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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我在岳博文章下的评论

热度 7已有 15636 次阅读2013-11-5 00:20 |系统分类:转帖--非原创请选择| 文章

注:本人非专业法律界人士,任何有关司法的解释均是个人观点,不代表专业人士和执业律师的观点,更不是法律咨询和法律科普。
 
 
文引:
 
       在美诉讼几年来,鄙人不才,经历了很多。曾经迷茫过,曾经感慨过,曾经无助过。但,今天我在学会慢慢成长。法律尤其是美国司法,这个领域别说你我普通百姓,就连北京高档写字楼里的职业律师也未必搞得懂美国的司法程序。今年在全国青联法律和公共界别组开会,很多中国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问题就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与国际接轨,越来越多的跨国案件涌现出来。就以我们当初的例子,也是不熟悉,毕竟当事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士,需要执业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但通过这两年来我的经验告诉我,世界上任何的国度,都不要看到律师就认为遇到了活菩萨。11年在美期间,我们曾经自己代理自己回复法院动议,包括地方法院出庭。我想都不敢想我们在短短的时间内要补习那么多的未知!当然,这一点也要感谢岳博,是他的博文让我亲身感受,一个华人要想让自己在法庭站住脚,不是仅仅靠律师就可以完成的。
 
       因为,我们的案子还远未结束,还存在着不可预知的未知数,但今天的我们不是11年的我们,不打没准备的仗。仗要打得干净利落,在美国诉讼,如果你自己不自强,等待你的就是被律师忽悠,被法律程序耍弄。一个当事人在美国,如果你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足够的准备,没有足够的信心,官司不如不打。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就如同维护自己的生命,当你认为值得和可以为此牺牲的时候,你要搞明白这个牺牲不是钱,不是勇气,不是折磨,不是被侮辱,不是被攻击,而是要花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告诉自己,你如果真实的受到侵害,你为什么不拿起自己手中的武器?诉讼的主体在你而不在于律师,更不在于陪审团和法官,在法律上,没有人会同情你是不是道德楷模。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能做到的是给有准备,有坚定信念的人!人的灵魂不能寄托在他人身上,真理只有你自己坚守才可以获得。最重要的是,无论外界和他人如何干扰你,你都要记住一点:“这世界上没有好人坏人,只有正议和非正议,如果你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有决心和行动来验证这一真理”。
 
      学习会让自己强大!毛主席说过:“自力更生,丰衣足食”。这就是一种自立的世界观。司法诉讼的过程就是自立自强的过程,真理永远只有一个,即便命运的天平没有倾斜于你,也不能气馁,坚持真理,才是关键。
      以下,我将在岳博的博文: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19233 评论粘贴,希望与大家分享!本人也是法律门外汉,但将心得发来,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希望我们的华人、国人能增强法律意识,在这个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了解他长,补我之短。希望终有一天我们的民族能正视自己的优势,更正视自己的弱点,不败给发达国家,自立自强!
 
     评论部分拷贝:
 
            两年诉讼以来,跟着律师一起办案,提出自己的观点,要大量学习法条和程序。美国的法院是“程序正义”,要懂得和利用程序,让自己处于积极和主动。被动就要挨打——这是至理名言,我想12年前我们的状态还非常被动,就是这个道理。尤其是动议阶段,不要因为对方的动议而慌了阵脚,尤其是原告方,更要学会见招拆招,制定好的诉讼策略和目标。律师是否负责,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如何评价律师的好坏,以及是否具有职业操守,要当事人自己从法律文书,谈话和已经制定的诉讼策略上看,不能一味的贪图“大律师”“名律师”。好的诉讼状以及简单直观的诉讼策略往往是基础!
国人或华人往往有一些停留在中国式司法的观念中,认为写了诉状法院接了,然后我有理我就可以得到法官的判决。但英美法系,在立案、法庭调查、陪审团或法官简易判决方面程序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主,强调法官的作用和成文法条为主的作用,而英美法则注重原被告以及辩护人、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另外,就是陪审团的作用。
一些人认为法官重要,只要我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就可以打赢官司,在美国这个地方则大为不同。法官监督的是程序的合法和正当性,陪审团看的是事实。一些人认为证据重要,只要你没证据,你就打不赢官司,殊不知很多民事案子的证据并不是单一的声音、影像、文字....而事实在法庭中的对抗辩论(庭辨)则也是重要环节,陪审团和你非亲非故,不认识你,甚至不会带有任何的倾向性。没有证据,在律师的问话和发现(法庭调查)阶段就可以做足大量工作,当律师问你话的时候,你只能回答“YES”or"NO"。这都是律师按逻辑设计好的庭审动作,作为当事人,要有强大的内心和准备,不要认为自己有理,大哭大闹,就可以赢得官司。

