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制订“去日本军国主义法”,主要应该有下列条款。
(1)凡直接或间接支持、肯定日本侵略战争的团体为日本军国主义团体;
(2)设立特别机构审定日本政治团体是否属于日本军国主义团体;
(3)禁止日本军国主义团体成员进入中国;
(4)禁止非军国主义团体成员,但曾经直接或间接支持军国主义,包括参拜战犯灵位或否定侵略罪行的日本公民,进入中国; ’
(5)凡试图进入中国的日本公民必须申报是否为已经列表的日本军国主义团体成员;
(6)凡试图进入中国的日本公民必须申报是否曾经参拜靖国神社;
(7)凡试图进入中国的日本公民必须表明是否承认日本侵华罪行;
(8)凡从日本归来的中国公民都必须申报是否曾经参拜靖国神社;
(9)凡从日本而来试图进入中国的非中国公民的汉人都必须申报是否曾经参拜靖国神社;
(10)试图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本企业必须申报其1895年至1945年的资本来源,凡有资本来自日本武力掠夺者,禁止进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