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岳博士在有关于刘牧野和五色板关系一文下的留言,留言中提到了伪证。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美国的伪证罪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宣誓后的一般虚假陈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 under oath)或者是没有经过宣誓程序的声明(Unsworn declaration),一般被认为是A级轻罪,有罚几千美元的,也有处罚严厉点坐一年牢的。当然就算既不罚款也不坐牢的轻判,一个人头上顶着伪证罪,也相当于赔上了一辈子的声名。一种是严重的伪证罪,指的在正式审判程序中作的重大虚假陈述,这应该是三级重罪了,最高可能坐十年牢。在翰山案中,被告承认了在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并道歉,双方不经过审判达成了赔款加认同判决书,他悬崖勒马没有走向不归路,从此睡上了安稳觉。见此博文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4860 那么其它的案子里的被告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假如其中有伪证的情况存在,岳博士是否会根据相关法律对相关人士进行伪证罪的刑事起诉。(不论是否上诉)
为什么伪证是重罪?如果一个人老老实实作证,就能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让双方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做伪证,就有可能是非颠倒,要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受冤枉的人要花资源和财力来反驳伪证,法官可能得重新审理案件,国家会为同一个案件支出更多的,本不应该支付的审判费用,耗用公共资源。证人作证的成本,无论其是否做伪证,是最低的——他只要开口说话就行(除了其他个别情况外)。他只要说真话,司法成本及当事人各方的成本就会降低;他只要说假话,司法成本及当事人各方的成本就会陡然升高。所以,作为最低成本承担人的证人,其一旦说谎,就一定要给予重罚。在重罚的预期之下,证人说谎的可能性则会大幅降低,那么正义得到伸张的成本也就大幅降低了。
原、被告各方(或控方和辩方)都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都可以被要求成为证人作证。所以,他们一旦在法庭上撒谎,都可能因为伪证罪而受罚。当然对一个人是否做了伪证,同样要Due process。
顺便看了下如果加州刘牧野就是五色板 这篇博文。颇有感慨,很多人不知道五色板做了什么,甚至为了个人的私怨,把五色板所作所为的原因归结到受到别人的不友善对待,我想请问下这些卫道士们,楚楚当时是个实名,五色板是个匿名,珍珠湾既没有中伤五色板,也没有抖落五色板的隐私,顶多根据规则封杀五色板及五色板的马甲。这位拿着人家的实名进行中伤,以谷歌上充满对实名的中伤为战果而洋洋自得,这是正派人的所作所为吗?(他这篇中伤文章中的主角不是我,但在当时我还是路遇此事,为楚楚在美中网进行了投诉)
刘牧野与五色板的关系,是不是就是五色板本人,岳博士让大家猜。我觉得他很像,他后来的行文已经和此人很像了,至于岳博士有没有其它的证据我不知道,但我相信他的判断。刘杨案所在的州法院和翰山案所在的联邦法院不同,一般不会有什么ADR及和解会议,大概没有翰山那个机会。从岳博士的起诉书看,不管这些纷争的起因是网站竞争,还是对个人的看不惯,一个人做任何事都不能不择手段,否则有些后果不是你能控制的。可以说,只要事情严重到走上了法律进程,案子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得按部就班走下去,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现在轮到翰山一身轻松的黄鹤楼上看帆(翻)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