另外,英美是判例法为重,在你的案子中要大量查找过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同时在动议阶段,双方律师也要动用大量的判例。当你发现对方动议中某判例存在问题,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机会,用他拿出的判例,猛打回去。

总之,在美国打官司,不但打的是钱,更是人的精力、意志、斗志、谋略和对法律的认识。不放过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有理有据的陈述,以及使用得当的法庭程序,这样可以给法庭留下好的印象。一些国人喜好针锋相对,尤其是人身攻击,这一点在美国法院是相当受鄙视的,当然这也是我在这两年来的一些体会。律师们如果都跟孩子似的吵,互相攻击,法官是不会给任何一方留情面的,管你是不是“大驴屎还是大绿尸”。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不是判断好人坏人的地方。双方律师有话说话、有理说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律师不讲理,就讲解气、解恨,挥舞大棒,最后丢掉的一定是当事人最好的法律武器。
不要迷信某某某大律师,其实,如果你一旦知道你的律师在制定严密的进攻和防守动作的时候,这个某某某大律师的外壳和光环狗屁不管用,老美法官和陪审团才不管你这一点(尤其是华人律师)。
由于官司还在进行中,随便谈谈个人观点。毕竟,我们的案子还未结束,时日还早,等一旦结果出来,我再和岳博探讨与大家分享这些经验,目前,我还只是个门外汉,请大家不要见笑。(注:本人非美国执业律师不是专业人士,一切法律方面的认识只是个人观点,更不是法律咨询服务,不代表专业人士之观点。) =================================================================================================================
岳东晓: 告不了。美国hate speech也是受言论自由保护的。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只有诽谤与“fighting words", 他这种政治性、种族性的言论应该属于受保护言论。

不过 ...
在这方面我曾经看过相关法典,网络诽谤在美国判例当中一些洲是有的,比如佛罗里达州就有一位女士因为匿名诽谤而招致官司,最后巨额赔偿。我对诽谤的理解是:1、匿名发言或实名发言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2、诽谤的重要依据和特点就是“事实陈述”,而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文章是受保护的。比如:说某某缺少生殖器,不能生育,这就属于事实陈述,如果与事实不符即构成诽谤。3、互联网的匿名和实名文章内容一般在网上发表是受保护的,因,网站和供应商不能随意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但不排除因刑事而起的法院下达命令。严格说,政府不具备随意调取公民网上资料的权利。4、一些博客,如果网站未编辑其作者的内容,也是受保护的(有相关互联网新媒体的保护法案)。
华人一般不拿诽谤当回事,认为其言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其实这是错误的。《事实陈述》的诽谤是不受保护的,诸如有人曾经说我性侵我们家的狗,我没有睾丸,这是属于事实陈述,如果不能证明这是事实,即为诽谤。可以通过法律解释~
=====================================================================================================================
 
另外,在美国诉讼,到法院提告,一定要记得法院是有“门槛”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你的损失大抵多少。美国联邦法院的“起步价”是XXXX美金,各州法院、县法院都有相关规定。比如有人告你说:“我今天赢了30万”,那要看你在哪赢的30万。如果是在县法院赢的,那你可以让他随便说说,就当一笑。因为,那不受理这么大金额的案子。总之,在美国打官司,先要看看岳博士贺梅案的诸多细节,有助于自己能尽快的明白什么是英美法,什么是法官,什么是原告、被告。美国法院是“真刀真枪”的地方,不是“击鼓伸冤”的县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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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2 个评论)

