感危机只是它为掩盖自己的经营失败而寻找的一个借口。

  据新闻媒体报道,赤峰市政府曾经想帮助草原兴发“解困”,但是估计救活草原兴发至少需要30亿元资金。现在当地政府已经放弃了帮助草原兴发解困的努力。这个消息表明,草原兴发在股票市场上募集的资金和它借银行的贷款都已经亏损干净。而仅依据草原兴发自己公布的数字,这两笔资金的总额就将近23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上市以后通过发行股票和配股而募集的至少4.6亿元资金以及18.33亿元银行贷款。

  即使根据草原兴发管理层自己的说法,2005年以来的禽流感危机给草原兴发造成的损失也不过4亿元,只是草原兴发全部损失23亿元的零头。这就说明,早在2005年之前,草原兴发就一直在大量损失资金,它自己承认的“购置10亿元草地”“低效资产”是原因之一,而《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的文章早就认定草原兴发购入的这些草地“无法赢利”。有迹象表明,这些损失中有2亿多元实际上象本文前边说的那样被挪用作“股权变更”的私有化支出。剩下的损失可能发生在草原兴发扩张销售网络、经营那500家绿鸟鸡火锅快餐店上。这些“一直被众多机构看好”的销售业绩,实际上不过是以平均每个火锅快餐店1百万元的损失换来的。这种“经营”和“扩张”看来又是一个得不偿失的亏损扩张的典型。

  草原兴发造成的23亿元损失是巨大的。我们只需想一想,2005年破产的国有企业重庆特钢为4万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也不过累计亏损几十亿元。彻底私有化以后的草原兴发不过是浪费了巨额的公众资金而进行了一次完全失败的经营。

  八、成都国腾:非上市国有股份制企业经营者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

  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都国腾”)于1995年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当时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40万元,3个股东中储成都公司、四川邮电规划院和倍特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62%、30%和8%的股权。1997年9月宋克荒领导的商地置业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购买24%的股权,使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成由3家国有单位“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成都公司)、“四川省邮电规划院”和“商地置业公司”分别占有38%、30%和24%的股权,另有8%的股权归成都倍特软件公司所有。此时成都国腾乘机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千多万元,但它仍然是个几乎100%的国有公司。

  1997年10月宋克荒与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何燕等人亲自前去参加吉林省邮电器材公司招标采购IC卡电话机的投标,最后中标500台IC卡电话机,金额418万元。成都国腾IC卡电话机的市场就此打开,企业走上了迅猛成长之路。到了2003年,成都国腾已经演变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称,中科院评估的国腾集团无形资产达到26-36亿元人民币,“外界普遍认为,国腾系估价超过40亿元。”

  但是此时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关系已变得极为复杂,而且该集团最终的股权中至少已经有40%在名义上也归私人所有。原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何燕已经实现了对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个人控股,变成了突然暴富的富豪,并在实际上靠这种个人控股而掌控着这个“国腾系”企业集团。《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称,“何燕对国腾集团的收益权也至少达到约15-20%,价值不低于6亿元”。

  何燕掌控的“国腾系”企业集团的核心是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腾集团”),该公司由何燕任董事长。这个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都国腾”)完全一样,但法律上二者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成都国腾”只是“国腾集团”公司的股东之一。“国腾集团”不仅掌控着一些企业和“民办高校”,而且持有一些公司的股权,甚至还直接和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旭光股份”的大量股权,成了“旭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更重要的是,“国腾集团”公司的两个大股东四川国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腾”)和四川华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华威信息”)总共持有“国腾集团”60%以上的股权,而这两个公司才是“国腾系”企业集团的主力,它们实际上都由何燕本人控股。

  “华威信息”的股权名义上完全归一个外资企业所有,该企业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它的法人代表正是何燕。“华威信息”又持有“四川国腾”22%的股份,还有一个叫“程庆”的“人”持有了“四川国腾”28.75%的股份,光这两家就占了“四川国腾”股权的一半还多。这个“程庆”被人称作“影子股东”,据国腾内部员工称,他们从来都没有见过公司里有或者出现过一个叫程庆的人;看来,无论程庆这个“影子股东”是否真有其人,他的大股东地位都是为实现何燕对国腾集团的绝对控制而人工制造出来的。

  何燕和“国腾系”企业集团的其他个人股东之所以能够拥有该集团如此大量的财富,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向该集团投入了大量资金,而是由于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经营企业的权力进行所谓的“国资民变”,在“股份制经营”的名义下,通过设立股份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变相地侵吞了国有财产。这种在“股份制经营”的名义下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设立“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这两个公司,其后转让它们的股权,以及由这两个公司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

  在“成都国腾”IC卡电话机的市场打开之后,何燕等人便成立私人的销售公司以侵吞成都国腾销售IC卡电话机的利润。他们于1998年5月6日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其注册资金1千万元,法人代表何燕。在该公司最初成立时的股权中,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持有68%,四川省粮油收购储运公司持有29%,中储成都公司持有3%。这意味着“华威信息”在成立之初的股权几乎完全是国有的。

  但是1999年2月,何燕自己掌控的小据点——四川道亨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何燕持有51%的股份。1999年6月23日,“华威信息”原有的3大国有股东就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4家新的股东,使得在“华威信息”的全部股权中,何燕控股的道亨持有40%,“成都故事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0%,“成都盖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5%,崔予红个人持有5%。“华威信息”由此而变为私营股份制企业。在接下来的几次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之后,2000年6月6日,“华威信息”的“全体股东”签约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而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正是何燕!至此“华威信息”完成了其“国资民变”过程,不仅从国有的股份制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而且变成了百分之百的外资企业!

  “四川国腾”又是在“华威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1999年11月23日,“四川国腾”注册成立。这刚好在何燕正式成为“华威信息”的私人控股大股东两个多月之后。四川国腾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是30位自然人,其中光“影子股东”程庆一人就占了51%的股权。但是,四川国腾成立时的这500万元注册资本,是由“华威信息”“代”程庆等30名“私人股东”支付的,而“华威信息”在代程庆等30人付购股款时还声明:“我公司应付程庆等30人如下款项”。这意味着程庆等30人并非借款入股,而是真正以个人财产入股四川国腾,成了四川国腾真正的股东。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在1998年设立“四川华威信息”时,成都国腾是法律上最主要的出资方(占华威股权68%)。但根据法律,成都国腾的这一行动需要其所有股东通过表决,而何燕当时如此作却根本没有经过成都国腾的重要股东商地置业的同意。这样不经股东同意就对外投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将成都国腾在“四川华威信息”中的股权转让给道亨等“民营企业”时,也没经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参与成都国腾内部的表决,因而也是非法的;

  ——1999年底注册成立“四川国腾”时,由“华威信息”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代”程庆等30名自然人支付对四川国腾的出资款,这也是违法的;在这样违法地由一个股份公司代自然人支付出资款的背景下,程庆等“私人股东”对四川国腾的所谓“出资”不可能真正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资金,他们极有可能就是盗用“华威信息”的资金作为自己对四川国腾的“出资”。

