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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错误的

已有 1450 次阅读2016-9-7 15:39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随笔评论| 国务院, 行政主管, 公积金, 经营权, 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错误的,原因是这项政策阻碍了中国农村的发展,这种阻碍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变得没有政治意义,也失去了法理基础。实际上,细心的人会发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大家请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两种形式:(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这样问题不就来了吗?根据以上规定,国家与农民之间是有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两者应该是对等的双方。而现在不对等了,是国家不收任何费用,意思是把地承包给农民,不但不收费,而且给补贴。这应该不叫承包关系了,承包关系不成立了。在《承包法》里的条文里看来,承包者只有权力没有义务了,这样法律还有意义吗?已经没有了,已经不成立了。应该叫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意思是国家的土地给农民,农民只要种地就行了。有意思的是,既然连承包制都不成立了,农业部还要搞确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业部不是邪了门是什么?实际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穿在每个中国人身上的一件“皇帝的新衣”。
      二是承包权限制了农村新增劳动力。这个承包权是对家庭而言的,增减少人员都不增减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新增的年青人反而没有地可种,只得外出打工。事实上,现在农村只有老弱病残种田,也是原因之一。
      三是增加了种田成本。农民流转只是流转经营权,不是承包权,承包权是作为资本的,要收费,或者作为股份,这样得到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必须支付这一成本。目前来讲,纯主粮农业是不赚钱的,靠国家补贴赚钱,这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质量,经营户只能靠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污染农业手段耕种土地来降低成本。
      四是土地承包权永远无法更改。农民承包确定的年限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个权力一定就是至少30年,林地达到70年。尤其是,承包者在承包期过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继续承包,那么承包者永远都不会放弃承包权,因为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加上经营权可以流转,这实际上变相私有化土地了
      五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隐患。随着城乡社会公共保障事业的平等化,对于非农民就是不公平的了,因为农民有承包财产,而工人啥也没有。
      六是乡村两级组织名存实亡。土地确权后,农民更加可以自由支配了,与乡村两级组织没有关系,这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的,这样,乡村两级组织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对农民已经没有任何经济上存在的意义。尤其是这两级组织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权基础,对中国公务员队伍的经济价值取向有重要的支撑意义。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搞农村土地分配制。土地为村级集体所有,全体村民拥有,可以搞全体人员股份制,也可以搞集体公司制,或者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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