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通以为和BATJ合作就可以利用私企的研发来服务于自己,这是痴人说梦。研发是私人资本生存的根本,它让你控制了,它还吃啥?因此,联通想利用混改获得研发支持,是不成立的。 第二,联通引入私有企业资本金共计为313.3亿元,具体为腾讯以110亿元位列榜首,占股5.21%;其次是百度70亿元,占3.31%;阿里巴巴43.3亿元,占2.05%;京东50亿元,占2.36%;苏宁40亿元,占1.88%。实际上,联通只引入了私人资本313.3亿元。这一点钱,中国移动就可以出得起吧,完全可以不引入私人资本。
第三,联通混改作为特殊例子,个案通过,这是违法行为,违反宪法,违反证券法。中国政府嘴巴里天天喊依法治国,行动上在违法,这如何服天下人?
第四,联通的所谓战略合作伙伴是不是投资方,并不影响合作。有钱赚谁都会合作。
因此,联通混改,既不能获得技术,也不是缺公有资金的投入,也不影响业务发展,同时还是违规行为,搞特殊化。这样,联通混改,就是彻头彻尾的为混改而混改,是得不偿失的,是中国变相私有化的典型(35%多的股份私有化给了私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