回复 岳东晓 2013-11-5 01:09
不迷信律师是很重要的。法律这东西除了一些故弄玄虚的词汇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只要多阅读、多思考,就能搞清。

你对诽谤的理解非常正确。匿名诽谤往往情节更严重,因为人匿名的时候,往往说话就肆无忌惮了,一旦被揪住,就很容易被判诽谤成立。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01:24
岳东晓: 不迷信律师是很重要的。法律这东西除了一些故弄玄虚的词汇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只要多阅读、多思考,就能搞清。

你对诽谤的理解非常正确。匿名诽谤往往情节更严重 ...
岳博给我的启发就是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这是对自己负责任。对于网络诽谤,我研究了很久,包括美国中文网大量的对我与当事人的诽谤,我目前仍然在保留这一串联信息。我不想让正剧走向复杂,但是肯定牺牲的是自己的名誉。只是,希望借助这一案件告诉大家,不要在网络上肆意诽谤和骚扰,这根本不符合美国和中国的相关法律。在中国我已经报请公安部门立案,但毕竟不想搏击那些被煽动的网友。文革不是一群人发动的!!我不想惩罚那些被煽动的人,但一定要惩罚煽动人们发起诽谤攻击的主谋。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01:52
岳东晓: 不迷信律师是很重要的。法律这东西除了一些故弄玄虚的词汇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只要多阅读、多思考,就能搞清。

你对诽谤的理解非常正确。匿名诽谤往往情节更严重 ...
匿名诽谤,其实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对方的目的!比如说,有人明明知道你在明处,而对你进行长时间的匿名网络诽谤,其真正目的是诋毁你的人格,损害你的形象,以及摧毁,这就是恶意诽谤。当然,实名的诽谤也存在相对恶意性。可是,匿名的诽谤比实名诽谤更加恶略,这就是“丑尔”的概念,他诽谤你的目的是为了让你回应,而达到他的目的。经我与律师研究发现,许多丑尔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比,出名、关注、点击率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更多的是他的诽谤内容一定要激起你的出离愤怒,而达到他的快感。其恶意性,可见端倪。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02:01
岳东晓: 不迷信律师是很重要的。法律这东西除了一些故弄玄虚的词汇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只要多阅读、多思考,就能搞清。

你对诽谤的理解非常正确。匿名诽谤往往情节更严重 ...
匿名其实有个代表就是美中网的普度众生999和SUNYING,虽然,他们很多时候用自己的个人观点评述,但大部分事实陈述存在问题。我后来自己阅读普渡众生999的文章后,决定不再调查其身份的原因在于他本身只是看客,并无主观侵权,而是因为关注而引发的不理解或暂时的不清事实。在网络中你很难分辨是非,但是任何狐狸仍然是留有尾巴的,只是因为我们的疏忽而造就了他们的肆意妄为,唯独提醒我们的是防范网络诽谤,要有有效的方法,堵比如泄,让他说,说个够,即可以查找到源头,找到源头,那就不用我们解释什么了,打下去,就别让他爬起来。
回复 炎黄之子 2013-11-5 03:09
  
回复 天香公主 2013-11-5 03:23
fencer1818: 匿名其实有个代表就是美中网的普度众生999和SUNYING,虽然,他们很多时候用自己的个人观点评述,但大部分事实陈述存在问题。我后来自己阅读普渡众生999的文章后 ...
如果博主认为我的普渡众生999博客里的文章有网络诽谤或侵权的内容,欢迎具体指出。
回复 方枪枪 2013-11-5 05:39
天香公主: 如果博主认为我的普渡众生999博客里的文章有网络诽谤或侵权的内容,欢迎具体指出。
黄建认为是诽谤的人未必就真是诽谤。

认为诽谤的定义首先应该是,你是恶意的,明明知道为虚假而进行不符合事实的讲述。
孙鹰的身份未明,如果他与当事人相关,可能他是知道事实的真相的,如果黄建认为他作出了不符合事实的陈述,那么也许可证明他是诽谤。