  ——20多天之后“四川国腾”的“增资扩股”,又是一次非法的行动:当时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而在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因而法律上有效的成都国腾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因此这样一次以股权出资的行动本身就不合法;中储成都公司等成都国腾的合法股东将自己在成都国腾中的股权变作在四川国腾中的出资而不经商地置业这样的股东参加表决通过,这更使这一次的股权变化成为非法。

  这样违法设立“四川国腾”和“华威信息”这两个公司并将它们变为何燕等人私人所有,目的就是用这两个公司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将成都国腾核心资产的收益变为何燕等人的私人利润收入。

  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是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何燕等人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交给何燕本人控股的四川国腾使用,使四川国腾盗用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又让“华威信息” 负责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的销售,其形式是华威付费让成都国腾组装电话机,由此而盗用了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这样作的结果是,一方面本来应当归成都国腾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利润被转移给了“华威信息”,另一方面成都国腾于1998年之后陷入瘫痪。

  所有上述这一系列盗窃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为了否定关于她盗用成都国腾资金注册成立“华威信息”的指控,何燕宣称:当时成立四川华威的资金和成都国腾完全无关,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了2千万元拆借资金,何燕用这笔资金的一部分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实际上,由于“华威信息”承接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销售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又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不管何燕借用谁的资金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她都可以用“华威信息”的销售利润很快还清全部借款。何燕能够毫无顾忌地这样作,并最后通过那个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华威信息”全部股权的公司来获取“华威信息”的全部资本和利润,是因为她完全掌控着“华威信息”的经营,又不必对外公开信息。

  完全由成都国腾演变而来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在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但是,由于何燕等人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2003年时成都国腾保留下来的净资产只有6000万元。而在1998年“四川华威信息”成立之前,成都国腾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是国有的。当时“国腾系”企业集团中只有这个成都国腾,因此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90%以上的股权都属国有。而2003年,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40亿元资产中只剩下成都国腾的这6000万元净资产还可以算作是国有的。这就是何燕等人利用“股份制经营”侵吞国有股权的后果。

  更为严重的是,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整个“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该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系”企业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系”企业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九、科龙电器:“民营企业家”通过“收购”国有股权控制上市公司以掠夺其资金

  股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科龙”)的前身本来是一个典型的公有制企业。在这个企业一步步演变为股权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以后,当地政府又实行私有化的“民营化重组”,将镇政府持有的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所谓的“民营企业家”顾雏军控制的公司,导致顾雏军完全控制了科龙,将科龙变为其挪用资金进行破坏性的企业收购的平台。

  1984年10月,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的前身――珠江冰箱厂成立。珠江冰箱厂本来是镇办集体企业,依靠镇政府的9万元试制费起家,在主要创业者潘宁的带领下,在简陋条件下生产出了中国第一台双门电冰箱。该厂想尽办法挂靠到了广东省机械厅,通过这样的非常途径挤进了国家首批42家冰箱定点生产企业,成为中国最早的冰箱生产厂家之一。其后该厂产销量连年快速上升,在创办7年后的1991年,冰箱产量达到48万台,摘取了全行业产量第一名的桂冠。

  1992年8月,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珠江冰箱厂改组为珠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的法人股为珠江冰箱厂的资产折股形成,占全部股本的80%,由镇政府独资的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持有;向员工发行8448万股,每股1元,占全部股本的20%。到当年10月,募股工作顺利完成。1992年,新公司改名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初启用科龙商标。在1993年之后的几年里,科龙冰箱产销量快速上升,1996年超过180万台。

  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科龙作为中国第三批海外上市预选企业之一,1996年6月,有关部门批准科龙发行H股20135万股,共募集资金8亿元人民币,发行后外资股(H股流通股)占47.55%,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为首家在香港上市的乡镇企业。此时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容声集团,自1996年取代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代政府持有科龙电器股份)持有科龙电器股份的41.96%,科龙电器股份的10.49%则由其内部职工持有。

  1999年,科龙又在国内发行A股11000万股,募集资金达到10.6亿元人民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3年时间里先后在香港和深圳两个地方实现上市,募集了近20亿元的资金,将镇政府实际控股的科龙带到了鼎盛时期。1999年,科龙冰箱产量达到当时创记录的265万台,销售总额达到5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达到近6.3亿元。

  但是,就在科龙达到鼎盛时期的1999年,科龙实际上已经潜藏了巨额的应收帐款,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中国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不善问题在科龙表现得特别突出。在容奇镇,镇政府通过容声集团控股科龙,集团与政府实为一体,集团董事会即为镇政府领导班子,既在政府领薪,又在上市公司获利。同时,由政府官员衍生大批裙带企业挂在集团公司名下,向上市公司供货,包揽上市公司销售,导致科龙成本高企,冗员繁多。据估计,当时镇政府以各种手段占用科龙资金达到9亿元之巨,而2002年1月11日科龙电器的公告则宣称其大股东容声集团对科龙电器的欠款高达12.60亿元。

  2000年国内家电业竞争激化,当时的科龙管理者大打价格战,但因操作手法草率粗莽,令科龙损失严重。此外,当年科龙还发生了历史上第一次质量事故,回收冰箱逾万台,更令公司雪上加霜。至年底,科龙发布自1996年上市以来的首份预亏公告,其A股和H股股价旋即下跌,而香港机构投资者又大量减持股票。2001年初,科龙在港股价跌破2元,从此一直股价低迷。至2001年4月,科龙终于在最后期限拿出了一份令人惊愕的2000年年报,报亏6.78亿元。

  在这样的内忧外患之下,当地政府强行推行了科龙的“民营化重组”,对科龙实行彻底私有化的改制。2001年时,地方政府已经将科龙视为顺德市国企转制的最后一块“硬骨头”,政府决意退出。容桂镇镇委书记邓伟根曾向媒体公开宣称,科龙历史问题严重而现状堪忧,再由政府把持已无前途。对政府而言,将公司交予有经营能力的战略投资者之手,正可盘活企业,而只要企业留在容桂,即可为政府贡献税收,解决就业,政府退出实则并无损失。

  由于当地政府决定出售其实际拥有的大宗股份,并倾向于让一个有愿望发展白色家电、有能力把科龙做好的民营企业来接手。基于这种动机,当地政府才决定将其持有的科龙股权出售给顾雏军。

  顾雏军最初是以“制冷剂技术新星”的姿态崛起的。1988年他在美国《能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个新型热力循环的研究”的论文,其中的理论后来成为顾氏无氟制冷剂的基础。他随后于1989年推出了顾氏制冷剂。但是顾雏军的理论成就并未得到国内制冷行业主流专家学者的认同,他的创业经历,更是坎坷重重。

  1994年底,顾雏军在天津创办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这是他在国内的第一家格林柯尔公司。此前,他已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了十余家以格林柯尔(Green Cool)开头的公司名称。也是从这年起,顾雏军就以格林柯尔集团老板的面目出现。

  1998年,顾雏军在北京、深圳两地成立了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次年,又在海南、湖北成立了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皆为顾雏军BVI私人公司全资持有,并不生产制冷剂,只是销售和替换安装格林柯尔制冷剂。这些制冷剂全部来自天津格林柯尔。上述四家格林柯尔公司,最终于2000年被注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当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筹资5亿港元。顾占上市公司逾七成股份。

