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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河边 是是非非(10) 说说普世价值

已有 10569 次阅读2016-9-28 16:38 |系统分类:转帖-知识

是是非非(10) 说说普世价值     时间: 26 9 2016 18:34

作者:河边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是是非非(10) 说说普世价值
 

一提起普世价值,很多人就感冒,马上想到极左,或是极右,但却不问一问什么是普世价值,为什么有或没有普世价值。这样一来,不论后面的讨论如何,前面都没弄清楚,当然是只有打糊涂仗了,话题难免扯到云里雾里去了。下面说说我对普世价值的看法。
 

说道普世价值,这里面有普世与价值两件事,首先说价值。价值观来自人的道德观,而道德观说的是人们互动时应当或不应当有的行为的理由。这种理由形成人的行为动机,人就按这个动机发出行为。所以,普世价值观就是普世道德观的意思。不知道为什么人们要绕个弯子说同样的事,大概是闲来无事的缘故。
 

再说普世,它的意思就是世界上普遍存在。所以普世价值,说到底就是世人普遍认同的道德观。这样一来似乎问题就很简单了:世界上有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吗?当然有,例如不许谋杀他人等,例子多了去。要不然,人如何可能实现不同个人、不同家庭、不同部落、不同群体、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没有人愿意活得好好的,到了另一个不同的地方就把性命丢了。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为普世价值观争论?人们争论的普世价值观说的其实是更深一层的道德观:关于如何设计社会制度所要根据的道德观。这个问题不是新问题,只要读一读历史,就知道这个问题自古就有,存在于所有的人类社会中。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却有古代与现代的区别,即道德的根据何来这个问题,古人与现代人有完全不同的想法。下面请读者跟着我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
 

一、三纲五常
 

不同地方的古人对于人的行为的根据的来源有不同的想法。何以如此?我看到过各种说法,有的说是因为所处地域的山水不同,有的说是天生的不同,有的说是看不见的力量的作用。我以为恐怕答案还没有找到,所以略过这个问题,直接说说汉人对于人的行为的根据――也就是道德――的来源看法的历史渊源。
 

我们都知道汉人的道德宗师是孔子,他的道德体系经过后人的加工,最后成为简称为“三纲五常”的一套伦理道德。它说的是:世间人的所有关系不过是五种: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人们之间的某时某刻的互动不过是在其中一种内发生。这时,行为的根据――也就是道德――就是一套因时因地变化的互动准则。照孔子的办法来看,这原本该是一个“跨世纪”的浩大工程才对,因为不说别的,先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到底有多少种要论证清楚就难于上青天。例如男女之间,除了夫妻关系,难道就没有别的关系了?孔子道德学说的办法就是“男女授受不亲”(《孟子》),拒绝承认还有其他的关系。可是,如果遇到了南子主动坐怀(或受惑)上来了又该怎么办?那就要做到“坐怀不乱”,向柳下惠同志学习。于是这套体系就发展出了一套“仁义礼智信”,除了朋友关系以“信”为原则,其他的说到底就是行为上一方服从另一方,所谓“三纲”就是这个意思。
 

这样一来,势必有一个问题:这为“纲”的一方如果只为自己,虐待对方怎么办?孔子很有智慧,他提出了一个道德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遵此原则,位尊者对于位卑者也就会行事有度了。可是,这个约束是道德约束,属于自我约束,并且是“己所不欲”,不是“他所不欲”;而卑者对于尊者的服从却必须是不讲价的,是强迫性的,这就埋藏了这个原则的不可执行性。所以贾政要打宝玉时,宝玉若是抗议说,老爷你不愿意别人打你的话,你就不要打我。贾政训斥道,胡说!我要是犯了上,也要挨板子的!直到贾母听了袭人的报信,赶过来大喝一声:胆大!逆子要气死我吗?一瞬间,是非――好坏真假――就全部重新认定了。
 

所以,这套体系发展到后来,出路只能是从孔子的“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礼记》)发展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只有这样才可能在人际互动中施行完全的道德管理。不过,人欲都灭光了,人也就不是人了。所以社会上学了这一套的人就只会要么是没了人欲的假人,要么是假作没有人欲的伪善,因时而异,因地而宜,大家就这样半醒半睡地过了两千年。而社会的实际管理,实际上搞得是“外儒内法”,真正维持统治者权威的还是要靠严刑峻法。
 

孔子究竟根据什么最早想出了这样一套道德体系?这个问题源自人的理性对于因果性的依赖,孔子也就必须说明白,究竟“因为”什么,“所以”人要这样行为。孔子的根据是更早年代的周公,周公才是集大成的圣人王者。周公就是根据,有了周公,就有了人的美德的根据,就有了道德治世的可行性。可是,周公的德行与周公的政治制度基本就是一个传说,古人在古代说话也会如今人一样说“自古以来”,这是我们的思维特点,对于“真”的论证,我们有深厚的想当然的传统,在此基础上的结论当然就不能当真了。
 

不过,说上面这段话时我是有保留的,因为我的根据只是如今写在纸上的东西。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有的古人或许还说了很多关于什么是“真”,只不过当时没法被记录下来,以至于后人只能读到一种想法,久之便以为我们只有“自古以来”一家之言了。
 
  
二、上帝之约 

还有的人类走的是不同的路。他们用的是另一套思维方法,推理出人与自然都必然来自一位造物主。这造物主有他的意志,规定了人当如何行为。这规定就是他与人的约,例如《摩西十诫》就是这样的约。但这约里并没有说帝王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后来发展成语焉不详的“造物主的归造物主,帝王的归帝王”;再后来有帝王也说自己同样是造物主所造;再后来有人成了造物主在地上的代表,代表造物主给帝王加冕治世的权力;又再后来帝王与造物主的代表联手共治天下,有1000年之久。
 