你列举的东西,若黄建觉得不符合事实,他必须证明你知道事实或明知虚假而故意传播制造虚假的东西,而通过后来你的表现发现你是路过网友,所以也就不可能知道事实了,发表的东西即便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但是你主观上认为那是真,目的也不是恶意。所以你不是诽谤。

从这么长时间的网上发贴来看,我的直觉,没觉得KSLIU是什么坏人。

中秋节的祝福希望桑兰有个好的归宿,从今后有个幸福的人生。不代表对博主的任何言论和行为的表态。
回复 岳东晓 2013-11-5 06:57
方枪枪: 黄建认为是诽谤的人未必就真是诽谤。

认为诽谤的定义首先应该是,你是恶意的,明明知道事实而进行不符合事实的讲述。
孙鹰的身份未明,如果他与当事人相关,可 ...
诽谤的要素是虚假性与伤害性,恶意一般不是诽谤的要素(除非被诽谤者为官员等)。
回复 方枪枪 2013-11-5 07:58
岳东晓: 诽谤的要素是虚假性与伤害性,恶意一般不是诽谤的要素(除非被诽谤者为官员等)。
我没说清楚,我的恶意是指的故意的意思。故意就包含捏造的意思了。“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很多网友不是故意,不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他们就不能构成诽谤。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0:49
方枪枪: 我没说清楚,我的恶意是指的故意的意思。故意就包含捏造的意思了。“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 ...
你这个就有点矫情了,虚假陈述和不实陈述是造成诽谤成立的要素,如果每个人都说自己不明事实做出了这样的陈述,那每个人都可以不遵守法律,制定这条法律做什么?如果不明事实,就要谨慎发言。比如你所说的不是故意的,这只能在最终不受惩罚性的判罚,但不能成为法律所无法管辖的范围。

如果因为一个人,无意做出了个虚假的陈述,造成当事人经济、名誉等方面的实际损害形成,这是法律和法条的管辖范围。恶意的虚假陈述,只能说在适用相关罚则的时候更重——惩罚性赔偿。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0:58
天香公主: 如果博主认为我的普渡众生999博客里的文章有网络诽谤或侵权的内容,欢迎具体指出。
我上文说过,我不再继续调查,而且我早前和贵博表达过本人的一些想法,故这里不再纠结此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大家要一起多学习,遵守。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1:06
方枪枪: 黄建认为是诽谤的人未必就真是诽谤。

认为诽谤的定义首先应该是,你是恶意的,明明知道为虚假而进行不符合事实的讲述。
孙鹰的身份未明,如果他与当事人相关, ...
法律不是判断好坏人的地方,法律讲事实重证据。区分责任而不是区分是非,枪枪不要用人情和道德来换概念。你对我如何看法,是你自己的个人观点,就算与我为人的实质有所偏薄,这是你的权利。这就如同一句话:“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一样。
回复 天香公主 2013-11-5 11:07
fencer1818: 我上文说过,我不再继续调查,而且我早前和贵博表达过本人的一些想法,故这里不再纠结此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大家要一起多学习,遵守。 ...
我希望确认一下你认为我的文章有网络诽谤或侵权的内容,因为你前面的话不是很明确,我怕误解你的意思。另外我没有印象你近来说过与我相关的网络诽谤和侵权的'想法'。如果有的话,建议转过来让我看看。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1:21
天香公主: 我希望确认一下你认为我的文章有网络诽谤或侵权的内容,因为你前面的话不是很明确,我怕误解你的意思。另外我没有印象你近来说过与我相关的网络诽谤和侵权的'想 ...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do=blog&uid=68888&id=96911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do=blog&uid=68888&id=100862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do=blog&uid=68888&id=107903

许多博客我暂时就不指出了,给贵博三篇LINK,我不谈这其中的内容,只谈标题。诈骗——这个属于刑事犯罪,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本人和当事人是诈骗?还是有罪推定?
我所提到的是,我在中秋博中提到:

