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规避原则。这是作为评价者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人格与道德规范。
规避原则涉及的是基本社会伦理。否则的话,连表面上的社会公正都不能维持。
一个法官不能给自己参与的事情断案。如果一个法官与案件中的事实有关,或者与争议双方之一有私人关系,却没有规避,则属于道德缺失、违背纪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惩处的。
我举个例子,假如你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说你违法打了他,双方要断个是非曲直,结果一上法庭,发现法官就是那位邻居。你邻居对天发誓,绝对公平。但判下来,你是完全错误。你会觉得公平吗?
我再举个例子,假如你与邻居发生纠纷,打上法庭,法官是邻居的亲戚,但你不知道,最后你输了。你怎么办?
在上面两个例子里,由于法官与案件的事实或参与者存在关联,其判决完全无效,而根本无须考虑其判决内容是否合理。
毛泽东写下《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创立革命根据地时,胡耀邦还只是个湖南乡下不识字的放牛娃。
按照规避原则,曾被毛泽东处罚的个人没有客观评价毛泽东的资格与可信度。
什么三七开、五五开都是不靠谱的非科学思维、情绪化断言。
30%,70%怎么计算出来的?依据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