这种想法依靠的是演绎推理,把思考限在形而上的世界里,穷尽了一切疑问,只有唯一的真理,所以有着无比的底气,不像汉人那样从春秋吵到秦汉,又到宋明,再到民清,把十几部经典注疏后扩大了差不多500倍,而人家是读来读去就一部大书,分作两本小书,其他的解释都汇成一套哲学,把人间的一切知识都包括其中。所以,学习造物主的意志与他所规定的道德,与学习几何数学不矛盾,与学习法律也不矛盾,学习逻辑推理则更是必须的,不过基本就是一套演绎逻辑,并不是为了、也不能从中产生新的知识。
 

其他的人类还有认为善良的行为是生命轮回所需要的,人的生命的意义是存在的,善赏恶罚是人不可逃避的归宿,等等。
 

三、伦理意义
 

道德理论的提出,不论发生在哪里,其意义都是极其深远的。它为人类社会的秩序设立提供了根据,人类才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彻底告别动物世界。只有在道德的基础上,人才有可能对于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应当如此提出疑问。所以,一当发生社会道德全面崩溃时,社会一定会退回到原始状态,与动物世界差不多。也因为如此,一旦发生人觉得绝望无助,面临的都是死亡的威胁时,道德的意义也会丧失,例如当希特勒帝国全面崩溃时,希特勒的地下指挥中心的人都立刻丢弃了所有的伦理。再例如当英国皇家海军打通北极海路失败后,在撤退路上面临绝境时发生谋杀甚至相食。再例如中国的大饥荒时代发生的易子相食。等等。
 

我们看今天的人类文明,很难想象创造了如此辉煌文明的人类,在其200万年的历史中,其实绝大部分时间都是生活在同样难以想象的野蛮之中。
 

四、实证逻辑
 

五百年前开启的人类文明的现代化所基于的实证逻辑思维的产生,竟然一夜间开启了一种从未有过的文明生活。我们要问的是:所谓现代文明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我反复讨论过多次的话题。我的看法是:答案不过是自由二字。
 

我所论证过的看法是:现代化所表现出的物质文明,归根到底不过是人获得日益增加的对于自然的压迫的自由。它是人类智慧活动的最终指向。现代研究证明,人们之间生来并无大脑决定的先天差别,所以追求自由是在所有的人类社会里都看到的现象。有了新思维后,人才第一次认识到,过去所认为可靠的知识与思想,原来竟然不是可以通过实证来证明的。而所有的假象,最后的结果都是限制了人的自由,使人成为自然的奴役对象,尽管自然并不是有意识地奴役人。所以,如果要问人类有无共同的追求,我以为人类的智慧活动的指向就是自由。人类真正对于自由问题开始系统深入地进行思考与探索,也是有了新的思维方法后才出现的,我们现代的自由观是与古代的全然不同的。
 

正是在这种实证逻辑的基础上,人们才不再把社会秩序的维持建立在三纲五常与上帝之约上,而是建立在法治上。
 

五、普世价值
 

人若要实践所获得的对于自然的自由,那就需要有良好秩序的社会,否则没法享受自由。而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各种社会秩序,只有法治社会下人们可以同等地实践自由的机会最大。而一旦实行法治,公众参与的立法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才会有民主的要求,或者说,民主是为了法治而生。有了民主,就产生了多数对于少数的强制,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在具体的互动问题上的压迫,并不是民主下面就没有了压迫,就解决了公平问题。
 

而不论人类文明的进步有多快,今天与昨天有多大的不同,有一个事实是不变的:现代人生来不仅都有着相同的大脑,并且与我们早已告别的古代社会里的我们的祖先的大脑无异。不仅如此,古人所依据的思维方法同样会在现代人的发育过程中发生发展。这就是说,现代人会如古人那样思维,古人却没有现代人的思维方法。现代化生活里的人的行为因此完全有可能发生“返古”,战争与屠杀在我看来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现代人的返古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发,主要是生活水平的下降,安全感的丢失,还有就是全球化的人口流动产生的不同文化基础上的人口大量融汇时发生的价值冲突。法治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治尽管在很多社会里早期都是在较小的掌握着主要社会资源的人群里实行,但最终都要扩大到全社会,这是法治的内在逻辑决定的。这样一来,当人们用选票做决定时,同样会发生多数诉求对于少数人利益的损害,当发生在重大的利益冲突问题上时,事实上是多数对少数的合法压迫。 可是若要想在法治下有选择地排除一些人的参与立法的权利来避免这种困境,其结果必然是法治的崩溃。其次,即使有可能尝试,在现代社会里也无意义。因为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高,一个人的社会身分可以在四年中变化多次。在美国,加上普遍的持枪,这种想法是不仅浅薄,也是疯狂。
 

自由与公平是一个人类社会直到目前没法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恐怕会长期困扰我们。我以为,就解决问题来看,认同普世价值,即在确认追求自由是人类理性的指向的前提下,将保护人的自由权利看作是社会的普世价值,进一步解决好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这才符合每个现代人的最终利益。
 

难处在于,很多人不懂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不懂得有效秩序与人人在法律之前平等的关系,不懂得法律平等与人人参与的关系,不懂得人人参与与选票的关系。这些关联中,破坏了其中一环,自由的权利――普世价值――就会受到损害;可是,普世价值却又不能单独存在。这个社会价值链曾经在多个民主国家崩溃过,是我们所有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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