我也曾对网友出粗口,也对普渡调侃过,但回想自己还是有很多不足,人无完人。那时候,每天压力很大,顶着舆论还要和家里的阿姨照顾好夫人。日日饮酒,愤愤不平,倒成了个大愤青。后来徐律师介入后给我谈了很多,也便想开了不少。纠纷就是纠纷,不能上升到仇恨甚至人身攻击。于是我也关闭了微博,不再去计较那些得失。骂的总会骂的,唯有让自己学会做人,做个正直的人,而这与个人成就和财富没有半点关系。
说到这还要感谢枪枪、公主、普渡等网友对我的鞭策,我现今也是这样的。
回复 天香公主 2013-11-5 11:30
我觉得不妨谈谈内容,如果你觉得内容有诽谤和侵权。

我想你引这三篇文章就是想说文章的标题里有'诈骗案'三字,所以你认为我是诽谤,对吧。如果现在我起标题的话,应该不会用这个词,但当时就是这么想的。想听听岳东晓对此的看法。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1:34
天香公主: 我觉得不妨谈谈内容,如果你觉得内容有诽谤和侵权。

我想你引这三篇文章就是想说文章的标题里有'诈骗案'三字,所以你认为我是诽谤,对吧。如果现在我起标题的话 ...
等诉讼案结束,我会和贵博探讨,目前涉及案件实质我不会谈。所有涉案内容我们会在联邦法院大谈特谈,法庭外概不讲过多的有关案件的内容,谢谢天香。
回复 天香公主 2013-11-5 11:44
fencer1818: 等诉讼案结束,我会和贵博探讨,目前涉及案件实质我不会谈。所有涉案内容我们会在联邦法院大谈特谈,法庭外概不讲过多的有关案件的内容,谢谢天香。 ...
我觉得讨论我的文章是否有网络诽谤和侵权应该与你们的'案子实质'或'涉案内容'没有紧密的联系吧。如果你愿意,我觉得你就不妨以我为例,多讨论讨论网络诽谤和侵权的问题。
回复 岳东晓 2013-11-5 11:44
方枪枪: 我没说清楚,我的恶意是指的故意的意思。故意就包含捏造的意思了。“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 ...
这里是指民事责任。如果是对案情的分析,你说的可能适用,毕竟案件是公开的新闻事件。但如果是案件无关的内容而涉及虚假,恶意可能就不是诽谤的一个要素。
回复 fencer1818 2013-11-5 11:56
天香公主: 我觉得讨论我的文章是否有网络诽谤和侵权应该与你们的'案子实质'或'涉案内容'没有紧密的联系吧。如果你愿意,我觉得你就不妨以我为例,多讨论讨论网络诽谤和侵权 ...
这个天香博提的非常好,但是,因什么而起的?这个是案件的关键,也是未明的法庭动作。http://blog.sinovision.net/blog_special/sanglan/

这里面很多文章,我们都可以一一去看,但我不做分析和解读。但,我不能保证也不能说谁是故意的谁是不故意的。所以,涉及到我们案子的相关言论和博客,我是不愿意去做任何分析的。因为,这要交由律师在将来的法庭调查(发现阶段)去具体分析,具体调查。

但是,就网络诽谤和侵权,我觉得大家可以探讨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案。这有助于大家在网络环境中,更理性的分析事物,理性的围观。

比如破庙的事,对机会我还真想谈谈我的个人观点。以及某网对天香博实施的“禁止令”之我见。

总之,某网可以大开特开专题,而天香却没有这个权利开专题?网站运营存在经济行为,广告行为,而天香存在经济行为吗?所以这种双重标准本身就存在异议。

我作为看客,也有看不下去的时候,上一个有双重标准的网站,还真不如上洗手间愉悦。

我劝天香,当普渡不被公用的时候,当天香客观的时候,已经有些人坐不住了,为你制定了规则和权限,破庙?外来的和尚?

我只能说,我真的不敢想象一些人脑子里到底想什么,做什么。至少让我明白了,这世界上脑子里有暗物质的人的确存在。
回复 天香公主 2013-11-5 12:00
fencer1818: 这个天香博提的非常好,但是,因什么而起的?这个是案件的关键,也是未明的法庭动作。http://blog.sinovision.net/blog_special/sanglan/

这里面很多文章,我们 ...
你是看到我那里的事了。没有得到网站的回复,不过应该和我的博客去年过讨论桑兰的案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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