  2001年,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发表了令人惊讶的2000年年报,显示公司总收入3.64亿元人民币,是1998年收入的3300倍;利润则达到2.69亿元,纯利率约70%!格林柯尔一举成为香港创业板盈利第一公司。但是国内专业的财经刊物发表了分析文章,指责格林柯尔存在操纵利润的重大嫌疑,使格林柯尔股价大跌,但香港证监会当时并未介入进行调查,顾雏军元气未伤。

  2001年4月,顾雏军开始与容桂镇政府洽谈收购科龙电器的事宜。据知情人透露,容桂镇政府与顾雏军的谈判是秘而不宣的,其进展并不为时任科龙董事长的徐铁峰等科龙高层知晓。2001年7月,政府与格林柯尔的谈判几成定局。格林柯尔派员进驻科龙,但遭遇公司上下一致抵制,接管筹备工作并不顺利。

  2001年10月,顾雏军在当地注册成立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为收购作最后准备。29日,容声集团与顺德格林柯尔签约,拟将所持科龙电器20.64%股份转让后者,每股作价2.73元,总价5.6亿元。而科龙电器2001年半年报显示,科龙每股净资产价格为4.17元。科龙如此“贱卖”,既令市场错愕,亦引起原本就不满政府售股的科龙管理层的更大反感。

  科龙的一位前董事告诉《财经》杂志说:“当时的科龙董事长徐铁峰得知后,曾到镇政府拍过桌子,还带了公司班子去顺德市政府闹。但政府领导拿出厚厚一打举报信,让他靠边站。”

  科龙的新董事会很快就于2001年12月23日产生,徐铁峰等旧董事会成员悉数退场,仅余李振华一人留任董事会,代表容声集团股权,由顾雏军出任科龙董事长。在顾雏军任科龙董事长之后,公布了科龙2001年的年报,宣布科龙2001年净亏损15.56亿元。许多财务分析的专家都认为,科龙2001年公布的这一亏损数字是严重夸大的,顾雏军等科龙新管理层靠会计作帐手段这样夸大科龙2001年的亏损,是为了在收购容桂镇政府持有的科龙股权时大幅度压低收购价格。

  顾雏军压低收购容桂镇政府持有的科龙股权价格的另一手法,是利用镇政府与容声集团对科龙电器的大笔欠款。曾任科龙电器董事会秘书的一位知情人对《财经》杂志说,顾雏军和政府谈判的重要筹码,正是科龙电器与母公司容声集团之间藏于账面以下的大量关联交易。“顾雏军当然知道科龙的真实资产情况,他向政府表示,如果让他收购,容声集团欠科龙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顾雏军早年在香港资本市场的一位合作者还告诉《财经》杂志,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外,顾雏军还和政府签署了大量补充协议,约定了为容声集团偿债的一系列具体操作方案。但这些协议从未向公众透露。

  靠着这样一些手段,顾雏军最后以3亿多元的惊人低价买下了有上百亿元资产的科龙电器的控股权。2002年1月11日,科龙电器公告了与容声集团关联交易的调查结果,显示容声集团对科龙电器欠款高达12.60亿元。此后,经过一系列债务安排,科龙电器于2002年3月14日公告了最终解决方案:顺德格林柯尔替容声集团偿债3.48亿元,以此作为入股价款;余下9.12亿元债务,则由容声集团将所持“科龙”、“容声”等商标、容桂镇一块39.9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科龙电器作冲抵。在这个解决方案中,顾雏军最终将科龙股权的收购价降至每股1.70元,总价由之前的5.60亿减至3.48亿元。

  有报道说,顾雏军对科龙的收购费用之所以从5.6亿元突降到3.48亿元,是因为格林柯尔和地方政府签署了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中作了一系列交易。由于历史原因,容声集团欠科龙电器12.6亿元的债务。在顾雏军出任科龙电器董事长后,容声集团表示有能力解决对科龙电器的上述欠款。具体办法是:容声集团将其所持有的科龙电器2.04亿股股份转让给格林柯尔,格林柯尔将此笔转让价款由原来的5.6亿元变更为3.48亿元,并直接交给科龙电器,代容声集团偿还所欠相应数额的关联欠款。这样,容声集团的关联欠款就减少到了9.12亿元。此后,容声集团以其拥有的“科龙、容声、容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转让价款64400万元,以及土地发展中心拥有的3996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中的21339.71万元,用于归还对科龙电器的欠款。交易完成后,容声集团对科龙电器的欠款清偿完成。在此基础上,科龙电器同意免去容声集团的5043.66万元资金占用费。

  而其后的一系列调查表明,顾雏军付给容声集团的这3亿多元的购买科龙股权的资金,很可能最终也是他从其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格林柯尔挪用的,甚至是他从科龙电器公司侵占来的。

  香港格林柯尔在2002年4月底遭香港交易所质询,要求其对2001年底上市公司格林柯尔与天津格林柯尔之间发生的一起关联交易作出解释。格林柯尔的年报显示,这笔总数约2.3亿元的款项被用于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未来所需的制冷剂,而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交易的更多细节,包括付运日期。这笔2.3亿元的交易发生在2001年12月,恰恰是在顾雏军宣布以个人资产收购科龙之后,因此引发了市场的种种猜测,认为该笔预付款的大部分有可能被用于收购科龙支付的首批款项1.5亿元。

  2001年5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欲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但当时他仅能筹集到3亿元的现金用于注册。于是顾雏军准备用其两项专利的使用权作为9亿元无形资产出资。他指使刘义忠帮其办理相关手续,最后顺利取得了顺德格林柯尔的营业执照。顾雏军正是以顺德格林柯尔的名义收购了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顺利出任科龙电器董事长。

  但是由于顺德格林柯尔的无形资产占到注册资本的75%,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2002年4月顺德市工商部门不允许其年检。后顾雏军凭顺德市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协助年检函办理了工商年检,但前提是注册资本中55%的无形资产必须由顾雏军用6.6亿元的货币资本进行置换。

  顾雏军在无法拿出这么多钱的境况下,为了骗取公司的变更登记,以科龙电器的资金虚假出资满足了注册条件。他指使姜宝军和张细汉携带相关公司的印章在顺德市容桂信用社内,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拨1.87亿元资金到顾雏军在天津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即天津格林柯尔)的账户上,当日天津格林柯尔与顺德格林柯尔发生数额为1.8亿元、1.7亿元、1.6亿元、1.5亿元的四笔资金对倒,合计放大为6.6亿元。顾雏军将此6.6亿元作为天津格林柯尔对顺德格林柯尔的现金出资。随后,顾雏军变更工商登记,将顺德格林柯尔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降为20%,以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后由刘义忠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2002年12月骗取了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2002年4月,在顺德格林柯尔受让科龙法人股的公告中,“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栏目骗人地写着:“本次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受让容声集团所持有的科龙电器20477.5755万股法人股。”

