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l 发表于 2012-6-30 00:02:07

民主的迷思(三)--点石成金的议案投票程序决定权

去年七月底坐游轮游览了阿拉斯加,满载而归(照片、纪念品、体重等)。遗憾的是,造访位于阿拉斯加最东南端的、人口八千的Ketchikan时,没去看看那大名鼎鼎(或臭名昭著的)“没有去处的大桥(Bridge to Nowhere)”。这座拟连接Ketchikan 和该市起降6人小飞机的机场所在地、有50个居民的Gravina 岛的大桥,长比金门大桥,高过布鲁克林大桥,拿到了2亿多美元的国会拨款。不过生不逢时,在新奥尔良世纪飓风灾害全国一片压力下,桥的预算被移它用,而胎死腹中、黯然下马。

为什么这一只照顾极少数人利益、毫无经济效益的大项目在参众两院大比数通过呢(参议院∶91票赞成,4票反对和5票弃权)?原因很简单,这座大桥的两位推手阿拉斯加州唯一的众议员Don Young 和参议员Ted Stevens 在以资历论权力的国会是数一数二资深的(分别连任了34和39年),分别掌管众议院交通和基础设施委员会和参议员的拨款委员会。他们决定着相关议案的提出和议案投票程序,具有点石成金的金手指。

看个简单的例子吧∶假如有三个议员甲、乙、丙,和三个议案A、B、C。议员甲对三个议案的偏好顺序为A > B > C;议员乙对三个议案的偏好顺序为B > C > A;而议员丙对三个议案的偏好顺序为C > A > B。

在多数原则捉对投票下,议案A与议案B对决,A得两票(甲丙),B得1票(乙),A胜出;议案B与议案C对决,B得两票(甲乙),C得1票(丙),B胜出;议案C与议案A对决,C得两票(乙丙),A得1票(甲),C胜出。即在多数原则捉对投票下,A胜B,B胜C,C胜A,是个循环。

具有议案投票程序决定权的议员只要先让低偏好的两议案厮杀一番,再拿获胜的议案和自己偏好的议案对决,就能稳操胜卷。譬如,议员丙决定议案投票程序,他或她可以先让议案A和B 火拼, 然后再以自己喜好的议案C与首轮胜者对决,C即获胜:首轮:议案A对议案B,A胜出(得甲丙2票);次轮:首轮胜者A对议案C,C胜出(得乙丙2票)。
又如,议员甲决定议案投票程序,他或她可以先让议案B和C 火拼, 然后再以自己喜好的议案A与首轮胜者对决,A即获胜:首轮:议案B对议案C,B胜出(得甲乙2票);次轮:首轮胜者B对议案A,A胜出(得甲丙2票)。

著名政治经济学家、加州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麦克凯维(Richard McKelvey)就从数学多维空间理论上,证明在民主决策过程(即多数原则下的投票)中,几乎任何议案(不管多糟糕,大家多不喜欢)都可以通过技巧性操纵修正议案和投票程序而胜出。所以,“没有去处的大桥”这一看似荒唐的议案,经过包装(与其它项目捆绑在一起)后,轻松胜出,也就不足为奇了。

顺便提一下,众议员Don Young 30多年来勤勤恳恳,造福桑梓。单单在1998-2003之间的21世纪交通平等法案中,就为家乡争得近10亿美元的拨款,使人口第三少的阿拉斯加成为第四大得款州。人均得款1500美元,远高于全国平均的86美元。我那次阿拉斯加游能满载着梦游般的记忆重返人间,也该谢谢他。

VANO 发表于 2012-6-30 00:05:44

顶,支持。

pengl 发表于 2012-6-30 00:42:13

VANO 发表于 2012-6-30 0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支持。

多谢!问候!

pengl 发表于 2015-1-15 05:56:48

mkhaf 发表于 2015-1-14 04: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么好的帖子不顶就太对不起楼主了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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