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举报,网管不应主动追查马甲。这是一个没有成文的规矩。这是在借鉴美国一些做法。这叫做要有probable cause 。美国警察不能无故跑到人家里去搜查。否则,即使找到证据也是无效证据,根本不会被法院采纳--因为没有probable cause。美国那些偷渡来打工的,只要没有举报,也没有人去抓他们,也不搞路上拦住搜身,也是同样的道理。另外,毕竟人家是向往美国才来的嘛。
同理,虽然有来珍珠湾捣乱的恐怖分子,但也有向往珍珠网的先进制度与技术的。
规则虽然不鼓励马甲,但三个以内马甲为合法。
但规则也规定不得以马甲逃避规则的处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可以依靠马甲逃避处理,那岂不是等于无法处理。
举例说明,比如说wuseban哪天换个马甲来了,装扮成良民,没有人产生怀疑,网管也不能主动去追查。但一旦被人怀疑为wuseban,网管就应该查证。因为在wuseban被解禁之前,使用马甲活动违规。
总之,必须在有人举报违规、而且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追查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