  除了虚报注册资本,顾雏军入主科龙后还通过连续三年用假账来夸大科龙电器业绩的办法让科龙摘掉ST的帽子。

  佛山检察机关认定,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封存库存的冰箱、空调产品、出具虚假的出库单及收取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客户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并由此在3年中大量虚增利润,这些虚增利润均被编入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

  顾雏军这样以会计作账手法制造亏损,然后压低对实物资产的估值,以过低价格收购科龙的国有股份,使他能够只用很少的现金就撬动了科龙庞大的资产。而这些资产的现金收益就变成了顾雏军收购其它企业的最有力的工具,他又可以用这些资产来抵押再借入银行贷款,以进行下一轮的收购,还可以在股市上利用这些资产操纵股票价格来谋利。

  正是循着与收购科龙几乎一样的路径,顾雏军以收购科龙为开端,短短几年中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进行了一系列迹近疯狂的大规模收购:2001年10月,他以3.48亿元收购科龙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21)20.64%的股权;2003年5月,以2.07亿元收购安徽合肥美菱股份(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21)20.03%的股权;2003年底,以4.18亿元收购江苏扬州亚星(上海交易所代码:600213)60.67%股份;2004年4月,以1.1亿元收购位于湖北的襄阳轴承(深圳交易所代码:000678)29.84%的股份。

  顾雏军的这一系列疯狂的收购行动引起了财务分析专家们的注意和担忧。2004年8月,香港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质疑,从而引发了著名的“郎顾之争”,这场论争还很快发展成为关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宣布:已查明,顾雏军掌控下的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2002年年报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为1.4875亿元。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由于科龙电器及其负责人顾雏军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法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科龙电器案件涉嫌犯罪部分,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顾雏军的收购和掌控使科龙电器的经营在2005年陷入了极度的困难。经有关方面协调,青岛海信于2005年第4季度托管科龙电器。一度传闻海信将以9亿元人民币收购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法人股。但是到2006年8月为止,格林柯尔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过户尚未最后完成。

  十、云阳县曲轴厂:掠夺集体企业财产的“权贵私有化”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本来就是归这个集体里面所有的劳动者的,它并不归抽象的全民所拥有。集体企业所有权的归属本来是清楚的。这意味着,集体企业本来就根本不应当存在国有企业那样的改制问题。即使要将单个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减少到足够少,集体企业的问题也不是实行国有企业那样的改制,而是明确是选择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的问题,是确定是否引进所谓外部投资者或者权益出让的问题,是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的问题。

  但是在所谓的“国退民进”中,集体企业不仅被人居心叵测地混同于国有企业,而且在所谓的改制中更是套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改制中常用的MBO方式,将集体企业的资产或有偿或无偿地转送给了企业的经营者。这样的改制存在着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在改制过程中造成了员工和管理层的冲突对抗,在改制之后亦会存在后代人秋后算账的麻烦。

  位于重庆市偏远山区的云阳曲轴厂是一个拥有50年历史,1206名职工,年产值2亿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来一直是该县的龙头企业,拥有一亿多元的资产,其生产的摩托车配件在全国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该厂2001年刚刚完成技术改造和搬迁,新征地120亩。

  在云阳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该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中,改制前的厂长刘步云成了第一大股东。刘步云是1993年被云阳县有关方面派到曲轴厂做厂长的,云阳曲轴厂的经营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和他息息相关。而为该厂改制所作的评估报告则显示,该厂从2002年9月底至2003年9月底的一年中有经营亏损550万元。

  有资料指责,该长厂长刘步云2002年之前的几年中在厂区内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该公司一无技术人员,二无先进设备,三无销售渠道,却盈利40%。曲轴厂则开始年年亏损,到2002年10月,刘步云委托一个并无适当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出曲轴厂净资产居然为8.7万元。

  在由这个指责所引起的诉讼中,云阳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厂长刘步云近年在厂区创办了一个前任县长等参股的私营企业森华公司”的指责“基本内容失实”,并陈述这一认定的理由为:“重庆市云阳县森华有限责任公司是1998年3月由五个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的住所没有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内;重庆市沙坝区森华机械有限公司是1999年6月由七个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在重庆沙坪坝区陈家桥镇507仓库,也没有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内。两个公司的股东中没有谁是前任县长。2002年3月15日,重庆市云阳曲轴厂与重庆市云阳森华曲柄厂、重庆市云阳森华锻造厂、重庆市云阳森华连杆厂签订的是房屋租用协议,重庆市云阳森华曲柄厂、重庆市云阳森华连杆厂是有偿使用重庆市云阳曲轴厂的厂房。”

  但是在实际上,云阳县法院的这个判决只是否认了“森华的股东中有前任县长”,并不能否认森华是个私营企业。这个判决强调森华公司的注册地不在云阳曲轴厂,但却闭口不谈这两个“森华公司”与所谓的“重庆市云阳森华曲柄厂、重庆市云阳森华锻造厂、重庆市云阳森华连杆厂”是什么关系。有材料指明,森华的董事长不是别人,而是何贵芳,而何贵芳又不是别人,正是刘步云的老婆。虽然森华公司的注册地不在云阳曲轴厂,但是其生产车间就在曲轴厂内。而在曲轴厂租赁厂房的森华公司,生产的是与云阳曲轴厂同类的产品,使用的是同一个云川牌商标。

  将上述指责与云阳县法院的判决联系在一起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清楚的判断: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2002年之前确实让其亲属等人创办了一个私营企业森华公司,该公司的下属企业利用云阳曲轴厂的设施进行经营谋取暴利,实际上将云阳曲轴厂的资产转移到了私营的森华公司。刘步云及其亲属以这种转移资产的方式侵吞云阳曲轴厂的集体财产,因此才能有260万元的资金可以在云阳曲轴厂的私有化改制中“出资”。

  在对集体企业云阳曲轴厂进行“改制”时,刘步云委托一个当时并不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做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中载明:以2002年9月30日为基准,云阳曲轴厂的资产总额为14988万元,负债总额为13578万元,净资产为1409万元。减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933万元,加固定资产盘盈82.7万元,实际净资产558.7万元,减从2002年9月底经营亏损550万元,截至2003年9月底实际净资产8.7万元。这么一“评估”,一个2001年刚刚完成技术改造和搬迁、新征地120亩的龙头企业,转眼之间就变成了净资产只有8.7万元的亏损企业。而正是基于这么一份充满争议的资产评估报告,云阳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了该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

  云阳曲轴厂这次“改制”的结果是,在已经到位的900万出资中,刘步云及其亲属占260万,常务副厂长及亲属占150万,其他主管为80万,合计达到490万。光刘步云及其亲属就占了改制后企业股权的将近30%。

  改制后企业的这种股权结构表明,改制前作的那份评估报告有意低估了云阳曲轴厂的资产,而低估的目的只有一个:顺利通过政府的改制审批并且在改制过程中有效地压低总资产所对应的总股本,从而达到所谓的经营者持大股的目的。

