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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民权运动(“第二次重建”)的立法分析

已有 1195 次阅读2022-10-28 02:19 |个人分类:US|系统分类:转帖-知识

民权运动对美国的“权力宪政”和“权利宪政”的改革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来简短总结一下民权运动时期的相关民权立法。

1957年9月,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下,国会通过了《1957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57)。该法建立了联邦政府确保民权享有的一些机构和权力,包括在司法部下建立民权局(Civil Rights Section),授权联邦官员对干扰选举权行使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发出禁令。最重要的机制建设是建立联邦民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负责调查权利歧视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这是自重建时期《1875年民权法》以来,联邦政府第一次就公民权利立法,两部法律相隔整整82年。来自纽约的黑人国会议员亚当·克莱顿·鲍威尔(Adam Clayton Powell)当时将这部法律成为黑人的“第二次解放”(the second emancipation)。但因为缺乏民主党人的支持,该法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有限(譬如将民权委员会的任期限制在两年之内),执法力度也远远不够。1960年3月,国会通过了《1960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0),对1957年法律进行补充和增强。1960年法律延长了民权委员会的任期,扩大了联邦政府监管选举的权力,要求地方和州保存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文献与记录(不得随意销毁),重申不得因种族和肤色对选民行使选举权进行歧视。该法还建立了对全国所有儿童和美国军队成员提供免费教育的规定。这两部民权法通过的时候,民权运动已经在南部展开,但两部法律都有一个明显的漏洞——缺乏对民权(civil rights)享有中的歧视性法律的禁止和纠正,而只是关注选举权问题。即便在选举权问题上,两部法律的监管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虽然赋予了联邦政府调查、收集证据和提出法庭诉讼的权限,但没有触动州政府制定歧视性法律的权力。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1964年民权法》和《1965年选举权法》的重要性才得以凸显出来。

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1964年民权法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旨在全面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它的核心是直接面对弥漫于南部各州公共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的、由州法支持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法律与实践,它启用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原则将这些州法和实践宣布为非法和违宪,回应了民权运动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从蒙哥马利拒乘公车的抗议到伯明翰示威,还有发生在南部许多城市的示威,最初获得的成果都是局部的、有限的,属于个案性质的(case by case),而1964年民权法以联邦法的形式将反种族隔离和反种族歧视的原则联邦化(federalized)和国家化(nationalized)了,从而限制了州在管理公民权利方面的权力,这是对重建时期建立的新联邦制的使用,非常不容易,也非常重要,是联邦权力与州权力在另外一个层面博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1964年民权法还重申了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就业、就职和接受联邦合同的平等权利,并将反歧视的内容扩大到种族和肤色之外,将宗教、性别和民族血统等因素包括进来,覆盖了几乎所有的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居住的外国移民。这部法律(以及随后以此为基础的数部修订法)可以说是20世纪美国宪政的《权利法案》,也是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原则最有力度的诠释。

与此同时,《1965年选举权法》也直接面对了南部黑人公民无法自由、平等地行使选举权的问题,从联邦的角度,提出对选举权的全面保护。该法直接否定了地方和州政府针对有色人种的歧视性选举法规定(包括各地为阻止有色人种参与选举而设置的选民登记、语言要求、文化能力测试等规定),对歧视行为特别严重的地区建立针对性立法,赋予联邦司法部长期监管这些地区选举情况的权力,并要求个别选区或州提供双语选票以帮助双语选民有效地参加选举,行使投票权。与1957、1960年的民权法相比,《1965年选举权》执法的力度得到空前的加强,前所未有地扩大了联邦司法机构在实施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方面的力度。可以说,没有这一条法律,便没有今天美国选举政治的格局和结果。2021年,在117届国会的535名国会议员中,有124人是少数族裔(非裔、拉美裔、亚裔等),占了国会议员人数的五分之一多。这个结果与1965年选举法有直接的关系。重申一遍,行使选举权规则的改革带来了政府权力构成的改革。

这一时代还有其他的法律,如《1968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8),该法旨在废除住房歧视和居住方面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实践。1961年生效的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赋予首都华盛顿的公民参加总统选举的权利,1964年生效的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人头税的选民登记规定,197年生效的第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将行使投票权的年龄统一规定为18岁,即服兵役的起码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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