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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桑兰被判赔律师费 海明前律师曝其最终目的为移民

热度 8已有 8689 次阅读2015-2-8 10:42 |系统分类:转帖-见闻

桑兰及其代理律师徐晓冰被美国法院判决赔付被告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具体金额有待法庭再行确认。
与此同时,助理法官弗朗西斯还建议不允许桑兰单方面撤诉,此案不仅不能终结,而且必须重启并继续。此建议还有待主审法官托雷斯的批准。
桑兰跨国天价官司2011年4月在纽约联邦法院开打之后,这是在3年半的时间里法庭第一次做出罚款裁决。

 美国联邦法院网站纽约当地时间5日刊载了弗朗西斯法官的裁决书和司法建议书。他裁决桑兰和她的律师徐晓冰必须共同赔付被告在取证阶段所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本案的被告之一刘国生在电子邮件中表示,为了顺利完成对桑兰的取证,他们已经花费了约25万美元。这些花费每一笔都有证据。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在裁决中说,他在去年两次命令桑兰接受被告方的询问(Deposition,也有人称“录取口供”),但是桑兰在离录供时间仅差3天的时候,突然单方面撤诉,而且没有执行录供的命令,故此,法官罚她和她的律师共同赔付被告为了准备这次录供而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刘国生说,取证阶段的费用,仅仅是整个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他们为打这场官司已经花费了75万美元。他们还有其他的惩罚要求,这些要求依照程序还有待法官日后裁决。
弗朗西斯法官在裁决中说,桑兰不录供的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她和她的律师“因此要对被告为安排那次录供而产生的合理花费,包括(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共同担责”。
法官指示被告在14天之内递交相关的账单和证据,以便法庭计算出桑兰和她的律师徐晓冰需要赔付的具体金额。

去年,官司进入取证阶段。在官司开审之前,原告与被告双方互相录取口供,是调查真相的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难得的机会。但是桑兰最终没有利用这个机会。

桑兰是中国体操队前选手,1998年在纽约参加友好运动会时,在一次赛前热身练习中摔成高位截瘫。中国代表团回国之前,安排她住在美籍华人刘国生和谢晓虹家里养伤。2011年,她将自己昔日称为“恩人”的刘国生、谢晓虹,友好运动会的主办单位时代华纳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最高时达到了21亿美元。桑兰还到纽约一家警局报案,指控谢晓虹的儿子薛伟森当年强奸了她。在纽约警方宣布她的指控“经不起合理质疑”,不予立案之后,桑兰告诉美国联邦法院她是在第一任律师海明的“误导”之下,才去报了强奸案。而海明则向法庭辩解说,告强奸一事完全出自桑兰本意,她的目的是通过告薛伟森强奸来取得美国的U签证,通过这一独特的途径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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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3 个评论)

回复 自在飞花 2015-2-8 12:39
雷人! 竟然是这样的结果
回复 Chi202 2015-2-8 13:07
自在飞花: 雷人! 竟然是这样的结果
这有什么奇怪的?  
回复 Chi202 2015-2-8 13:11
这个徐晓冰为什么往火坑里跳?  
回复 自在飞花 2015-2-8 13:14
Chi202: 这有什么奇怪的?   
强奸案是可以随便杜撰的吗,  女人的名声不要了
回复 Chi202 2015-2-8 13:21
自在飞花: 强奸案是可以随便杜撰的吗,  女人的名声不要了
你相信有这个事?  
回复 自在飞花 2015-2-8 13:27
Chi202: 你相信有这个事?   
我开始以为是真的
回复 Chi202 2015-2-8 13:31
自在飞花: 我开始以为是真的
只有你相信!  
回复 自在飞花 2015-2-8 13:37
Chi202: 只有你相信!   
  
回复 岳东晓 2015-2-8 15:42
我对FRCP 37(d),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47

下面是我就桑兰案的具体评论

While a party prevailed in a Rule 37(d) motion is naturally inclined to piggyback as much fees as possible, there is a strict causality requirement between the opponent's failure and the awardable expense, which is often overlooked.

Causation, both in fact and proximate,  is required under the plain language of  Rule 37(d) for a fee award. A judge has no discretion awarding expenses not caused by an offending party's failure, rather,  his discretion lies in finding unreasonableness in a fee request.

The phrase [preparing for the plaintiff's deposition] in the Magistrate's order should be construed narrowly to mean the preparation for the deposition EVENT and not the whole nine yards.  For instance, if defendants ordered video conferencing service, then the nonrefundable portion of the cost is caused by the failure. However, the cost of reviewing documents is clearly NOT caused by the failure to appear, and is not awardable under 37(d).
回复 jjsummer95 2015-2-8 21:52
没完没了,不感兴趣
回复 陈营 2015-2-8 22:05
就桑兰自身而言是个典型的道德败坏分子无疑。至于法律游戏如何玩下去自有高手献艺。刘国生夫妇不会束手待毙,即便海明游戏失败或许还有机会争取好一点的结果,所有这些都已经是法律游戏范围的事情了,桑兰早就是没用的引子了。
回复 中西部网客 2015-2-9 00:45
岳东晓: 我对FRCP 37(d),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47

下面是我就桑兰案的具体评论

While a party preva ...
桑兰案,特别是柴玲状告制作纪录片《天安门》的长弓集团侵权案败诉并判原告柴玲赔被告律师费51万美元,证明 frivolous litigation 后果严重,会遭法庭制裁。这正好给老牛一个Warning,众湾民看戏党看来是没戏看了。
回复 岳东晓 2015-2-9 01:08
中西部网客: 桑兰案,特别是柴玲状告制作纪录片《天安门》的长弓集团侵权案败诉并判原告柴玲赔被告律师费51万美元,证明 frivolous litigation 后果严重,会遭法庭制裁。这 ...
你基本就是一个没脑子的法盲。我已经多次教育你,你也无法理解基本概念。

Does your primitive mind even comprehend the legal principles that  I wrote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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