  即使上述的刘步云及其亲属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都是真正以货币资金形式投资,如果按2002年9月30日云阳曲轴厂的帐面净资产1409万元计算,该厂管理层新投入的490万元也至多只能获得改制后企业股权的26%,刘步云及其亲属新投入的那260万元更是只能获得改制后企业股权的不到14%。这就无法保证使改制后的企业实现“经营者持大股”。显然,正是为了保证云阳曲轴厂的少数几个“管理者” 能在改制后拥有企业股权的50%以上,改制前作的那份评估报告才列入了上千万元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550万元的“经营亏损”。

  但是,也就是评估报告列出的云阳曲轴厂从2002年9月底到2003年9月底的这550万元经营亏损,使允许刘步云在改制后掌控云阳曲轴厂失去了任何理由。

  主张在改制后的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人提出过两个理由,一是说这是对经营者过去所作贡献的奖励,另一个是说这样可以保证将来经营好企业。而如果对云阳曲轴厂的这份评估报告中的数字都是真实的,上述两个理由对让刘步云在改制后持大股就都不成立:

  刘步云自1993年起就任云阳曲轴厂厂长,该厂的经营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与他息息相关。如果云阳曲轴厂真的在一年中就发生了550万元的经营亏损,到2003年已经处于只有8.7万元净资产的资不抵债的边缘,那么刘步云要么是没有经营能力,要么是没有好好经营企业。在前一种情况下,让刘步云在改制后持大股不可能在将来经营好云阳曲轴厂,因为他没有经营能力;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刘步云没有好好经营企业,对他应当给予的是惩罚,而不是在改制后让他持大股这样的重奖。

  从奖励经营者过去所作贡献的角度看,如果云阳曲轴厂真的在一年中就发生了550万元的经营亏损,到2003年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边缘,那就应当给自1993年起就任厂长的刘步云足够严厉的惩罚。即使作为惩罚性措施,云阳县有关部门也应该将刘步云这样的原企业主管剔除在收购方式改制者行列之外,因为正是他们过去的所作所为导致企业举步维艰。

  而在实际上,改制前对云阳曲轴厂的这份评估报告中的许多数字极可能是假造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经营亏损的数字都可能被夸大了。而如果这些数字真是被夸大了的话,根据这些数字确定的云阳曲轴厂的整个改制方案、特别是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就都是错误的、不应生效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改制前对云阳曲轴厂的这份评估报告中的许多数字是假造的,则委托做这个评估报告的刘步云等人就犯了罪,他们不仅不应当成为改制后企业的所有者,而且应当因为伪造信息的欺骗行为而受到惩罚。

  其实刘步云等人自己在云阳曲轴厂改制中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云阳曲轴厂绝不是一个亏损的企业。如果该厂真的亏损,那么刘步云和其他高管就不会在这样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投入巨额资金以控制曲轴厂。在曲轴厂改制已经到位的900万出资中,光刘步云及其亲属就占了260万。事实上,刘步云自己也明确表示,他不是一个傻子,不会出几百万去买一个烂摊子。

  云阳曲轴厂改制中的问题在于,它不仅在形式上套用“权贵私有化”式的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而且其目标就定位在了MBO。集体企业的资产本来是归企业中的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刘步云等高管对集体企业出资所作的增资改制只是表面现象,他们实质上作的,是与增资改制相联系地大幅度压低原来归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评估值,以大幅度提高他们这少数私人通过新投入资金而在改制后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这种迂回的方式侵吞原集体企业劳动者们的集体财产。

  用工人的话讲:改制前,刘步云拥有曲轴厂的1200分之一,改制后,刘步云拥有了曲轴厂的三分之一,凭什么?

  十一、即墨水泥厂:逃废银行债务以将集体企业变为少数人私有

  即墨市水泥厂的演变在东部沿海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中很有代表性。这些集体企业普遍负有很多的银行债务,其私有化改制走了一条迂回的道路:实行“脱壳经营”,先设立一个归原集体企业少数领导私人所有的“新”企业,再将原集体企业的优质资产转移到这个私营的“新”企业中去,然后宣告原集体企业破产,一方面逃废了原集体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另一方面则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化为少数权势人物的私营企业。

  即墨市水泥厂1971年7月建成,原是集体企业,到1998年,生产能力已达20万吨;同时,债务本金超过1300万元,其中欠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两家债务1000万元。2004年即墨市水泥厂所欠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现已转入资产管理公司)本息合计已达2000多万元。1998年这些银行债权开始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而即墨市水泥厂则开始寻求“改制”。

  这种“改制”的第一部分是实行“脱壳经营”以逃避债务。“脱壳经营”是为了逃避原企业的巨额银行债务,在原企业已有优质资产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家与原企业无关的企业,同时让原企业破产。

  根据即墨市经济体改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的《批复》精神,该厂500多职工中的202人拿出现金共271936.35元,加上原水泥厂以原材料、水泥、车辆等抵顶所欠202人的职工工资、集资、风险抵押金等共106.4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双春公司,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

  1998年11月,双春公司开始运营。同时以每年45万元的价格,租赁即墨市水泥厂固定资产总价值达3695022元的厂房设备,租赁期10年。

  知情人士介绍,根据双春公司与即墨市水泥厂的租赁合同,后者租赁经营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承租方无关。按照一位职工的说法,“改制完成,逃债也就完成,原先欠银行的1300多万元本金及几百万元利息被一笔勾销”。

  即墨市经济体改领导小组的《批复》,其题目是对改制方案的《批复》,而该批复文件内容在表面上的含义与这个题目并不相符,因为文件内容中说的双春公司作为新设公司,与原水泥厂只有财产租赁关系,这似乎与即墨市水泥厂的改制没有关系。不过以后的运作表明,这个《批复》的内容说的也确实是即墨市水泥厂的“改制”,因为这个“改制”就是通过逃废银行债务来将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

  即墨市水泥厂实际租赁费用只执行了2年。2001年6月30日,该厂还有财务人员,此后,厂里的财务细账、职工档案、原材料细账等都被双春公司拿走了。

  这个使用即墨市水泥厂固定资产的双春公司压低即墨市水泥厂固定资产的“作价”,如“空手套白狼”一样获得了即墨水泥厂的部分资产。

  2000年9月11日,原即墨市水泥厂行政科长,现任双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福道,与原即墨市水泥厂车间主任、现任双春公司董事会监事林栽竹等,代表618名职工,将即墨市水泥厂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该618名职工1996年5月到1998年年底的工资、集资款及风险抵押金等,共计3737579.80元。经即墨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即墨市水泥厂应偿付原告全部款项;并在执行中裁定,依法变卖即墨市水泥厂部分厂房设备,作价3650796.39元,卖给双春公司。

  按照当年法院裁决,即墨水泥厂的厂房设备价值不过360多万元,此前双春公司还有注册资本106多万元,二者合计不过479万元。但是双春公司几年经营下来,这些必然折旧而从未更新过的厂房设备,到2001年却评估价值暴增。经青岛市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发现:2000年8月青岛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即墨市水泥厂评估估值为230多万元的部分资产,在2001年7月,即墨市华胜资产评估中心对双春公司做拟验证资本项目资产评估时,已经变成了580多万元。整个的即墨市双春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的评估净资产值则达2400多万元。

  双春公司资产的这种暴增,显然靠得是在将即墨市水泥厂固定资产转归双春公司所有时以惊人的幅度压低了这些固定资产的“作价”。诸如此类的有意压低即墨水泥厂资产估值,到双春公司手中后再恢复其“本来面目”之事,并非鲜见。双春公司就是以这种压低“作价”和评估的方式从即墨市水泥厂无偿获得了上千万元资产。

  即墨市水泥厂“改制”的第二部分是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包括违法的手段将双春公司的股权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

  原即墨市水泥厂多名职工反映,职工们当年入股双春公司的权益可能已经受到了严重侵害。双春公司成立时,入股职工有202人,出资的也是这202人。他们都持有股权证。但双春公司注册登记时,在建设银行的2635022元现金交款单上,款项来源却是“程显芹等6人的入股投资款”。按当时的验资证明,202位出资人同样变成了上述6人,共出资106万元资本(包括实物和现金),各占有不同比例的股权。

  对此,曾有媒体记者专门询问了即墨市水泥厂厂长、法人代表、现任双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文修。他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注册的需要。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股东人数限于2人以上、50人以下。这样做也是因为“改制的需要”。

  但据双春公司一些职工陈述,2000年以后,由于银行要债比较急,双春公司领导对202个股东说,这些股权是要承担债务责任的,股权越多,还债越多。在此情况下,大批职工“被迫退股”,将股权证交给双春公司财务处,每股获得价值2000元的水泥。经过如此抵扣,到2001年,双春公司变更登记后的情况表明,6位股东的出资额增加到130多万至240多万元不等,双春公司的注册资本也达到1106.4万元。目前还有50多位员工持有股权,但其权益不知从何体现。

  另据熟悉内情的律师介绍,双春公司成立时登记的是私营企业,从成立到变更登记,出资人只有6个人;尽管股东大会名义上存在,但基本没有开过会,更谈不上行使股东权益

  而6名登记持股的自然人都是双春公司的现职领导。

  这样一来,从即墨市水泥厂变为双春公司的“改制”就成为:原来靠银行贷款支撑起来的集体资产,通过“改制”变成少数个人的资产,而且他们并不对银行过往债务负责。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只要新企业无偿接受了原企业的财产,就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就逃不掉旧的债务。通过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肯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通过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转让一些不良资产,如果企业按照法律程序破产,那些债务实际难以追回。

  因此,即墨市水泥厂的一位干部私下透露,即墨市水泥厂可能要被人“操纵”破产。而如果即墨市水泥厂破产,它欠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共2000多万元债务就可能无法追回。

  而在实际上,2004年即墨市水泥厂所欠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现已转入资产管理公司)本息合计不过2000多万元,从即墨市水泥厂“脱壳”而出的新企业即墨市双春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评估的净资产值就达2400多万元。即墨市水泥厂的一位干部私下透露:“现在,即墨市水泥厂的资产就算加上被双春公司白拿的,实际上仍属于资可抵债”。但是即墨市水泥厂的私有化“改制”和“脱壳经营”却要把该厂欠银行的所有这些债务全部逃废掉。

  即墨市水泥厂一位知情职工毫不隐讳地对来采访的记者说:“我们的企业从来都是资能抵债。现在要成立新公司,让原先的厂子破产,就是要逃避银行的几千万元债务。‘脱壳经营’逃避债务,在我们这儿是公开的秘密。”一位知情人则说:这“是为逃避银行债务;企业知道,当地政府更心知肚明,而且往往就是政府主导的。” 而在这样逃废银行债务的同时,双春公司的6名现职领导却迅速发财变成了百万富翁。

  即墨市的工商局的有关人士说:“仅在即墨市,通过破产的方式,几十家企业逃掉了银行20亿~30亿元的债务。”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资产处的一位人士则说:“所谓‘脱壳经营’的企业,在全国也不少见。”

  十二、齐二药厂:所有权混乱不清下的“改制”导致恶性事故

  广州市的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假药,到2006年5月16日为止已经至少造成5人死亡。

  亮菌甲素本是一种正常的药品,“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之所以会致人死命,是因为该厂在购买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的药用辅料“丙二醇”时,实际购入的是假冒“丙二醇”的“二甘醇”。正是“二甘醇”的毒性使人死于非命。而“齐二药厂”购入假冒“丙二醇”的“二甘醇”之原因不问可知:由 “二甘醇”假冒的“丙二醇”比真正的“丙二醇”便宜,可以增加利润。

  齐二药厂由此成了一类企业的典型,这类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混乱不清,在这样混乱的所有权下实行私有化“改制”,导致企业发生恶性事故。

  齐二药厂的私有化“改制”完成于2005年,在此之前,它是一个真正的公有制企业,但是具体的所有权归属却混乱不清,连为报道假药事件而进行过调查的记者们也有不同说法。

  记者报道中的一种说法是,齐二药厂已经生产了“整整38年”;2005年7月份齐二药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当时这家企业“还属于国有企业,由当地一家大型的企业集团——黑龙集团控股”。记者报道中的另一种说法是,“齐二药厂曾是一家集体企业,曾隶属齐齐哈尔八大国有企业之一的市车辆厂”;“后来,齐二药厂与类似多家企业并入黑龙集团,计划整体上市”;“由于黑龙集团后来决定转型,齐二药厂于2005年列入改制之列”。

  由这些材料中我们无法断定,已经有38年历史的齐二药厂最初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在2005年齐二药厂完成私有化“改制”之前,该厂曾隶属于当地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黑龙集团。后来,正是由于黑龙集团决定“转型”,2005年齐二药厂才进行了私有化“改制”。

  2005年9月30日,官方公告称,经招商引资,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以1442万元接盘齐二药厂,从黑龙集团手中购买了控股权,随后又将这部分股权的25%出售给了当地一家连锁药店的老板桑红霞。这个所谓的“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的老总名叫向东,很少在齐齐哈尔露脸。齐二药厂的工人认为,这只是名义投资行为,实际进场的买家却是本地人桑红霞、刘劲涛夫妇。

  到2006年5月,在齐齐哈尔一些官方网站上,齐二药厂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尹家德。他还兼任齐齐哈尔黑龙集团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恒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次齐二药厂发生假药致人死命的事件后,他也受到警方的传讯。不过,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赖井武介绍,尹家德目前已不再担任齐二药厂的任何职务。该厂现在的总经理为桑红霞。

  看来2006年5月还将尹家德说成是齐二药厂的法定代表人是错误的,出这种错误的原因可能只是齐齐哈尔官方网站行动迟缓未能及时更新信息。齐二药厂完成私有化“改制”后名义上的总负责人应当就是桑红霞。

  桑红霞,女,30余岁,齐齐哈尔本地人,早年曾有医疗机构从业经验,与人合作的论文还散诸于互联网上。她目前还是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家1997年开业的公司主营药品零售,地址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南马路,当时产值仅30万至50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当地律师迟夙生告诉记者,桑红霞仅是齐二药厂的老板娘,公司真正掌权者是其丈夫刘劲涛(音)。而另一位业界人士介绍,刘氏夫妇近两年在当地发展迅速,目前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并与当地政商两界保持广泛的关系网络。

  根据目前暴露出来的资料,2005年齐二药厂的私有化“改制”至少存在3大问题:

  第一大问题是,私有化“改制”前的齐二药厂经营情况不错,并不需要私有化和引进私人投资者。

  在齐二药厂所在的铁峰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认为是最好的两家企业之一。该公司对外称年产值1亿元,利税1千万元,是当地最大的纳税大户之一。另外,齐二药厂2002年为完成GMP认证,共投入3千余万元。

  原在齐二药厂生产车间工作的薛师傅向记者介绍,齐二药是一家在行业内有着良好声誉的企业。该公司多年来一直很受各医院和药品公司的信任,这主要是因为该公司有着很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所有的药物都是经过多次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的。曾经有过职工加班加点干,医药公司的拉货车就在厂子大门口彻夜等候的情况。

  薛师傅说:“在改制前我们企业是很注意产品质量的,一旦哪个环节出了质量问题,全厂都要扣奖金。谁犯得上因为自己的失误而让全厂人跟着倒霉呢?挨骂也挨不起啊!”

  公司原检验部的一位老师傅告诉记者,2003年国家对医药行业进行GMP质量认证时,厂里很重视。当时厂里所有硬件设施基本都已经达到GMP认证的标准,诸如红外线、紫外线分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精密检测仪器厂子里都有,唯独在检验这一环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因为该厂的所有检验人员都是从建厂时就在这里的老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没有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很多都是工农兵学员。虽然这些人都有着很丰富的检测经验,但是GMP的标准是不相信经验的。没办法,当时厂子只好从其他地方调来一个大学毕业的检验员,就是后来担任检验部经理的景兵。就这样,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通过了GMP认证。

  齐二药的一名老职工刘师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在过去,我们厂是齐齐哈尔市内待遇相当不错的企业了!”说这句话的时候他脸上是一种骄傲的表情。

  刘师傅称,他从建厂的时候就在这里工作了,到现在已经整整38年。公司曾经是效益相当不错的企业,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和工资奖金在齐市都是数一数二的。“那时候想调进我们单位还得托人找关系,在外面说在二药工作是很风光的,哪像现在……”坐在二药大门口的刘师傅叹着气说。

  基于此,记者在报道齐二药厂的问题时使用了标题“曾经好企业,改制变了天”。

  2005年齐二药厂私有化“改制”的第二大问题是,向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转让齐二药厂的1442万元转让价明显过低。新闻媒体也报道说,这个转让价本身就备受争议。齐二药厂对外称年产值1亿元,利税1千万元,是当地最大的纳税大户之一。另外,齐二药厂2002年为完成GMP认证,共投入3千余万元。工人们认为,齐二药厂至少价值4千万元。以不到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样一个企业,显然是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

  如果考虑到“改制”前管辖齐二药厂的黑龙集团情况复杂,“改制”时“购买”齐二药厂的那个“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十分神秘,这个“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又神秘地将齐二药厂的部分股权和实际经营权都出让给了桑红霞夫妇,而桑红霞夫妇又与当地政商两界保持着广泛的关系网络,我们就可以推断,私有化“改制”中齐二药厂的“出售”和“购买”背后很可能有一个巨大的黑幕。

  齐二药厂私有化“改制”的第三大问题是,私有化“改制”前不告知企业中的工人,“改制”增加了工人的下岗失业,并且使齐二药厂越来越家族化。

  伴随着齐二药厂私有化“改制”的一大变化是,不到100天就陆续出现了工人下岗事件。

  原在生产车间工作的薛师傅在回忆该厂改制的情况时对记者说:“早晨我从家走时还告诉老伴中午不回家吃饭,结果上午九点多就回来了,见到老伴第一句话就说我下岗了!”

  据薛师傅回忆,那是2005年10月上旬,当时厂子摘掉了制药厂的牌子,换上了“有限公司”的牌子。很多老职工还在琢磨着制药厂和制药公司这两个名字究竟有什么差别时,就接到了下岗的通知。接到通知时薛师傅正在往配料池中配药,突然新上任的公司副经理走过来告诉他收拾好个人物品,他下岗了。从那一刻起,薛师傅就成为从该公司下岗的200多名老技术工人中的一员。

  工人们反映,齐二药厂越来越家族化,主要管理层均来自于改制后的实际经营者刘劲涛夫妇的家族。正是这样排斥老技术工人、任用自己家族的成员,导致齐二药厂产品质量失控,发生了恶性质量事故。

  十三、海南省机械总公司:“改制” 成了掩盖贪污腐败的手段,使企业产权更加不清

  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简称省机械总)是海南省属的国有大型企业。自2000年6月开始至2003年10月为止,该公司对其下属的22家国有企业中的8家进行了改制。

  2002年底到2003年年中,有人多次向海南省主管单位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控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唐南富违法违纪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海南省企业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于2003年年中作出了一份《关于反映唐南富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在省企业工委第17次全委会上“原则通过”。该《调查报告》站在袒护唐南富的立场为唐南富“澄清”了某些“事实真相”。但是,将这份《调查报告》与对唐南富的举报相对照,我们却益发看清了,唐南富确实将国有企业的“改制”变成了掩盖他自己及其亲属们的贪污腐败行为的手段。

  唐南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为他自己及其亲属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作掩护,其方式之一是让其亲属开办私营企业,通过让国有企业为这种私营企业负担亏损而侵吞国有财产。这方面的典型是由唐南富的姻亲吴繁惠、妻弟林尤联经营的所谓“安凯公司”。这是个私营公司,却与海南省机械总下属的国有企业“省汽车销售公司”合为一体经营!

  海南省企业工委的《调查报告》承认:“安凯公司是以自然人(吴繁惠、林尤联、李春梅)名义成立,注册资金100万。与省汽车销售公司(国企)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开展业务”。“2001年5月至7月,有37名职工入股经营,集资款26.7万元;2001年4月至12月安凯公司亏损23.5万元,尔后安凯公司把37名职工26.7万元集资款全部返还。造成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累计亏损59.3万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安凯公司债务合计205.4万元;欠省机械总下属国有企业6个单位115.8万元”。

  显然,安凯公司亏损的这59.3万元和欠省机械总下属国有企业的那115.8万元,就只能变为国有企业的损失,由国有企业来承担了。而这样让国有企业承担私营企业费用和亏损的人,只能是掌握这些国有企业最终决策权的人,在这里就只能是海南省机械总的那位总经理、法人代表唐南富。

  国有企业“改制”的鼓吹者们总是说,私有化和改制是为了“明确产权”,“消除国有企业负赢不负亏的弊端”。可是这种“企业改制”下所成立的安凯公司,竟可以既是国有企业,又是私营企业。产权不仅没有变清晰,反而不清到了极点。在企业亏损之后,私人的投资就如数撤了回去,亏损当然只能由国有企业负担。这样的“负赢不负亏”,岂不是比任何国有企业都严重!

  明眼人一看既知,这种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国有又是私营的所谓“私营公司”,其实就是唐南富的那几个亲属利用国有企业的已有资产为自己制造“私营企业经营收入”。这些“私营企业经营收入”,可以叫工资、奖金,也可以叫利润分红,也可以叫别的什么千奇百怪的名字。但是不管它的名称是什么,其实质只能是一个:贪污和侵吞国有资产所得到的收入。安凯公司亏损之后如数退回了所有对它的私人投资,就证实了这个所谓的“私营企业”不过是其经营者侵吞国有财产的一块招牌。

  控告唐南富的人认为,还有一个先捷公司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贪污和侵占国有资产问题。先捷公司的工商注册法人代表是唐南富,出资人为海南省机械总下属的两个国有企业,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于海南省机械总的第一轮“改制”之后。唐南富下文件将先捷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人员安排都交其妻林素平负责。其结果,先捷公司大量占用海南省机械总下属国有企业的资金,其经营却从不接受作为其股东的国有企业的监管,而在获得赢利时也不给国有资金任何回报。显然,这样的公司能够很容易地就以“独立经营和分配”的方式将大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掩盖起来:它只需将所有赢利都当作“工资”和“奖金”分给该公司的少数几个“员工”。

  唐南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为他自己及其亲属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作掩护,另一个方式就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承包”出去,在“承包”的招牌下将国有资产的收益变为自己亲属的私人收入。

  据知情人揭发,海南省机械总下属的省汽工贸总公司有一家下属企业汽修厂。在唐南富的姻亲吴繁惠就任省汽工贸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期间,根据唐南富、林素平夫妇的旨意,对这家汽修厂实行了内定性的承包,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原汽修厂的一名职工(他也是唐南富和林素平的亲戚),实际上汽修厂的承包人是唐南富的妻弟林尤华,其本人的工作关系在省机械总下属企业省机电公司,为使承包汽修厂合法化才借用了他人名义。

  林尤华借用他人名义承包汽修厂本来就是一个腐败行为,因为签订的承包协议仅仅规定,该厂负责解决4名职工的就业、工资及4项保险金的缴纳问题,并每年向省汽工贸总公司上缴承包金2万元;而与此同时有人提出愿以年上缴承包金12万元承包该厂,却没有得到同意。

  而在海南省机械总改制之后,2001年由林素平担任省汽工贸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其后林素平在一次部分班子成员会议上公然提议,全部免除汽修厂应当上缴的承包金。此后,唐南富的这位妻弟就依仗其姐姐和姐夫的权势,不仅不交承包金,连所用的办公室租金及其物业管理费也分文不交,甚至水、电费也经常拖欠不交,实际上将汽修厂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唐南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为他自己及其亲属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作掩护,另一个途径就是不作清产核资和审计就关闭企业,遣散职工,以掩盖过去在这些企业中发生过的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腐败行为。

  海南省机械总在2000年之后的那一轮改制中,对下属的海南省机械房地产总公司、海南省太平洋旅游开发贸易公司等3家企业没有作清产核资和审计,急急忙忙由上级单位省机械总公司出资给仅存的11位职工发放了补偿金,遣散了原有职工,就算完成改制。知情人的揭发认为,这样作是为了永远掩盖这些企业中由经济犯罪造成巨额亏损的事实真相。

  据知情人揭发,省机械总下属的这个房地产总公司和太平洋公司,90年代都曾由唐南富任总经理、法人代表。在此期间,这两个公司以开发建设度假村为名或通过签订各种假贸易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2,400万元。短短几年时间,这2,400万元银行贷款就被挥霍一空。原来用这些资金购置的土地、房产已经被转让,保守地估计这些转让收入也不会少于1千万元。这些钱流向了合方,是如何用的,企业职工不了解,上级主管公司也不清楚,而到改制时这两家公司已经基本上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资产。

  有一个事例可以说明这两家公司的大笔资金流向了何方:它们曾以搞演海度假村工程项目的名义,将机械房地产公司100万元、太平洋公司258万元共358万元人民币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派员领取现金,经办人主要是唐南富的妻弟林尤才,而林尤才作为经手人却拒绝在经手人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当时的财务工作负责人向林素平(唐南富之妻,时任太平洋公司总经理助理)提出,这样作不符合财务制度,并拒绝办理。林素平将情况报告了唐南富,唐南富就打电话对该财务负责人说:“现在是经理负责制,林素平的要求已征得我本人的同意,今后这类情况,只要是林素平提出,就要无条件执行,不得耽误、拒办,一切由总经理负责。”但这些资金转出后,并没有用在项目开发上,演海度假村也纯属子虚乌有,根本就不存在。但是在那之后,经手人却突然间暴富了起来,这倒是不争的事实。

  将这样的两家公司不经清产核资和审计就急急忙忙进行改制,遣散原有职工,对此的唯一合理解释只能是图谋通过解散企业、遣散知情人来掩盖企业中的贪污腐败行为。

  从唐南富的这些贪污腐败行为中直接得到好处的多半是其亲属,而这些贪污腐败行为之所以能得逞,也与他的许多亲属在他自己领导的企业中占据重要岗位有关。到2003年,海南省机械总在册职工不过1,837人,其中还包括了1千多名下岗职工,而唐南富的亲属在海南省机械总及其下属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财务工作的就有14人。特别是,唐南富的姻亲吴繁惠任海南省机械总的工会主席,海南省机械总下属企业中资产存量最多的海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先后由吴繁惠和唐南富的妻子林素平任总经理,后来组建的所谓“先捷公司”更是由林素平一手把持。这就把海南省机械总变成了唐南富家族的一家天下,便于他们结成团伙侵吞国有资产。

  知情人的揭发称,海南省机械总在开始“改制”之后的2001年和2002年两年中,既没有开展有效的经营,又没有增加固定资产;而在这两年中,仅有确凿证据证明流入海南省机械总的资金就有768.5万元,而该公司的正常开支,包括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福利开支和业务活动费等,加上职工改制的各种费用,至多也只需要250万元。剩下的500多万元流向了何处,是个巨大的谜。

  有助于解答这个谜的一个事实是:认识唐南富的人都说,唐南富成天呆在海口市的豪华咖啡厅“上岛咖啡”中,把那儿当成了他自己的办公地点。粗略估算,他在那里每天光喝茶的费用也要3百元。一个没有任何经营性收入的“国有企业”领导竟敢如此大肆挥霍,其腐败的气概可见一斑。仅此一例就足以让人推测,在那两年中流出的500万元流向了什么地方。

  唐南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为他自己及其亲属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作掩护,完全是有意识的和预谋的。他多次在会议上援引冯戈宁的例子,公开鼓吹应当积极推行国有企业的“改制”。冯戈宁原为海南省机械总下属企业省农机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现已被判无期徒刑。唐南富多次说:“冯戈宁的公司如果早改制了,就没有那么多人告状,冯戈宁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了”。一语道破了腐败分子积极“改制”的天机。

  据我们听到的有关公有企业“改制”的种种传闻,上述这样的问题在各地的企业“改制”中是大量的。

  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在领导成员的腐败,首先要作的应当是将这样的腐败分子撤下领导岗位。但是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却变成了掩盖贪污腐败行为的手段。(作者:左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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